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養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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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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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居家養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手冊XXX衛生和計劃生育局XXX居家養老服務試點社區家庭醫生 簽約服務協議書(試行) 協議號 甲方: 街道(鄉鎮)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團隊成員(專科醫生)1: 聯系電話: 團隊成員(全科醫生)2: 聯系電話: 團隊成員(社區護士)3: 聯系電話: 乙方(家庭成員代表):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指導、管理單位: 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電話: 家庭成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健康檔案號聯系電話為了提高轄區65歲以上老年人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基層醫生健康守門人的作用,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乙方自愿聘請甲方為本家庭的簽約服務醫生,成為甲方的服務對2、象。為了規范簽約服務期間甲、乙雙方的職責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并在充分理解簽約服務條款的前提下,簽訂本協議。一、協議服務內容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服務:(可選)(一)免費服務項目(基本服務包)1、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要求,免費為所有家庭成員建立健康檔案,并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居民健康狀況和需求,每年免費為家庭中65歲以上成員體檢一次,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主動健康隨訪、分類指導及每年一次健康體檢,為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中醫藥健康管理,保證服務質量和及時性。并將服務信息及時錄入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管理平臺。2、健康教育與咨詢服務。每年向3、簽約對象提供不少于2份的健康教育宣傳材料,及時將健康大講堂或健康教育講座等健康活動信息和季節性疾病防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告知簽約居民。提供電話咨詢服務,給予健康、預防、保健等方面指導。3、基本醫療服務。為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開展門診預約服務,簽約居民首診服務,每季度接受一次主治以上專科醫生的健康“面對面”健康指導;藥品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行零差價銷售,原則上不提供上門靜脈輸液服務。4、中醫藥服務。每年免費為有需求的65歲以上老年人根據其身體狀況提供一次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內容包括:養生保健咨詢指導、按摩、理療、熏洗、艾灸、貼敷、拔罐、刮痧等,以及其他以中4、醫理論、理念為指導的各種物理方法、自然療法等。5、巡診服務。每季度攜帶健康一體機對65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開展家庭巡診一次。對行動不便,確有需求的80歲以上老年人提供6次上門服務。主要開展項目有:一般體格檢查、測血壓、測血糖、測血氧、心電圖等。特別是針對長期臥床病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空巢老年人、殘疾人、貧困家庭、計生特扶家庭等重點人群,適當增加上門訪視次數,提供免費上門送醫送藥服務,提供健康監測與評估、健康咨詢和指導等健康管理服務。6、轉診服務。如乙方病情超出甲方診療水平和能力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轉上級醫院就診,并立即通過與上級醫院雙向轉診渠道,優先提供轉診服務,履行轉診手續。(二)收費服務項5、目(個性化服務包)在免費提供基本服務包的基礎上,家庭醫生服務團隊還向簽約居民提供個性化服務包,個性化服務包項目由居民根據需求自由選擇組合,個性化服務項目向簽約居民低償提供。根據需求提供個性化健康管理服務,優先設立家庭病床并提供家庭巡診服務,按需提供出診活動,以及上門可及性醫療服務。檢查費及治療費收費標準在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所規定的價格基礎上優惠20%,所有藥品全部零差價銷售,個性化服務由居民個人付費獲得。(服務項目見附件)二、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1、權利:得到乙方的尊重和支持;獲知乙方健康狀況、病情變化情況、就診信息及其他健康相關信息。在甲方有特殊醫療任務或因其他6、原因難以保證上門服務時,可以請上級指導單位指派其他醫生上門服務。2、義務:科學安排服務時間,保證日常服務的及時性和便捷性;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提供優質安全服務;按規定提供免費和優惠服務,不得亂收費、多收費。 (二)乙方1、權利:自愿選擇特需服務;享有甲方所在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提供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個性化特需服務。2、義務:應當將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時準確告知甲方,并保證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主動配合甲方開展上述服務;出現健康問題及時聯系告知簽約醫生,在轄區內就診首先選擇簽約醫生及其基層醫療機構;病情緊急需立即至其他醫院就診時,請及時告知簽約醫生7、;轉診后經治療病情穩定后回社區康復,請主動到簽約醫生處復診。主動繳納約定的特需服務費用。三、其他約定1.乙方長期外出(3個月以上)應主動告知甲方,并決定是否終止服務或將健康檔案遷移至居住地或繼續原協議(根據乙方意愿選擇)。2.甲方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守乙方隱私。乙方不得對甲方隱瞞病史信息,如乙方隱瞞病史信息,不執行甲方制定的防治方案或不聽從指導意見,影響服務質量的,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3. 乙方如對甲方服務不滿意,可向簽約的醫生所在的基層醫療機構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也可請簽約的醫生所在單位協調解決,或更換簽約醫生。4.本協議為試行版本,如與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相關規定有抵觸者,以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規定為準。5.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簽約醫生所在單位各執一份,有效期一年,如需解約,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在協議期滿之前由甲、乙雙方確認簽字。雙方不提出解約,期滿后視為自動續約。6.本協議未盡事宜,本著友好、互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簽約醫生所在單位等機構協調解決。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乙方單位蓋章:年 月 日 解約情況:解約時間: 解約原因:甲方確認: 乙方確認:續約情況:續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確認簽字: 乙方確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