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臥龍時代廣場步行街商鋪經營管理權委托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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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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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鋪經營管理權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編號:管字 )委托方: (以下稱甲方) 證件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受委托方: (以下稱乙方) 證件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商鋪經營管理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供遵守:一、甲方將其位于時代廣場步行街 號鋪位(以下簡稱商鋪)委托乙方管理,該商鋪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乙方享有該商鋪的商業經營管理權。二、管理期限: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計 年。2、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商鋪交付乙方使用。三、管理費1、甲方按每年月租金收入的 % 交納乙方經營管理費。乙方在每年向甲方交納的商鋪租金中直接扣除 2、% 做為乙方所得的經營管理費。2、委托經營管理日從乙方完成對該商鋪開業之日起計,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管權。3、免費經營管理期為三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提前開業,則按實際開業日起計費。四、商鋪委托經營管理期內所產生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稅金由乙方承擔,其他費用的分擔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來確定;甲方同時保證不干涉該商鋪經營者的全部合法經營活動,否則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五、商鋪委托經營管理期內,甲方應確保商鋪產權明確。若甲方轉讓該商鋪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甲方須確保該商鋪的受讓方繼續履行本合同,并及時將產權變更情況書面通知乙方,安排該商鋪新業主簽署3、愿意繼承本合同的承諾書。六、商鋪委托經營管理期內,因不可抗力造成該商鋪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重置、維修費用及該商鋪保修期滿后因非乙方使用不當而產生的商鋪維修費用及公共設施、設備增設、重置、更換、維修等應由物業所有人分攤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七、甲方同意承租方在不改變改變房子主體的承重結構的前提下對該商鋪進行裝修。乙方作為公共區域裝修的投資人擁有公共區域的裝修處置權。八、違約責任1:商鋪委托經營管理期間,若甲方擅自提前終止本合同,則甲方必須按合同未履行租期總委托經營管理費的30%賠償乙方損失。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要其它任何賠償。2: 商鋪委托經營管理期間,若乙方擅自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須按合4、同未履行租期總委托經營管理費的30%賠償甲方損失。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賠償。九、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政府行為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范本或部分解除合同的責任。十、本合同涉及的有關通知送達,以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地址和聯系電話為準。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或傳真號碼須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依據本合同的地址及傳真號碼而發出的通知,自郵寄之日起三天內或傳真發出后即視為送達。十一、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