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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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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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土地一級開發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滿足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需求,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區(縣)政府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土地一2、級開發計劃,對確定的存量國有土地、擬征用和農轉用土地,統一組織進行征地、農轉用、拆遷和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本市土地一級開發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分中心按有關職責分工,做好土地一級開發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分中心組織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土地一級開發單位。經市政府批準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的項目除外。 參加投標的土地一級開發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中標的土地一級開發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其承擔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 第二章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確定和實施 第六條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會3、同市計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土地一級開發年度計劃,經市土地儲備聯席會議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土地一級開發計劃包括存量國有土地一級開發計劃和新征土地一級開發計劃。 第七條根據土地一級開發年度計劃確定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辦理計劃和規劃手續。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直接向市計劃部門申請辦理計劃手續;分中心組織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區縣計劃部門申請辦理計劃手續。規劃手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一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 (二)辦理征地、農轉用和房屋拆遷手續。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分4、中心根據計劃和規劃有關手續分別向所在區、縣政府提出征地申請,由區、縣政府按規定程序辦理征地報批手續;涉及農轉用的,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辦農轉用手續;涉及房屋拆遷的,向所在區、縣國土房管部門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組織招投標。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分中心根據經批準的計劃、規劃、征地等文件和相關材料,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分中心組織招投標。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標底由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收益構成,其中,收益為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之和為基數的2。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標底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計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審定小5、組審定。審定小組應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 (四)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合同。確定中標人后,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分中心與中標的土地一級開發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合同。 土地一級開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一級開發合同各方; 2、土地一級開發的內容和標準; 3、土地一級開發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一級開發的工程進度; 5、工程監理及驗收; 6、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 7、合同各方認為須明確的其他事項。 (五)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驗收。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完成后,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實施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計劃、市規劃、市建設、市財政等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分中心負責實施的項目,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會同區縣6、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用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庫。 驗收應當嚴格按照土地一級開發合同、計劃和規劃的批準文件等進行。 第三章土地一級開發資金來源和財務管理 第八條土地一級開發資金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分中心負責籌集。 第九條土地一級開發完成后,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應對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 第十條土地一級開發的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市財政、市審計、市監察和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應做好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對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的有關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后,凡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擅自組織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市有關部門不得受理計劃、規劃和建設等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