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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4247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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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貸款合同 貸款抵押人(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貸款抵押權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 (以下簡稱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貸款總金額: 元整。 .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貸款期限: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2、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 銀行的規定執行。 .貸款的支取: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 次提取。 .貸款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3、 年 月 日。 .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抵押物名稱: 。 .制造廠家: 。 .型號: 。 .件數: 。 .單件: 。 .置放地點: 。 .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 .抵押期限: 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4、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 ,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5、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6、 第五條 其它規定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登記生效)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蘇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 乙方:公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