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地**
編號:1164042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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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合同書甲方: 家政咨詢有限公司(加盟總部)乙方: (加盟公司)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同意簽訂如下條款:第一條加盟公司享有權利:1.家政公司經營技術: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于家政服務連鎖店經營。具有統一性與獨自的經營技術,是公司的注冊商號、商標、標志和與服務標志、模式、樣式、連鎖管理方式、網絡技術、管理軟件、服務流程與培訓教材及有關運營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2.公司商標:指稱為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公司的標志、記號、招牌、標簽、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征。3.公司形象:加盟公司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12、.本合同雙方為各自獨立的經營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加盟公司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為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利。加盟公司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2.加盟公司的經營由加盟公司自定,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公司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第三條商標的使用承諾1.總部承認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公司可以使用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及相關的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2.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加盟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司商標。第四條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1.加盟公司只能按照本承諾的范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3、象經營公司。2.加盟公司使用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除為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公司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加盟公司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第五條追加建店1.加盟公司還要新建公司店鋪時,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2.加盟公司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為對象的公司特許加盟公司后,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5000元人民幣。第六條指導經營及幫助1.為使加盟公司能持續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公司傳授必須的知識和4、經營技術。2.加盟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派一到兩名職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家政公司必須的知識和技術。3.開業后,如總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公司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須的知識和技術。4.加盟公司開業前后五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公司派遣本部開發部人員進行開發和經營指導。路費總部自己承擔,在加盟公司的食宿由加盟公司承擔5.加盟公司必須參加一年一次的定期總會及總部召開的臨時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10天通知開會日期。6.除經營者會議召開外,總部每月向加盟公司營運部負責人進行電話指導和在內部網公布國內外家政信息及培訓資料。7.總部如接到對加盟公司的有效重大投5、訴,可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公司雇傭的經理人和員工,或要求其進行整改。第七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公司的店鋪結構、內外裝飾及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及標準。第八條協助銷售總部對加盟公司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1.提供招聘家庭服務員方法及推薦部分招聘渠道。2.針對當地市場提供經營項目建議。3.對設定標準價格體系提出建議。4.提供收集的國內外有關銷售的情報。5.提供有關促銷的培訓資料。第九條加盟費1.加盟公司于簽訂合同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費10000元人民幣,加盟費一律不退。2.加盟費中,2000元為接受教育、研修的費用;1500元為軟件費,資料費6、等;6500元為加盟公司接受總部經營技術、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加盟費。第十條使用費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公司須向總部每年繳納500元人民幣,作為總部對加盟公司的使用費用,其中包括:管理咨詢費、資訊費、培訓、教育研討、炎黃家政網上推廣費等。2.加盟公司須每年1月前向總部繳納每年使用費。第十一條拖欠損失金加盟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證金、使用費、等債務時,按每超過一天加付拖欠金額的5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為止。第十二條守密義務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公司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損于加盟公司利益的情報。2.加盟公司不得向第三者7、泄漏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公司的經營技術資產秘密及有損總部利益的情報。3.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公司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他文件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公司,加盟公司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后即可歸還總部。第十三條糾紛報告義務1.加盟公司營運中發生訴訟、爭執和其他糾紛,須及時報告總部。2.如加盟公司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公司付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公司應遵從總部決定。第十四條合同的期限及變更條件本合同的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后滿5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總部同加盟公司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第十五條合同的解除1.加盟公司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8、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公司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公司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合同。a加盟公司沒有忠實的實施總部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b加盟公司拖欠須交總部的使用費及其他債務。c加盟公司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核資等處分,或加盟公司自己宣布破產、協議出賣、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d加盟公司在簽訂本合同一年后仍未開業。2.如總部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加盟公司可對總部規定兩周以上期限,以書面形式敦促總部確實停止該行為,履行規定的義務。如總部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加盟公司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六條協9、商解約、中途解約只要加盟公司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第十七條損害賠償1.總部違約給加盟公司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公司賠償損失。2.加盟公司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公司須向總部賠償損失。第十八條合同的變更經當事者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合同。第十九條受理法院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院審理時,總部所在地法院為初審受理法院。第二十條確認事項在簽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公司詳細說明加盟公司開展營業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的內容,要獲得加盟公司的充分理解。加盟公司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說明中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對加盟公司經營事業的獲利的承諾。以上合同一式四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后各持二份。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