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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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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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試行)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行為,更好地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有計劃地供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28 號)和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京政發 20056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以下簡稱土地儲備開發)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收回、征收等方式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并組織實施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2、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開發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條 土地儲備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承擔。 第五條 儲備開發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供地政策,有計劃地向市場供應。第二章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第六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編制。 第七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3、建設、財政、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編制。 第八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按照以下程序編制: (一)區縣政府、重點功能區管委會、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提出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于每年的 10 月上旬報市國土局。 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平衡后報市國土局。 (二)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劃草案和具體意見,于 11 月上旬反饋給各區縣政府、重點功能區管委會、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 (三)各區縣政府、重點功能4、區管委會、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按照要求調整計劃,于 11 月下旬報市國土局匯總。 (四)市國土局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并完善后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報市政府。 (五)經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國土局下達給市和區縣土地儲備機構。 第九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確需調整的,由市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計劃調整方案,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式第十條 本市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儲備開發,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儲備開發5、實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儲備開發實施方案由區縣土地儲備機構組織編制。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儲備開發地塊的范圍、土地面積、控規條件、地上物狀況、儲備開發成本、土地收益、開發計劃、實施方式等。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案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環保等部門就土地、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建設資質、交通及環保等條件提出原則意見。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土地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準、征地拆遷及大市政建設等手續并組織實施。其中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開發企業負責土地開發具體管理的,開發企業的管理費用不高于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的 2% 。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6、企業后,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中標開發企業簽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委托協議。 第十四條 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開發企業實施土地開發的,由開發企業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準、征地拆遷和大市政建設等手續并組織實施。招標底價包括土地儲備開發的預計總成本和利潤,利潤率不高于預計成本的 8%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企業后,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中標開發企業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托協議。第四章 土地儲備開發程序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向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意見,向市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理核準手續,涉及交通、園林、文物、環保和市政專業部門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7、及征收集體土地或農用地轉用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及行政企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與原用地單位簽訂補償協議。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及房屋拆遷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并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組織實施建設。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在組織實施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開發完成后,由市國土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土地儲備開發工作進行驗收。 第8、五章 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開發完成后依法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由政府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同時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儲備開發補償合同,收回土地儲備開發成本。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開發完成后依法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開發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遷補償費及有關稅費; (二)收購、收回和置換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補償費用; (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費用; (四)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中發生的費用; (五)貸款利息; (六)土地儲備開發供應過程中發生的審計、律師、工程監理等費用,不可預見費以及經同級財政和土地主管部門核準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條 市國土局和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成本監督和管理,嚴格審核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確保土地儲備開發資金安全。 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02 年 12 月 12 日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京國土房管出 20021100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