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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4922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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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 勞動合同書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市) 區(縣) 街道(鄉鎮)二、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 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三、工作內容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2、(工種)的工作。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執行標準時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 ,每周工作40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底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乙方加班工資基數3、為每日 元或按 執行。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五、勞動報酬第八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六、保險福利待遇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廣州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甲4、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廣州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5、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6、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二) 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7、遷的;(三) 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病期內的;(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 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五)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六) 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七) 義務服兵役期間的;(八) 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8、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 在試用期內的;(二)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四) 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九、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一) 合同期限屆滿的;(二)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三) 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四) 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五) 法律、法規、9、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一) 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經濟補償與賠償第二十九條10、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一) 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11、,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三)甲方裁減人員的。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12、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 甲方出資培訓或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13、)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約定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刪減)以下內容: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第四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年國家、廣州市有關規定相悖,按有關規定14、執行。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 方(公章) 乙 方(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勞動合同續訂書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甲方(蓋 章) 乙方(15、簽字或蓋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使用說明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三十九條中寫明。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2002年7月-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