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商鋪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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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橡樹灣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商鋪)出賣人:華潤置地(xx)有限公司買受人: 買受人與出賣人于 年 月 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統稱“原合同”),現就原合同中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協議,作為原合同之補充,以資共同遵守:一、 對項目建設依據及商品房銷售依據做如下補充:1. 出賣人在簽訂原合同及本協議之前已經向買受人明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明示的所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在銷售現場出示的合同、本項目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及重要提示等,同時按照買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說明,買受人確認已閱悉、理解上述事項并無異議。二、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做如下補充:1. 原合同附件一所附的“房2、屋分層平面圖”為出賣人根據該戶型平面圖進行簡化繪制,僅是對該商品房座落、空間的承諾,其余的線條、圖形、文字、數字不得擴大理解為出賣人對于該商品房品質的承諾。如因繪制過程的疏忽導致其與設計圖紙不一致之處,則以經政府批準的設計圖紙為準。就該平面圖所載的線條、圖形、文字、數字的解釋根據設計規范予以解釋,如無可適用的設計規范,則由原設計單位負責解釋。2. 原合同規定的“層高”僅指房屋層高,不是室內凈高。房屋的層高、室內凈高和局部凈高以經政府批準的設計圖紙為準。但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前提下,該房屋局部可低于或高于該層高,出賣人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和損失。3. 原合同規定的“建筑層數”以建筑施工圖為準,地3、上樓層由下往上按遞增方式計算,地下樓層從上往下按遞減方式計算。(如:地上第一個建筑層為1層,地下第一個建筑層為-1層)三、對計價方式與價款做如下補充:1. 原合同 約定的商品房價款未包括房價以外的一切相關費用。上述房價以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印花稅;2) 物業管理費;3) 房屋公共維修資金;4) 契稅;5) 房產登記費、工本費;6) 有線電視初裝費、電話安裝費、寬帶網絡安裝費等;7) 燃氣開通費;8) 其他按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稅費。2. 買受人保證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及時按規定繳納上述相關稅費。如由出賣人代為繳納相關稅費的,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出賣人全額支付。因商品房4、面積或繳交標準變化引起的買受人負擔的稅費變化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逾期繳納相關稅費導致有關手續無法辦理的責任由買受人承擔。3.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因市場變化而貶值或升值等均屬商業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任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依法或依約承擔違約責任。四、對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做如下補充:1. “產權登記面積”,是指出賣人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測量機構實際測定并報xx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審核確認、用于產權登記的該商品房建筑面積。2. 出賣人對因法定面積計算依據或準則發生變更所導致的面積差異5、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同意按照產權面積對購房款進行據實結算,多退少補。3.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1) 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據實結算房價款;2) 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不退房。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房價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3) 因面積誤差而需多退少補之房價款,雙方應在該商品房交付前結清。6、買受人多交房款應退回的,出賣人將一次性無息退還買受人。4. 雙方同意,按套計價的,不做面積補差,房屋總價按合同約定履行。五、對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做如下補充:1. 買受人付款以支票、POS機刷卡或其他銀行轉賬等形式進行。2. 以支票或銀行轉賬方式付款的,以銀行到賬通知作為已付款及付款時間的證明,其它付款證明(如收據、發票等)與其相矛盾的,不得對抗該證明。3. 買受人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應遵守以下約定:1) 在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過程中,出賣人僅承擔協助辦理義務,無論買受人是否取得貸款,均不影響買受人按照原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承擔的付款義務。有關按揭貸款的具體事項(包括申請按7、揭的條件與程序、是否批準按揭貸款申請、首付款比例、按揭的年限、可發放的按揭貸款數額、按揭貸款利率等)均由銀行提供的資料及審批決定的結果為準,買受人同意無條件接受銀行的審批結果,且自行承擔因辦理按揭貸款而增加的全部費用。2) 買受人應于簽訂原合同 的當日向出賣人提供按揭銀行所需的全部按揭資料,并于簽訂原合同 后7日內攜配偶及有關證件到出賣人/銀行指定地點簽署相關文件、辦妥銀行要求的所有按揭貸款手續。買受人提交的按揭資料以按揭銀行提出的要求為準,出賣人提供的按揭資料列表僅供參考之用。同時,買受人必須保證提交的按揭資料及的完整性、真實性及合法性。如果按揭銀行認為買受人提交的按揭資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8、則買受人必須在收到按揭銀行通知后根據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買受人承諾其所提供給出賣人的有關資信方面的證明資料真實有效,如因該資料原因造成銀行按揭貸款無法正常放款,買受人應負全部責任。3) 買受人應當按照本條款約定時間恪盡配合義務,確保自原合同 簽訂之日起30日內獲得銀行放款許可。上述期限屆滿時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按揭貸款許可的,付款方式自動變更為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付清全部購房款項,否則需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五款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4. 買受人如有任何導致銀行追究出賣人按揭保證責任的行為,均構成買受人違反本協議,自出賣人履行保證責任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的9、全部損失。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前述應付款超過30日未支付的或如買受人未能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向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累計達三期(含三期)以上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原合同 ,并要求買受人承擔相當于原合同 總額10%的違約金,此外買受人還應支付出賣人因解約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如此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出賣人損失的,買受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5.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 逾期不超過 30 日,自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10、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 買受人逾期付款超過3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商品房總價款的 1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6. 本條所涉及的銀行預售款監管賬戶包括出賣人辦理預售許可申報時獲批準的監管賬戶及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追加的所有監管賬戶。7. 在買受人按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付清所有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該商品房的總價款、違約金、賠償金、房屋面積誤差補交款等)之前,11、出賣人有權暫不向買受人交房,暫不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并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買受人付清上述款項前,出賣人向買受人交房或通知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的,均不視為出賣人放棄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的權利。8. 買受人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根據城市公司具體規定擬定)六、對交付條件與期限做如下補充:1.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是毛坯房,具體以實際交付為準。2. 鑒于該小區為分期開發建設、分期交付使用,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本小區紅線內的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同時雙方確認,房屋交付時,該小區其他工程正在施工,出賣人將采取必要措施將因施工給買受人生活帶來的影響降至最低,而買受人對該房屋交付時小區工程正12、在施工的情況已明確知曉不持異議,且不因施工給買受人帶來的影響而向出賣人提出索賠或其他任何要求。3. 本條所涉及的基礎設施“達到設計要求條件”指該商品房交付時該基礎設施相關管線已按設計要求鋪設安裝完畢。而該基礎設施終端用戶的開通使用則須由相關運營單位或管理部門在條件具備時,經買受人申請并支付相應費用后正式開通使用。非出賣人原因使上述基礎設施未達到開通使用條件的,出賣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4. 原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為眾所周知或已通過相關媒介予以宣傳、報道,則出賣人無須承擔該項中關于“告知”的義務。5. 原合同第八條所指的特殊原因,還包括如下原因:1) 市政配套而引致的延誤13、,包括停水、停電等情況造成無法正常施工的;2) 因政府的法規、規章、命令或市政建設而引起的延誤;3) 遇到政府做出禁止施工作業、實施交通管制等決定,造成無法正常施工;4) 遇到24小時內降雨超過50MM、日高溫超過40度(含40度)、六級或六級以上大風天氣造成無法正常施工的;5) 非出賣人原因導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罷工;6) 其它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7) 如發生上述的“特殊原因”,出賣人可憑xx市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及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據實予以延期并通知買受人,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 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和損失。6. 出賣人可根據商品房的開發、建設情況決定提前交房,買受人應14、根據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相關約定辦理交接手續,并自交付之日起繳納物業服務費;同時,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仍按原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作為產權登記辦理的起算時間。7. 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該商品房存在質量瑕疵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經出賣人確認后,出賣人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全力配合整改,但買受人不得籍此對已經取得竣工驗收的商品房拒絕接收或拖延辦理入住手續,或以房屋整改為由推遲交房時間或向出賣人要求延期交房補償。七、對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做如下補充:1. 原合同第九條所指的“實際交付之日”,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原合同第十一條所述的書面通知上所寫的要求交接之日。八、對規劃、15、設計變更做如下補充:1. 本條涉及的“書面通知”,出賣人可采取信函、登報、在銷售現場張貼等方式進行告知。2. 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出賣人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買受人不得由此主張解除合同或要求獲得賠償。3.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發生變化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屬于不可抗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4. 發生本條約定的規劃、設計變更但買受人不退房的,應在規劃、設計變更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與出賣人簽訂補充協議。5. 本條規定的“視同接受變更”均指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九、對交接做如下16、補充:1. 書面交付通知送達買受人后,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辦理交付手續。2. 辦理交付手續時,買受人應按出賣人的要求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相關委托書應辦理公證手續)辦理該商品房的驗收交付手續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房屋交接單一經簽署,即視為出賣人已正式且妥善履行了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的義務,且該商品房在交付時完全符合原合同及本協議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移給買受人。3. 因買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的,出賣人除將鑰匙存放于本項目的物業服務機構處外,無須承擔任何保管責任,且交房通知所明示的交房時間屆滿之日視為該商品房交付之日,此外買受人還應承擔自交付之日起的:1) 該商品17、房所應繳交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管理費、房屋公共維修資金、公攤的水電費、停車服務費等);(原第(2)點與本條第二款重復)2) 按日向出賣人支付房款總額之萬分之一的逾期收房違約金。十、對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做如下補充:1.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出賣人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期限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改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但如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買受人已付款的萬分之壹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2. 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18、料交由買受人。買受人確認出賣人的義務僅為提供相關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的義務。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提供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的日期后xx個工作日內完成所購商品房的產權轉移登記。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總房款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因買受人原因延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而產生的任何后果及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并承擔由此給出賣人造成的相關損失。(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選此條)3. 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手續委托出賣人或出賣人指定代辦單位統一辦理。買受人應于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向出賣人或出賣人指定代辦單位出具委托辦理該商品房產權證及抵押登記手續的授權委托書及其他資料,按要求預留相關證件19、復印件等資料并交納辦理產權登記所需費用。買受人應保證提供給出賣人的文件、資料均為完整、真實、合法。如房產登記管理部門認為買受人提交資料不完整或有瑕疵,買受人必須于收到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或出賣人通知后10日內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資料。如買受人未按照本項前述約定提交資料,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資料、文件,或未及時全額交納所需費用的,則每遲延一日,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總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遲延超過30日的,出賣人有權不予代辦,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我司代辦房產證選擇此條)4. 如國家政府變更房產登記收費項目或標準的,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十一、對保修責任做如下補充:1. 保20、修期自本協議第九條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算。2. 出賣人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內容向買受人提供維修,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 具體項目已超過保修期限;2) 因買受人或使用人未遵守住宅使用說明書、臨時管理規約,不當使用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或再次裝修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3) 因買受人自身原因延誤保修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4)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質量問題。 上述情形,出賣人不承擔責任,概由買受人自行負責維修,由此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出賣人及第三人損失的,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十二、對建筑區劃內相關物業歸屬做如下補充:1. 本商品房所在樓宇及園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2. 21、本商品房的相關使用人應遵守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的正常檢查養護工作,不得損害相鄰關系,不得破壞房屋結構,如因其使用不當、監護不力造成損害或傷害,相關使用人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3. 本項目內的所有停車位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若需使用可向出賣人購買或租賃。4. 本商品房所在小區的會所、地下室等未計入公共部位和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的建筑物、設施和具備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間的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5. 雙方明確,出賣人有權利用該步行街及中心廣場進行商業促銷、設置臨時商業攤位等并享有收益,買受人對此無異議,不提出任何主張。6. 雙方明確,在該商品房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間可能根據需要建有設施、設備(例如在裙房屋面設置機房22、設備等情況),可能對買受人產生噪音、遮擋等影響,買受人對此無異議,不提出任何主張。十三、對前期物業服務做如下補充:1. 買受人應按原合同 附件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相關規定繳交房屋公共維修資金。若本補充協議簽訂后相關政策對房屋公共維修資金的繳納比例進行調整,則買受人應按調整后的繳納比例繳交房屋公共維修資金。2. 該商品房由買受人自行依法用于商業用途(自營或出租等),辦理相應政府審批手續,并享有相應收益,經營風險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經與出賣人協商一致,買受人可委托出賣人進行該商品房出租的宣傳、收集租戶信息、介紹買受人與租戶見面等,但對于該商品房的經營及回報,出賣人無承諾且沒有任何責任。為盡早實現買受23、人對該商品房自營或出租的實際使用,買受人同意在原合同約定交付日之前、該商品房具備進行裝修裝飾施工條件時(以出賣人通知為準),對該商品房進行商業經營裝修裝飾工程施工,促成該商品房與所在華潤xx項目同期開業(具體日期以出賣人通知為準)。買受人自行承擔裝修裝飾工程及相關安全責任,并服從項目施工方的現場管理。為免疑問,出賣人有關該商品房具備裝修裝飾施工條件的通知不是入伙通知書,該商品房的交付時間仍應以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為準。但裝修期間由于買受人施工導致的該商品房損毀、滅失以及其他損失(包括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3. 買受人在使用商品房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出賣人對買受人所購買24、商品房的經營用途要求,即無論是買受人自營還是轉租他人進行經營,應保證該商品房不用于從事當地政府禁止、限制經營或不予許可經營的行業或項目。出賣人按照雙方約定的交房標準所提供的所有設施均不構成對買受人經營項目及經營規模的承諾或默許。買受人經營風險自負。4. 若買受人確需超出本條第三款所述經營范圍進行經營,則必須事先經由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書面確認同意。若買受人違反本條的約定,超出前項所述范圍進行經營,則所引起的責任與損失由買受人按本條第八款約定自行承擔,與出賣人無關;且自出賣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必須停止超范圍經營活動。逾期不停止的,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采取制止措施。5. 買受人25、承諾,本條第三款所述經營范圍的限制對于購買、承租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使用該商品房的第三方均有約束力。買受人必須保證第三方受讓人、承租人或其他合法使用人書面承諾嚴格遵守前條所述的經營范圍限制條件,否則買受人不得將該商品房轉讓、出租或以其他使用方式予第三方。若買受人或第三方違反了本項約定,則按照本條第八款關于買受人違約的約定執行。6. 買受人、商家及消費者停車除與出賣人有約定的外,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買受人、商家及消費者不能占用公共場所作為停車場。若消費者或原合同 項下房產實際使用人占用公共場所停車,或者拒不交納停車費用,經物業服務企業告知仍不糾正的,應由買受人最終承擔責任。7. 買受人確認26、已知悉該商品房相關聯的消防設施、排污管道、排油煙管道(如有)、其他管線管道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及使用功能。買受人在經營期間,該等設備設施可能對買受人產生噪音等影響,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并承諾永不改變前述設備設施在交房時的實際情況,不得擅自改動和破壞。買受人擅自改動及破壞的,出賣人及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買受人進行整改;買受人不予整改的,出賣人及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同時買受人還應承擔日??垂鼙Wo該等設備設施的義務和無條件配合出賣人、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單位在屋面內對前述設施的日常檢修、保養、維修工作及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定期巡檢工作,否則買27、受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另買受人應在出租或轉讓該商品房前告知該等第三人關于本條的相關約定,并確保其遵守本條的約定。若第三人未能遵守本條的約定,導致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蒙受任何損失的,則全部責任由買受人按照本條的約定予以承擔。8. 買受人承諾,若其違反了本條的一項或數項承諾,則應按照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通知的期限進行整改,直至符合本條約定條件。如買受人未能按照期限整改,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應承擔購房款總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直至整改完畢之日止。9. 若買受人違反本條作出的承諾,導致出現任何事故或不利法律后果,則: 1)全部責任及因此可能發生的費用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若出賣人代買受人28、先行承擔了任何此等費用,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追償金額除費用本金外,還包括費用利息(自實際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已付總額的萬分之一計算)、可能發生的訴訟/仲裁費用、律師費等。 2)出賣人及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違反上述約定的買受人在通知發出之日起5日內完成一切必要的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頓、拆除不符合約定的相關設施、設備等),以符合本條的各項約定。若買受人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整改,則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報告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強行拆除,并由買受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10. 買受人承諾,其在本條中所做的承諾的效力及于承租或以其他方式實際占有、使用該商品房的第三人。買受人應在該等第三人實際占有、使用該商品房29、前通知其關于本條的相關約定,并確保其遵守本條的約定。若第三人未能遵守本條的約定,導致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蒙受任何損失的,則全部責任由買受人按照本條的約定予以承擔。11. 出賣人依據原合同所出售,買受人依據原合同所購買的標的僅為規劃用途為商業的商品房(即商鋪),出賣人從未對商鋪及其所在項目的商業氛圍等進行承諾,出賣人亦從未對本項目內任何其他大型或小型商鋪的品牌、經營內容進行承諾,出賣人亦從未對買受人所購買的商鋪提供招商服務進行承諾,這些事項不對該商品房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亦不是構成雙方簽署原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前提,買受人不得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買受人經營風險自負。買受人僅購買商品房,非買30、受人所有的商品房經營的業態、品牌、經營狀況等,與買受人無關,買受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12. 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在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屋面和外墻面設立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標志、企業標識以及有關企業和項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廣告標識。但應由出賣人自行向政府繳納相關稅費并辦理政府審批手續。出賣人無須向全體產權人支付任何費用,也不承擔任何責任,買受人對此無任何異議。十四、對合同的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做如下補充:1. 買受人知悉并承諾遵守國家與地方關于限購的規定,若買受人暫不符合在本市購買本項目的購房條件,買受人自愿承擔因此暫不能辦理買賣合同備案、房屋權屬登記的后果,無權因此解除合同或主張撤銷合同。2. 31、原合同 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由于買受人原因造成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遲延的責任由買受人承擔。十五、合同的解除:1. 買受人按照原合同約定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時,應在知悉或應當知悉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出賣人;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對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雙方仍按合同關于不解除合同的相應規定處理2. 除原合同及本協議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簽訂后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或無效的,買受人應按商品房總價款10%的標準向出賣人承擔違約金。出賣人因簽署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而承擔的全部稅費、銷售傭金、律師費以及因此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3. 雙方當事人行使原合32、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解除原合同的,除依原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雙方還應各自承擔以下義務:1) 合同解除時,如買受人已實際接收了該房屋,除出賣人書面允許保留的裝修(出賣人無需補償裝修費)外,買受人應自原合同確定解除之日起10日內遷出該房屋,將商品房清空、恢復原狀、解除該商品房所設定的任何權利負擔(包括但不限于他項權利、租賃等)并返還出賣人;買受人應承擔實際接收該商品房期間的房屋使用費,使用費標準按照同時期、同地點的市場平均公允租金標準確定;買受人應結清所欠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因使用該房屋而產生的相關費用。2) 原合同確定解除之日起10日內,雙方應共同到房產部門或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注銷原合同備33、案登記、注銷預告登記的相關手續,費用由合同解除的過錯方承擔。3) 買受人辦理按揭貸款的,買受人應在退房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自行與銀行辦理貸款合同的解除事宜,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直接以其購房款向貸款銀行償付買受人應付的貸款本息、違約金等費用,并按原合同及本協議約定抵扣違約金及相關款項后,再將余額返還買受人。如房款不足支付上述費用及違約金的,買受人應于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內補足。4) 如買受人不能如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商品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承擔違約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出賣人有權從應退還買受人的款項中直接進行抵扣。在退房手續全部辦妥(包括但不限于辦理完畢合同注銷手34、續,買受人將商品房及相應的原合同原件、購房發票原件退還出賣人,及結清各種應付費用等)且上述買受人應履行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后30日內,出賣人無息向買受人退還應退款項。4. 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有權解除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如買受人不解除合同,出賣人按照原合同其他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買受人解除合同,則雙方按以下方式處理:1) 出賣人應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向買受人返還: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賣人收到房款日計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執行);買受人交予出賣人的代繳費用(不計息)。2) 雙方明確,出賣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本條本項前述列明款項即為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支付的全部款35、項及賠償。3) 買受人應按照本條第3款約定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撤銷手續,騰退并向出賣人交還該商品房,否則應承擔本條第3款約定的相關責任。十六、其他約定:1. 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指向的一切權利義務及出賣人有關該項目的一切承諾均以原合同、本補充協議及其他雙方簽署的協議的約定為準。雙方在簽署正式合同前的各種意思表示都體現在合同內容中,合同中未明示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表述內容不作為雙方的約束條件。2. 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均同意,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的房屋宣傳資料、沙盤模型和廣告內容不作為該商品房狀況的依據,不是買賣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該商品房及所在房屋的所有細節應以政府批準文件、圖紙及買賣雙方的合同約定為準。36、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房屋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按本項目設計單位的設計及相應主管部門或者職能部門的要求執行。3. 出賣人展示的示范單位(樣板間)僅為裝修裝飾和家具擺放指引,非交付標準。4.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出賣人與華潤置地(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臨時管理規約內容,同意遵守規約內所列之條款,并愿意承擔所述之責任、義務及一切因違反規章條例而導致之后果。買受人違反規約的,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進行違規告知和采取相關行動制止業主的違約行為,情節嚴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報告政府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處理,并由買受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買受人違反本條合同約定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37、因此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賣人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用等),買受人應當賠償損失。5.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出賣人與華潤置地(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買受人愿意接受華潤置地(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為華潤置地橡樹灣(xx期)xx地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并按約定繳交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6.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知應以中文書寫,通過郵寄方式(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發出。郵寄方式以投遞后(以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信函寄出郵戳日期算起)48小時視為送達。買受人聯系地址、電話號碼等以原合同記載的內容為依據。出賣人聯系地址為:xxxxxxx。本協議執行過程中38、,原合同中涉及的通訊方式、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有變化時,變化方應在變化后七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因變化方未能及時通知對方而造成的損失和引發的法律責任由變化方承擔。7. 出賣人根據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有關規定將款項退還買受人,均以買受人已履行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規定的全部義務為前提。8. 買受人保證其支付給出賣人的所有購房款為其合法所有,來源合法,不會被法院、公安或任何有權機關追溯。如因買受人已付購房款被有關機關追溯、凍結或導致出賣人喪失占有,出賣人有權立即解除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收回該房屋另行處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損失。9. 根據建筑抗震結構安全需要,該商品房室內天39、棚局部有結構梁,沿墻有結構柱或剪力墻;衛生間頂部可能有明管;廚房、衛生間可能有管道井。前述情況最終以交房實際為準,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10. 買受人知悉并確認由于受條件限制出賣人難以窮舉本項目紅線內外所有現狀,買受人已親自踏勘周邊情況,了解該房屋周邊環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并予以認可,并慎重決策后方簽署原合同 及其補充協議。本項目紅線外非出賣人規劃開發范圍,因此,因各種原因引起的調整、變化和影響均與出賣人無關。11. 本補充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確定,雙方均清晰知曉部分內容涉及免除、限制出賣人的責任或者限制買受人的權利,但買受人均認可。雙方同意不援引格式條款有關規定,不要求對方承擔約定之外責任。12. 本協議作為原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與原合同有不同約定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協議壹式叁份,協議出賣人壹份,買受人壹份,xx市國土資源與房地產管理局壹份。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