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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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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陽光雨露教育集團加盟幼兒園合同書甲方: 地址: 傳真: 郵編: 乙方: 地址: 傳真: 手機: 郵編: 身份證號碼: 13第一章 總 則為規范本加盟教育機構的經營行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和本加盟經營體系的整體利益,形成經營理念、企業識別、產品服務和管理制度的標準化、統一化,推動本加盟體系健康、有序和快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本協議。第一條 加盟條件2、:(一)乙方需有志于發展兒童教育事業,認同甲方的企業文化、模式的合法主體。 (二)愿意長期從事教育培訓事業及與教育培訓延伸服務的學校。(三)有一定的資金實力者,能夠支付本機構的一切開業費用、租金、購置設備費用、裝修費用及加盟管理費等。第二條 經營項目:甲、乙雙方本著“精誠團結,共同發展”的合作信念,以不斷完善的教學與服務模式,本著為兒童成長負責的服務宗旨,促進兒童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期內加盟幼兒園經營。乙方同時成為本加盟經營機構的推廣者和服務商標的合法使用者,雙方必須保證商標的專用權不受侵犯。第三條 管理體系:本加盟經營體系采取的經營管理方式是:總部省級代理商地區代理商加盟幼3、兒園。第四條 經營方式:甲方特此授權乙方為 區域內的特許加盟者,經授權后,甲方將不再該區域內授予任何其他企業、個人以同類經銷權。第五條 加盟地址:甲方授權乙方的加盟地址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 (區) ,如乙方加盟地址更改,需經甲方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原加盟合同視為無效。第六條 契約關系:甲乙雙方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雇傭、承包經營等關系。甲方對乙方的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七條 特許加盟費及履約保證金。(一)乙方應一次性交付陽光雨露教育機構人民幣 萬元(小寫 元整),作為特許經營權利金,合同屆滿、終止或解除時,無須退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上述權利金。(二)乙方應4、一次性交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小寫 元整),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屆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如無違約甲方須退還乙方,不記同期利息。(三)如乙方有積欠款項如違約性懲罰金等,甲方可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第八條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 5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終止。任何一方均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 六 個月,向另一方提出延長協議的書面請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協議有效期間,續簽合同。五年續簽一次合同,到期后需另行支付加盟費及保障金。第九條 籌備工作: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按甲方要求開展幼兒園籌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選址、裝修、招聘員工等。 第二章 第十條 開業時限:必須于合同簽訂后一年內正5、式開業,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證金。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第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一)甲方對不執行或未完全執行本加盟機構經營體系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可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限期整改、扣除保證金和直至解除合同等的處理。(二)對乙方在管理、經營、服務等方面存在問題的,甲方有要求乙方進行整改的權利,整改不力的,甲方可視實情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扣除保證金、解除合同的處理。(三)甲方可隨時對乙方的教學水平、服務質量、財務制度、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調研、考核。(四)對乙方的違法行為,甲方有移交行政執法或司法機關處理的權利。(五)乙方如違約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6、,乙方還應承擔由于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及挽回該損失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第十二條 甲方的義務:(一)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提供本加盟經營體系相關的資料,并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支持。(二)甲方應采取多種形式對乙方的經營、管理、員工、財務、衛生等方面的管理進行指導,幫助乙方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三)甲方有義務派老師對乙方招聘的教師員工進行專業崗前培訓。(四)甲方根據需要,不定期安排對乙方員工的培訓包括但不限于授課老師。第三章 乙方的權利、義務第十三條 乙方的權利:(一)合同簽訂后,乙方應獲得與本加盟經營體系相關的資料。(二)乙方招聘的老師有接受甲方崗前專業培訓的權利。(三)乙方有與本加盟經營體7、系下其它加盟幼兒園獲得平等待遇的權利。(四)乙方有按本加盟經營體系的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獨立經營的權利。(五)乙方可按照當地生源情況等擴增或縮減幼兒園規模。第十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等開業所需的有關法律手續,服從國家有關部門的管理,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二)遵守甲方經營管理制度和規范,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監督。(三)乙方在幼兒園選址、設計、裝修,設施、器材、標識以及經營管理、售后服務等方面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和標準執行并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指導。乙方負責辦學所需的設備、場地、人員、師資、資金等,實行自主辦學、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四)維護甲方名譽及統一形象,保8、護甲方所有的商號、注冊商標及其經營管理制度和規范不受侵犯。(五)妥善保管與甲方特許業務相關的一切資料,不得將甲方的商號、注冊商標及其經營管理規范,用于與甲方特許經營業務無關的其它任何場所、行業、活動或提供給第三方。(六)保證教學質量,及時處理學生和家長反映的問題。(七)合作期限內,加盟方不得與其他辦學機構再簽訂類似或專業相近的協議、合同。(八)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按照甲方的統一部署,做好宣傳、促銷工作。(九)乙方必須到總部參加幼兒園園長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開業,培訓來回路費乙方自理。(十)合同期滿后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主動處理相關事宜,同時拆除屬甲方授權范圍內的全部營業象征。(十一)乙方9、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爭執、行政處罰、訴訟等其他糾紛,須及時報告甲方,并及時進行協調和處理。甲方以維護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乙方付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應遵從甲方決定。(十二)乙方應無條件參加由甲方組織召開的本加盟經營體系的各類會議,因未參加會議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違反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一方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一切后果。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否則甲方有權請求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10、同時,甲方將根據受損害的程度,提請司法機關,究乙方的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乙方所招聘的員工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所屬的商業秘密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情節較重的甲方、省級代理商或總部有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八條 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生源減少等損失,由乙方自負。第十九條 乙方使用本加盟經營體系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傷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幼兒園自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條 乙方利用本加盟經營體系的技術和經營方式從事其它經營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 乙方開園后,如無法正常經營,應立即與甲方協商處理善后工作11、,處理教學后續服務事宜,避免發生顧客投訴,否則,乙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甲方不退還保證金,相關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對擅自停業,并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甲方將沒收乙方的保證金,并追償相關的賠償和其他費用。(一)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私自停業,關閉、轉讓幼兒園加盟幼兒園、改換品牌等有損甲方品牌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行為,否則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同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開展各項工作,按照甲方統一部署,做好宣傳、促銷、培訓等工作,包括按期完成總部交辦的事務及參加總部舉行的統一大型活動和會議培訓等,如不參加、不12、執行按每次 元向甲方支付罰金或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五)乙方不得利用本加盟經營體系從事其他兼營業務,否則,甲方有權給予警告、書面警告及罰款的處理,違規一次罰 元,該罰款可以從履約保證金里扣除;情節嚴重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條 甲方、省級代理商因乙方加盟幼兒園的行為而被連帶賠償責任時,有權向乙方追償賠償金。第二十三條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乙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第五章 遇不可抗力的責任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任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承擔因罷工、勞資糾紛、天災人禍、法律法規的調整、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及其它非人為因素或超越合理限度的原因所13、造成的損失。 第六章 確認事項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理解和確認甲方提供的各類資料只表示本加盟經營體系成功的可能性,并不表示對加盟幼兒園經營獲利的承諾。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一)乙方在經營過程中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當地執法部門查處,情節嚴重。(二)乙方利用本加盟經營機構經營非本加盟經營機構的品牌。(三)乙方在簽訂合同后,利用本加盟經營體系從事其它經營。(四)未經甲方許可自行擴大本加盟營銷體系中的商標、招牌等內容的使用范圍,或其他產品商標混合使用,給本加盟經營體系造成巨大損失。(五)乙方自行設計、使用與本加盟經營體系相似或變形的商業標識,給消費者14、和客戶造成錯覺使本加盟經營體系造成損失。(六)乙方疏于管理致使教學服務質量下降,給學生造成嚴重損失,被學生和家長投訴或媒體曝光,情節嚴重。(七)乙方拒絕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八)乙方單方面更改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只行使權利不承擔義務或由給本加盟經營體系的形象信譽造成損失。(九)乙方在其經營的加盟幼兒園內錄用未經培訓和經培訓但不合格的老師。(十)乙方向其他人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讓他人使用并向他人提供本加盟經營體系專用權。(十一)乙方損害了本加盟經營體系的名譽、信譽,影響了甲方和其他經營者業務。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一)甲方經營過程中,觸犯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當地行政執法15、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情節嚴重。(二)甲方要求乙方從事和經營與本合同規定無關的項目與服務。(三)甲方無故對乙方停止教學指導和業務培訓。(四)甲方單方面更改本合同條款,只行使權利不承擔義務。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一)乙方經營嚴重虧損,已無力或不可能正常經營的,經甲方調查核實確認后,可終止本合同。(二)合同到期后,未提前六個月續簽合同。(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來能實觀。(四)乙方不履行主要債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注銷登記手續,按法律法規的要求處理好債權、債務。歸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并停止使用甲方授16、予的專用標識,包括商標、商號、標志等本加盟經營體系的全部內容,停止業務活動和廣告宣傳。拒不執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品牌使用賠償金。第三十條 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必須將所有的生源檔案移交給甲方,并根據甲方的要求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否則乙方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第九章 合同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出觀分歧,應本著顧全大局,維護本加盟經營體系信譽和形象的原則,進行友好坦誠的協商。第三十二條 如甲乙雙方協商未果,可將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初審受理法院。第十章 第三十三條 自甲、乙雙方發生分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乙方單方面17、拒絕協商,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甲方保留追究經濟賠償的權利。 附 則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下發給乙方的所有文件、通知,將為本合同的附屬文件。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乙方在接到文件后三日內不提出書面復議,甲方將視乙方認同。如乙方不按照下發文件去執行,甲方有權對乙方做出經濟處罰。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中如有與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 簽章:簽約地點: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