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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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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因寶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文本特許人(下稱:甲方):寧波江東美因寶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受許人(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認真探討,協商一致,為促進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甲方將“美因寶”系列嬰幼兒用品特許經營權直接許可給乙方一事,達成以下協議。1 合同釋義本合同中下列名詞應有如下含義:1.1 知識產權:品牌、商標、標志、商號及美因寶企業視覺形象系統,美因寶特許經營管理模式等;1.2 宣傳推廣用品:由甲方統一設計,包括旗幟、招貼、廣告宣傳等用品;1.3 產品:包括甲方自行設計、開發的產品及甲方取得營銷權的其它產品。2 特許授權2.1 甲方2、特許乙方在 省 市 縣(區) 開設美因寶特許專營店;2.2 甲方將其所有的美因寶特許專營店商號、商標、產品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在甲方統一的業務模式和規范下從事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的經營活動;2.3 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3 經營方式3.1 乙方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于當地設立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3.2 乙方在經營期間應享有特許店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3.3 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須按統一的標準及規范從事經營活動。3.3、4乙方應自行辦理當地與經營相關的各種工商與稅務等一切合法手續,應實行獨立經營、 獨立核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依法納稅,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糾紛均與甲方無關;4 甲方權利和義務4.1 甲方權利:4.1.1甲方對有損美因寶企業形象和商譽的情形實施監督和維護的權力;4.1.2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營業狀況、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4.2 甲方的義務:4.2.1 負責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產品組織、開發和生產,甲方依約向乙方提供產品;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專業指導;4.2.3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統一的店面設計方案,并在乙方開店前統一安排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經營4、用品、宣傳用品等;4.2.4 甲方負責制定和修改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營銷策劃方案。4.2.5 甲方的網站、刊物和其它宣傳品無償為乙方提供廣告宣傳。5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5.1 乙方的權利5.1.1 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購產品,并在合同約定之地址開展經營業務;5.1.2 有權擁有特許店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5.1.3 負責特許店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促銷;5.1.4 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培訓和廣告促銷活動;5.2乙方義務5.2.1 乙方自配置全國直拔電話機和傳真機或計算機及上網電子郵箱等以方便雙方業務聯絡。5.2.2 乙方按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的統一形象裝修5、,甲方提供店內裝修方案效果圖,店面燈箱制作圖,乙方結合門店實際情況可作出具體的裝修調整,并保持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整體的風格和色彩;5.2.3 乙方應自行辦理當地與經營相關的各種工商與稅務手續,應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依法納稅,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糾紛均與甲方無關。5.2.4 在專營店內必須經營甲方產品和甲方許可的產品,不得銷售有損甲方品牌形象的產品甚至假冒偽劣產品,不得銷售和甲方產品有競爭的產品;5.2.5 積極參予甲方統一的市場營銷推廣及其它有益的活動;5.2.6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產品時必須于收貨當天進行數量驗收,產品質量驗收。如有問題須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6、以便甲方確認。由于運輸途中導致損壞的由送貨公司負責賠償。產品由于質量問題一個月內返回發貨地,過期甲方不予授理。6 保證金6.1乙方向甲方交納加盟特許權益保證金6000 元,此款在雙方特許加盟合同簽定以后三日之內由乙方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帳號。 6.2乙方如經營不善或中途退出加盟,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6.3累積進貨獎勵制度:乙方累計進貨量達8萬元時返還保證金2000元;累計進貨量達16萬元時再返還保證金2000元;累計進貨量達25萬元以上再次返保證金2000元。6.4由乙方介紹成功的其他加盟店,甲方獎勵乙方每家500元。7 產品訂貨、補貨及調換7.1 訂貨方式:a: 首批訂貨可由總部建7、議最暢銷的產品或根據當地市場情況自行訂貨;b: 網上采樣訂貨;c:到公司總部樣品展示廳自行挑選定貨;d: 寄發彩色圖片定貨;e: 補貨由乙方自主決定;乙方開業首次配貨量標準:以進貨價按每平方米600元左右的金額標準向甲方提出定購申請。 7.2 為降低運輸成本,乙方每次補貨按進貨價應不低于2000元/次。7.3乙方如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產品滯銷,甲方對乙方產品在不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的情況下可以調換。 (詳見附件二:退換貨制度)。7.4 首批進貨、換貨、補貨運輸費用乙方承擔。8 承諾及保證8.1 甲方對各地美因寶嬰幼兒用品特許專營店的商號、商標及美因寶特許經營模式等所有無形資產擁有所有權,乙方8、無權作任何處置和更改;8.2 甲方必須堅持區域保護發展原則, 甲方在雙方約定的乙方加盟店商圈區域內不再發展其它加盟店;8.3 乙方對甲方向其提供的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管理經驗等有形無形的資產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8.4乙方應提前一周向甲方訂貨,甲方收到乙方貨款后,應在1-3日內向乙方發貨。8.5 乙方收到甲方所配發的商品時,必須及時準確的核對,配合甲方做好產品核查工作.9 違約責任9.1 乙方須經營美因寶產品和美因寶公司許可的產品,乙方如在加盟后兩個月內未能開業,則視為乙方已放棄美因寶9、產品經營權,以違約論;9.2 為確保各經營店統一形象,統一管理,乙方在開業一個月內必須將經營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店面照片(三張),經營店具體地址以快件或電郵方式至公司總部,否則視乙方違約。10 不可抗力10.1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減少造成的損失。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生的12小時內將事情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的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書面報告。11 司法管轄及爭議解決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并按中國法律執行及10、解釋;11.2 若執行該合同書發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2 一般條款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署后實時生效;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3年,從2006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 。期滿后,無違約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續約。 甲 方:(特許人)寧波江東美因寶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地 址:寧波市長壽南路126弄88號法定代表人(簽字):電 話: 0574-88328389 傳 真: 057411、-88329399 郵 編:315100簽約時間:2006年 月 日 乙 方:(受許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簽字):電 話: 郵 編:傳 真: 電子信箱: 簽約時間:2006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甲方: 乙方:經認真探討、協商一致,甲方現同意乙方在 省 市 縣(區) 其自營店的外部裝修和內部裝修陳列中合法使用美因寶商標(已注冊)和寧波江東美因寶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店商號,乙方不得將這些權利轉讓任何第三方無償或有償使用,本授權自加盟合同簽定之日起生效,至加盟合同終止之日自行失效。甲方委托人(簽字): 乙方委托人(簽字): 二00六年 月 日 二00六年 月 日合同附件二12、:退換貨制度1 、按照美因寶嬰幼兒用品連鎖店特許加盟經營合同規定:任何退、換貨產品都不得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產品時必須于收貨當天進行數量驗收,產品質量驗收。如有問題須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確認。由于運輸途中導致損壞的由送貨公司負責賠償,甲方不承擔責任。產品由于質量問題必須一個月內返回發貨地,由甲方負責調換。3、日用品類、玩具類、床上用品類、衛生用品類、禮品類、音像書籍類、童車童床類、文體用品類等,乙方如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產品滯銷,甲方對乙方產品在不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的情況下可以調換。除季節性和保質期產品以外。4、所有調換商品必須保持完整的產品包裝,無損壞,無污漬。5、需要調換的商品乙方須在收到貨后一個月內跟甲方申請調換。超過3個月后,甲方加收20%的調劑費。6、所有調換商品運費由乙方承擔。7、服裝、鞋帽類等季節性商品不予調換。8、如乙方因經營不善中途退出加盟,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所進貨物,半年以內,產品在無拆封,無損壞,無污漬,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情況下,甲方按所進貨款的70%予以回收。半年之后,按50%回收。聯系地址:電 話: 傳 真: 郵 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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