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合同改版說明-地下車位-201405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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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商品品房房買買賣賣合合同同范范本本(車車位位)-G05-G05地地塊塊-修修改改說說明明修修改改前前內內容容附附件件六六 合合同同補補充充協協議議二二、對對買買受受人人所所購購商商品品房房的的基基本本情情況況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2.原合同規定的“層高”僅指房屋層高,不是室內凈高。房屋的層高、室內凈高和局部凈高以經政府批準的設計圖紙為準。但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前提下,該房屋局部可低于或高于該層高,出賣人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和損失。三三、對對計計價價方方式式與與價價款款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1.原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價款未包括房價以外的一切相關費用。上述房價以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印花稅;2、2)物業管理費、房屋公共維修資金;3)契稅;4)房產登記費、工本費;5)其他按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五五、對對付付款款方方式式及及期期限限,買買受受人人逾逾期期付付款款的的違違約約責責任任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1)在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過程中,出賣人僅承擔協助辦理義務,3)買受人應當按照本條款約定時間恪盡配合義務,確保自原合同 簽訂之日起30日內獲得銀行放款許可。上述期限屆滿時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按揭貸款許可的,付款方式自動變更為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付清全部購房款項,否則需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五款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4.買受人如有任何導致銀行追究出賣人按揭保證責3、任的行為,均構成買受人違反本協議,自出賣人履行保證責任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的全部損失。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前述應付款超過30日未支付的或如買受人未能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向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累計達三期(含三期)以上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原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承擔相當于原合同 總額10%的違約金,此外買受人還應支付出賣人因解約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如此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出賣人損失的,買受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8.買受人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根據城市公司具體情況擬4、定)六六、對對交交付付條條件件與與期期限限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1.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是毛坯房,具體以實際交付為準。5、4)遇到24小時內降雨超過50MM、日高溫超過40度(含40度)、六級或六級以上大風天氣造成無法正常施工的;7.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該商品房存在質量瑕疵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經出賣人確認后,出賣人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全力配合整改,但買受人不得籍此對已經取得竣工驗收的商品房拒絕接收或拖延辦理入住手續,或以房屋整改為由推遲交房時間或向出賣人要求延期交房補償。八八、對對規規劃劃、設設計計變變更更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5.本條規定的“視同接受變更”均指接受規劃設5、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九九、對對交交接接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3.出賣人除將鑰匙存放于本項目的物業服務機構處外,十十、對對關關于于產產權權登登記記的的約約定定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1.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出賣人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期限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改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但如果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買受人已付款的萬分之壹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2.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由買受人。買受人確認出賣人的6、義務僅為提供相關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的義務。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提供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的日期后xx個工作日內完成所購商品房的產權轉移登記。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總房款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因買受人原因延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而產生的任何后果及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并承擔由此給出賣人造成的相關損失。(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選此條)4.如國家政府變更房產登記收費項目或標準的,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十十一一、對對保保修修責責任任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2.出賣人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內容向買受人提供維修,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1)具體項目已超過保修期限7、;2)因買受人或使用人未遵守住宅使用說明書、臨時管理規約,不當使用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或再次裝修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十十四四、對對合合同同的的登登記記備備案案和和預預告告登登記記做做如如下下補補充充:1.買受人知悉并承諾遵守國家與地方關于限購的規定,若買受人暫不符合在本市購買本項目的購房條件,買受人自愿承擔因此暫不能辦理買賣合同備案、房屋權屬登記的后果,無權因此解除合同或主張撤銷合同。2.原合同 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十十四四、合合同同解解除除2.除原合同及本協議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簽訂后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或無效的,買受人應按商品房總價款8、10%的標準向出賣人承擔違約金。出賣人因簽署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而承擔的全部稅費、銷售傭金、律師費以及因此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3.雙方當事人行使原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解除原合同的,除依原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雙方還應各自承擔以下義務:3、1)買受人應承擔實際接收該商品房期間的房屋使用費,使用費標準按照同時期、同地點的市場平均公允租金標準確定;十十六六、其其他他約約定定:2、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房屋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按本項目設計單位的設計及相應主管部門或者職能部門的要求執行。3.出賣人展示的示范單位(樣板間)僅為裝修裝飾和家具擺放指引,非交付標準。6.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9、通知或書面通知應以中文書寫,通過郵寄方式(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發出。郵寄方式以投遞后(以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信函寄出郵戳日期算起)48小時視為送達。12.本補充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確定,雙方均清晰知曉部分內容涉及免除、限制出賣人的責任或者限制買受人的權利,但買受人均認可。雙方同意不援引格式條款有關規定,不要求對方承擔約定之外責任。附附件件七七 華華潤潤橡橡樹樹灣灣J2007G05J2007G05地地塊塊項項目目不不利利因因素素提提示示(增增加加)修修改改后后內內容容1.原合同約定的該商品房樓棟、樓層編號及房號為暫定編號,最終以民政部門/公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為準。如果有變更的,不影響原10、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履行。3.原合同規定的“層高”僅指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是室內凈高。房屋的層高、室內凈高和局部凈高以經政府批準的設計圖紙為準。但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前提下,該房屋局部可低于或高于該層高,出賣人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和損失。1.原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價款未包括房價以外的一切相關費用。上述房價以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1)物業管理費、房屋公共維修資金;2)契稅、房屋登記費、土地登記費、權證印花稅、共有權證工本費等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費用;3)預告登記費;4)有關公證費;5)其他按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稅費。1)買受人確認其在簽訂原合同及本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商業貸款的11、辦理條件、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在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過程中,出賣人僅承擔協助辦理義務,出賣人不承擔買受人的按揭貸款申請必然獲得貸款銀行批準的保證責任。3)買受人應當按照本條款約定時間恪盡配合義務,確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獲得原合同約定的銀行按揭貸款金額許可。上述期限屆滿時,若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按揭貸款許可,買受人應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購房款項;若買受人雖獲得銀行貸款許可但批準貸款的金額低于原合同約定的按揭金額的,買受人應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合同約定的按揭金額與批準的按揭金額的差額款項。否則需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五款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12、商商品品房房買買賣賣合合同同范范本本(車車位位)-G05-G05地地塊塊-修修改改說說明明4.買受人如有任何導致銀行追究出賣人按揭保證責任的行為,均構成買受人違反本協議,自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出賣人有權解除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買受人應按本協議第十五條第2款及第4款承擔違約責任。如出賣人選擇不解除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則自出賣人履行保證責任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賣人履行擔保責任代替買受人償還的全部款項、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加算的利息、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且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千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違13、約金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前述應付款超過30日未支付的,出賣人仍有權解除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買受人應按本協議第十五條第2款及第4款承擔違約責任。刪除1.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指車位,具體以實際交付為準。5、4)遇到24小時內降雨超過50MM、日高溫超過40度(含40度)、六級或六級以上大風天氣等惡劣、異常的氣象條件或地質條件造成無法正常施工的;6)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性傳染病流行導致逾期交房的;7)施工中遇到不可預見的異常困難或以施工當時當地建筑行業所達到的技術水平無法及時解決的困難而引起的延誤;7.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該商品房存在質量瑕疵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經出賣人14、確認后,出賣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全力配合整改,但買受人不得籍此對已經取得竣工驗收的商品房拒絕接收或拖延辦理入住手續,或以房屋整改為由推遲交房時間或向出賣人要求延期交房補償。5.原合同第十條規定的“視同接受變更”均指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刪除1.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出賣人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期限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改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內。但如果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買受人已付款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但累計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買受人已15、付款的3%。2.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由買受人。買受人確認出賣人的義務僅為提供相關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的義務。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提供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的日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所購商品房的產權轉移登記及以按揭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總房款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因買受人原因延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而產生的任何后果及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并承擔由此給出賣人造成的相關損失。4.如國家政府變更房產登記收費項目或標準的,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如果因政府、政策變動、法律法規調整等非出賣人16、原因導致延期辦證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2.出賣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向買受人提供維修,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1)具體項目已超過保修期限;2)因買受人或使用人未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不當使用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或再次裝修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刪除刪除2.除原合同及本協議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簽訂后如果因買受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或無效的,買受人應按商品房總價款10%的標準向出賣人承擔違約金。此外,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因此所遭受的的全部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賣人因簽署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而承擔的全部稅費、銷售傭金、律師費以及因此發生的其他費用等;另如果合同解除或無17、效時,該商品房降值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賠償該商品房降值后的差價損失(即該商品房降值后的現價值與原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總價款之間的差額)。4.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解除的,雙方除依原合同及本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如有),雙方還應各自承擔以下義務:3、1)買受人應承擔實際接收該商品房期間的房屋使用費,使用費標準按照每天100元計算;刪除3.出賣人對規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4.買受人知悉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買受人對此無異議。刪除4.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均同意:出賣人雇傭的任何18、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銷售人員、客服人員等)在交易過程中口頭介紹信息或允諾,不構成合同內容,出賣人不受其約束。出賣人雇傭的任何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銷售人員、客服人員等)所出具或簽署的與該商品房有關的任何文件,均應在出賣人予以書面授權或蓋章確認的情況下方對出賣人有約束力。7.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知應以中文書寫,通知的送達形式可采用當面簽收或郵寄方式(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發出。采取當面簽收方式送達的,則以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方式送達的,以投遞后(以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信函寄出郵戳日期算起)48小時視為送達。11.雙方明確,根據結構設計的需要,在該商品房周圍公共空間可能根據需要配置、放置19、通風、排水、消防及配電等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變壓器、配電箱/房、室外消火栓、管網),可能對買受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前述情況最終以交房實際為準,買受人同意按現狀接收該商品房,不對房屋結構、面積、寬度、長度、凈高、限高、位置及周邊環境等客觀存在的現狀提出任何異議。14.本補充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確定,買受人確認:其在簽訂本協議前,出賣人已就合同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或限制買受人權利的條款做出了特別提示,并就該等條款內容對買受人可能產生的影響予以充分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雙方同意不援引格式條款有關規定,不要求對方承擔約定之外責任。附件七:華潤橡樹灣J2007G05地塊項目不利因素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