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條件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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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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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 合同條件概述 FIDIC合同條件概述合同條件概述 “FIDIC”一詞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文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CONSEILS)的縮寫。FIDIC 條件的標準文本由英語寫成。FIDIC 合同條件第一版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于 1957 年頒布,1963 年 FIDIC 合同條件第二版、1977年 FIDIC 合同條件第三版、1987 年 FIDIC 合同條件第四版相繼問世。目前使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土木工程2、施工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一般分為協議書、通用(標準)條件和專用特殊條件等三大部分。(一)FIDIC 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白皮書)FIDIC 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由協議書、標準條件(第一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第二部分)等組成,計 44 條。并通過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應用指南加以具體指導。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應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計 44條)、第三章白皮書附加討論、第四章附件 A服務范圍、第五章附件 B業主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第六章附件 C報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權范圍及其制定等組成。(3、二)FIDIC 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橘皮書)FIDIC 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包括: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合同;(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設計;(6)職員與勞工;(7)工程設備、材料和工藝;(8)開工、延誤和暫停;(9)竣工檢驗;(10)雇主的接收;(11)竣工后的檢驗;(12)缺陷責任;(13)合同價格與支付;(14)變更;(15)承包商的違約;(16)雇主的違約;(17)風險和責任;(18)保險;(19)不可抗力;(20)索賠、爭端與仲裁。第二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投標書與協議書格式等。(三)FIDIC 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FIDIC4、 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包括:序言序言對由第一部分通用條件的條款所要求的詳細細節作了規定。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3)轉讓與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義務;(7)業主的義務;(8)勞務;(9)工藝和材料;(10)工程、運送或安裝的暫停;(11)竣工;(12)竣工檢驗;(13)驗交;(14)驗交后的缺陷;(15)變更;(16)設備的所有權;(17)證書與支付;(18)索賠;(19)外幣和匯率;(20)暫定金額;(21)風險與責任;(22)對工程的照管和風險的轉移;(23)財產損害和人員傷害;(24)責任的限度;(25)保險;(26)不5、可抗力;(27)違約;(28)費用和法規的變更;(29)關稅;(30)通知;(31)爭議與仲裁;(32)法律及程序。第二部分專用條件:(1)概述;(2)A 項;(3)B 項;(4)投標保函;(5)履約保函;(6)變更命令;(7)移交證書;(8)缺陷責任證書;(9)缺陷責任保函;(10)最終支付證書等組成。第二部分的 A 項用于說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條件中規定的變通解決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 A 項規定了變通解決方法,否則將采用通用條件中的規定。在 A 項中還要涉及履約保證、有關圖紙和設計的批準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規則等款項。第二部分的 B 項可用于補充特別工程項目所需要的,而 A 項中尚未作出規定的任6、何進一步的專用條件。(四)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3)轉讓與分包;(4)合同條件;(5)一般義務;(6)責任的分擔和保險的義務;(7)業主辦理的保FIDIC 合同條件概述 險;(8)承包商的其他義務;(9)勞務;(10)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11)暫時停工;(12)開工和誤期;(13)缺陷責任;(14)變更、增添和省略;(15)索賠程序;(16)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7)計量;(18)暫定金額;(19)指定的分包商;(20)證書與支付;(21)補救措7、施;(22)特殊風險;(23)解除履約;(24)爭端的解決;(25)通知;(26)費用和法規的變更;(27)貨幣及匯率;(28)可能使用的補充條款;(29)投標書;(30)附件。第二部分專用條件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與第二部分(專用條件)一起構成了決定合同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條件。第二部分中的條款需特別注明:1.凡第一部分的措詞中專門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進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沒有這些信息,那么合同條件不完整。2.凡第一部分中有說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沒有這些信息,合同條件仍不失完整。3.必須增加工程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條款。4.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條8、款有所變更,則在第二部分加以說明。(五)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第 1 版于 1994 年頒布,與 1992 年再次修訂重印的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 年第 4 版)配套使用。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包括: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一般義務;(3)分包合同條件;(4)主合同;(5)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6)現場工作和通道;(7)開工和竣工;(8)指示和決定;(9)變更;(10)變更的估價;(11)通知和索賠;(12)分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9、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險;(16)支付;(17)主合同的終止;(18)分包商的違約;(19)爭端的解決;(20)通知和指示;(21)費用及法規的變更;(22)貨幣及匯率。第二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附報價書及協議書格式)。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條件和特殊應用條件與對應的條款編號相聯系,共同構成了決定分包合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分包合同條件。為適應每一具體的分包合同,特殊應用條件必須特別擬定。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旨在為各個條款提供適宜的選擇方案以幫助進行此項工作。在第二部分中的條款,需特別注明:1.凡第一部分措詞特別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進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沒有這些信息,那么分包合同條件不完整;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詞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沒有這些材料,合同條件仍不失為完整;3.分包工程的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要求須增加的條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況);4.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條款有所變動。此類變動應如此進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說明第一部分的某條款或刪除某條款的一部分,并根據具體情況給出適用的替代條款,或者條款的替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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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07-17
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