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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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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合 同同 法法 (一一)合同法合同法的特點的特點主要是與以往的合同法律、法規比較后的不同之處。(一)體系統一、內容完整。(二)大量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合同法合同法的特點的特點(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相對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四)、實行嚴格責任,加大對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特特別別在在承承擔擔違違約約責責任任上上實實行行無無過過錯錯的的嚴嚴格責任原則格責任原則。(五)、規定具體,操作性強。避避免免用用過過多多的的行行政政法法規規、規規章章、司司法法解解釋來補充釋來補充。加大責任加大責任強調契約自由,約定優先,相對縮小無效合同范圍,不能任意以“合同無效”來解決糾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財2、產損失和浪費。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 如新確立的幾個重要合同制度:締約過失、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預期違約,等等。(給學習、掌握、運用增加了難度)1、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如離婚、收養、監護、遺贈撫養等協議)2、行政合同;(如土地出讓合同、拆遷合同等)3、勞動合同;4、法人、其他組織內部的合同。(如內部承包合同(如承包人的債權債務概由承包人承擔,就不能象一般合同對外有約束力)責任制合同這些合同具有特殊性,故應由其他法律來規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廣義的合同泛指一切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3、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特征1、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2、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所確立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4、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市場經濟是平等經濟的體現)自愿原則(又叫自由原則)(這是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的體現)公平原則(合同當事人應本著公平的觀念實施合同行為,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合同糾紛。它是社會道德的觀念、正義的觀念)誠實信用原則(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經濟的體現)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4、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才對委托人產生權利義務。合同訂立的過程合同法合同法增加規定了訂立合同增加規定了訂立合同“要約要約”和和“承諾承諾”的重要內容的重要內容 要約和承諾現作為法律規定,違反其要求將要承擔締約過失或違約的法律責任。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重大調整:重大調整:以往合同法特別強調書面形式(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書面形式的內容也較少。合同法除了直接規定口頭、書面二種形式外,還增加了“其他形式”。并且對書面形式規定了規范的三種內容,即合同書、信5、件和數據電文、格式條款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法專門增加了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規定。并將民法通則的附條件和附期限有關規定引入,完善和充實合同這一民事行為。還對合同形式、程序出現的某些“不完善”加以寬容地規定為合同成立,目的在于維護交易,避免損失。締約過失及其責任以往合同法全然沒有,甚至連我國過去的法學原理中也無。它是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具體法律規定。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合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使當事人誠實、慎重對待訂立合同的行為。締約過失的概念指當事人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6、害的情形。(如撤銷要約的通知未提前到達或同時達到對方;如特定物采取要約在承諾期未到時又向第三方發出要約!)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規定此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是指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賠償范圍1、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其賠償范圍應相當于相對人因信其合同有效所受的損失。2、相對人人身遭受損害時,賠償范圍為相對人所受的一切損害。3、締約之際未盡通知、說明義務而致他方遭受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應包括因締約過失所造成的一切損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關系從其發生之時起,就具有約束力,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力。合同法合同7、法在此也有重大調整。在此也有重大調整。從數量上看,合同法這部分內容有專章,十多個條款。而原經濟合同法則只有四個條款。從內容上看,則有重大修改調整。目的在于相對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擴大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無效合同(一)概念 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確定的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特征 1、違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無效;4、當然無效。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8、同部分無效與合同的關系 1、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3、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此類合同雖然也不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但這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資格和處分能力所致。可變更、撤銷合同(一)概念 是指合同具有某9、些法定事由,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屬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二)種類 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脅迫;4、乘人之危。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合同被確認和被撤銷的后果合同被確認和被撤銷的后果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合同履行中的三種抗辯權和合同保全的代位權、撤銷權。這是我國以往的合同法、民法通則乃至法學原理上都沒有的內容。這幾種權利的規定是一種全新的引入。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合同的履行和充分保護債權人債權,避免一方當事人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甚至違法行為給對10、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合同履行的原則1、全面適當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相互協同配合)3、善意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叛徒善待對方,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履行與合同有關的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則(一)概念 是指債務人全面、適當地完成其義務,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的行為。(二)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又叫正確履行、適當履行)2、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概念 又叫不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11、規定的,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種拒絕對方履行要求的權利,就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先違約抗辯權 又叫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種拒絕履行權,就叫先違約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在合同訂立后出現了某些無力履行合同或經營危機等情況時,有權中止履行合同。除非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對履行合同提供了擔保,否則抗辯方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 是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人利益時,法律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12、除對其債權危害的制度。其意義在于保證債權人債權不致因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損而受到損害。該制度主要規定了兩種權利,即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 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不受損害請求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逃避對債權人清償債務)撤銷權 是指債務人為保全其債權不受侵害,對債務人惡意處分其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可優先清償)預期違約,又稱預期毀約,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或提前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期屆至前毀棄合同。預期違約的救濟措施 1、明示違約的,相對方可立即書面通知解除合同,同13、時要求獲得其他救濟。2、默示違約的,相對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對方作出履約擔保。若在合理期限內得不到履約擔保,則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若對方提供了充分的擔保,相對方則應恢復履行。3、相對方也可以對預期違方暫不提起要求,而是等到履行期到來后,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或要求賠償損失。免責條款它是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是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來責任的條款。特征:1)是合同的組成部分;2)是事先約定的;3)是為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4)有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A、造成人身傷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變更與轉讓包括合同主體和合同14、內容的變更。變更特點:一般條件下須當事人協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和補充,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和實質變更。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內容。合同的轉讓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即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移轉及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三種形態。(有條件限制)免責事由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和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將被免除不履行合同責任的情況。(二)種類 1、不可抗力 它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范圍 一般包括:1)自然災害;2)政府行為;3)社會異常事件。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實際履行它是指一方在違約時,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方法代替履行。合同法充實、新增了對實際履行的條件和除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