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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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3647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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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海綠色家園 合同及文件參考/示范文本 編號:DT102 第3頁 共3頁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明確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合同)雙方的技術經濟責任,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設計應當按本辦法簽訂合同。第三條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應當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2、(以下簡稱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甲方是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部門,乙方是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第五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參照文本的條款,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文本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也應采用書面形式。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補充協議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六條 雙方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確定勘察設計合同價款。第七條 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第三人3、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乙方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禁止乙方將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將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嚴禁出賣圖章、圖簽等行為。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能為:一、 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二、 制定和推薦使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文本三、 審查和鑒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監督合同履行,調解合同爭議,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四、 指導勘察設計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訓勘察設計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的全同管理單位。第九條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應當將合同文本送所4、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備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鑒證。第十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單方擅自終止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一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擾亂建設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