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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93065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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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工1 一般規定 1.1 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2 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1.3 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1.4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1.5 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2、1.6 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表30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1.7 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必須具備下列操作能力: 1. 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2)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3)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4)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5)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6)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7)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8)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2. 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3、和操作能力: (1)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2)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3)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4)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5)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6)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7)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8)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4、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3. 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2)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3)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4)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5)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6)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8 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9 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5、,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10 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 基本操作 2.1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2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2.3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6、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2.4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2.5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 拉、強拉、不得旋轉吊壁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2.6 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7、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2.7 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2.8 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9 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2.10 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裝 3.1 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3.2 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3 三8、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3.4 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5 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4.1 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2 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4.3 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9、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4.5 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4.6 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4.7 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5.1 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5.2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10、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5.3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5.4 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5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6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2.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3. 鋼絲繩直徑減少7一10。 4.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5.7 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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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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