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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4642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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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合同甲方: (簡稱 ) 乙方:_(簡稱加盟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乙方贊成“”主導的連鎖理想,乙方協約遵守其運營規章中的各條款,并申請加盟“”,甲方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第一條:組織1) (以下稱“總店”)主導本事業,并所有“”登記商標及涉及所有配方及知識產權。2) 總店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方的地區設“地區總店”或直轄的“分部”,但已有加盟方享受新區域優先開店權。3) 總店在沒有設地區總店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店事業的一部分委托給第三者。第二條:加盟1、加盟金。每個店鋪為10000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店支付。并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2、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2、加盟方是位于( )的經營者,本店作為“”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并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守信從事經營。(1)依照總店的標準化計劃,保持餐飲店的結構;(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5)要認識“”連鎖餐飲店的社會使命,忠實為顧客服務。1) 3、加盟店內的營業所需(包括: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由總部統一進行設計制作。對于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促銷禮品、提貨袋及其它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總部配備的產3、品。上述所涉及的費用由加盟商承當。4、為使加盟店能良好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應向加盟店傳授必要的知識和經營技術:加盟店開業前后三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甲方應向加盟店派遣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除經營者會議外,甲方將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場負責人進行指導和培訓。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或其它方式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陳設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隨著甲方加盟店數量的不斷增加,甲方將對全體加盟店進行信息化管理。如該項管理實施時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內,乙方須遵照甲方的管理規定執行,不得4、以如任何理由拒絕執行。第三條:加盟特權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1、依靠使用“”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的知名度和信用;2 、甲方特此授權乙方為( )區域內成為( )的特許經銷商。經此授權后,甲方在該區域內將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業、個人以同類經銷權。3、在授權期內,甲方在向乙方提供( )品牌產品時,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品級與實物相符,并保證貨源供應。4、甲方保證向各加盟方交付的產品保持統一的零售標價。5、甲方將( )品牌產品按零售標價的( )折售予乙方(詳細見配貨單),不論首次購貨還是后續購貨乙方應在提貨時一次性支付貨款。6、乙方從甲方購進產品后,如因質量問題或貨物品種5、組合問題,可在自進貨之日起五天內,向甲方調換產品,但不得退貨。調換時乙方須保持原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沒有損壞。7、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決定不再銷售“”品牌產品,在乙方保證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無損壞、未超過保質期的前提下,可將現存的產品退還給甲方。甲方按供貨價的( )折回收退還的產品。第四條:登記商標的使用1、總店承認加盟者使用“”的徽記和商標,以及為銷售商品和作為促銷、廣告手段使用“”徽記及商標;2、有關“”徽記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定:(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僅限于由總店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店的指導進行。(2)欲做有關“”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總店提供,6、或承認的資料,并按總店的規范進行。3、登記的商標,僅限本合同以內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條:進貨商品1、加盟店按照總店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確定產品種類和價格。加盟店經營的產品及設計用到的主輔料,原則上由總店進貨,但非總店規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采購。2、加盟店在經營第1條以外的商品時,要征得總店的承認。3、總店與加盟店均采取提貨付款的方式來進行商品結算。第六條:商品運輸費用總店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作為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商品的運輸費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承擔。第七條:保密義務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7、于乙方利益的情報。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經營技術秘密及有損甲方利益的情報。乙方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秘密。2、以上規定雙方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后仍然有效。3、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加盟店相關文件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妥善保管,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即刻歸還甲方。(5)其他由總店(支部)等禁止的事項。第八條 加盟店的讓渡與承繼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加盟店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它處置。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連鎖店的運營,乙方可以請求總部臨時接替營業。待總部確8、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后,應及時把營業權歸還加盟店。3、上述總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屬加盟店,總部代行經營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4、如乙方希望出讓加盟店或出租店鋪時,應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優先承讓和承租的權利。5、遇上述情況,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加盟店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雙方均可申請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證或評估,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第十條:不可抵抗的免責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總店的承認。:(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復制復印;(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9、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系;(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系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在由于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店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第九條 合同的終止 1、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可以更新合同。2、 前款的合同更新,應在本合同期滿之前一個月完成。以雙方簽訂新的特許連鎖合同書為合作文本。3、 如本合同期滿后雙方無意繼續合作,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時承擔下列義務: 支付所有應付給總部的費用; 歸還所有操作手冊、機密文件和專利資料; 歸還、轉賣或銷毀所有帶有“”10、商業標志的招牌和材料; 取消以“”名義登記的商業注冊和名稱登記; 在原加盟店經營場所內外的房屋、設備、陳設等處,消除任何與“”有聯系的跡象; 因加盟店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乙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索賠責任時,可要求乙方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2、雙方約定,違約的金額為在此前乙方經銷甲方提供的產品零售價總額的10%。如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并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違約方還應負責對超額部分賠償責任。違約一方經對方書面提出改正意見后30天內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十四、其它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人簽字: 法人簽字:日期: 日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