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0飛機及部件放行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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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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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飛機及部件放行的管理編號:ETMOP01-020日期:20141130版本:01-00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1.1 主題內容本程序適用于東航技術進行航線維修,定期檢修,機體翻修、重要修理和改裝后飛機放行及部附件修理放行的管理和規定。1.2 適用范圍 飛機維修部 附件部 工程部 動力裝置部 培訓部 安全質量部 業務發展部 市場銷售部 人力資源部1.3 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程序責任主體部門安全質量部程序責任人安全質量部總經理1.4 編者首版次編寫者居世斌評審者本版次修訂者N/A評審者N/A2 引用文件和術語2.1 引用文件無。2.2 術語1) 航線維修:指按照航空營運人提供的工作單對航空器進行的例行檢2、查工作和按照相應飛機、發動機維護手冊在航線進行的故障和缺陷的處理(包括按照航空營運人機型最低設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對故障和缺陷進行保留)。航線維修可進一步分為航前、航后、短停和周檢的維修工作。2) 定期檢修:指根據適航性資料和技術文件,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達到一定時限時進行的檢查和修理工作。3) 修理:指根據適航性資料和技術文件,通過各種手段使偏離可用狀態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恢復到可用狀態。4) 改裝:指根據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適航性資料和技術文件(如制造廠家的服務通告或服務信函,獲得民航局批準的改裝方案等)進行的各類改裝工作。5) 航線放行:指對完成航線維修、“A”檢或相當級別以下的定3、期檢修和結合檢修進行改裝工作后的航空器放行簽署。6) 定檢放行:指對完成 “A”檢或相當級別以上的定期檢修和結合檢修進行改裝工作后的航空器放行簽署。7) 部件維修放行:指航空器部件經維修,完成最終檢驗之后,由有資格的放行人員在規定的文件中簽署批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3 人員崗位及部門職責3.1 所需的人員崗位序號人員崗位所屬部門1飛機整機放行飛機維修部2飛機結構修理飛機維修部3飛機部件修理放行附件部4飛機部附件修理附件部3.2 部門職責3.2.1 飛機維修部1) 負責按要求完成航線維修,定期檢修,機體翻修、重要修理和改裝后的飛機放行工作。3.2.2 附件部1) 負責按要求完成航空器部件的維修放4、行工作。4 規定4.1 航線維修的放行4.1.1 放行前準備1) 航線維修飛機放行前飛機整機放行人員必須檢查下列工作,并記錄和簽署:a) 所有飛機航線例行檢查和/或A檢工作已正確完成,相關工作單卡已由工作者簽署,檢查者確認; b) 所有地面勤務工作已正確完成;c) 執行的適航指令、工程指令已全部完成,并符合要求;d) 時控項目的要求已完成,并符合要求;e) 飛機技術記錄本、客艙記錄本和飛機非例行工作單的缺陷、故障已排除,并正確記錄在技術記錄本上;f) 所有故障均已排除或按批準的程序予以保留;g) 代用品已按有關要求辦妥審批手續(如適用);h) 全部必檢項目已檢驗合格;i) 飛機必須配備的技術文5、件和各類證件完好、齊全、有效;j) 飛機應急設備齊全,狀態良好,標志完整、清晰。4.1.2 簽署放行1) 航線維修和A檢放行須由下列人員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上簽署放行:a) 持有維修人員執照并具有該機型I類簽署的145部維修單位放行人員;b) 航線維修放行人員還應是經相應營運人授權的該機型整機放行人員。2) 如技術放行是有條件的,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上記錄后,必須將限制的要求通知維修計劃與控制人員。4.2 定期檢修/翻修飛機的放行4.2.1 放行前準備1) 完成定期檢修/翻修,飛機放行前飛機整機放行人員必須檢查下列工作,并記錄和簽署:a) 所有計劃內定檢例行工卡已全部正確完成,并由工作者簽署、檢查者確6、認; b) 執行的非例行計劃項目或適航指令、工程指令、時控項目已全部完成,并由工作者簽署、檢查者確認;c) 飛機技術記錄本、客艙記錄本和飛機非例行工作單的缺陷、故障已排除,并正確記錄;d) 如有保留工作項目,該保留工作項目已獲得批準;e) 如有保留故障項目,該保留故障項目已獲得批準并滿足MEL要求;f) 代用品已按有關要求辦妥審批手續(如適用);g) 全部必檢項目已由檢驗員檢查完畢,并在文件上簽署/蓋章;h) 飛機必須配備的技術文件和各類證件完好,齊備,有效;i) 飛機應急設備齊全,狀態良好,標志完整、清晰。4.2.2 簽署放行1) 定期檢修飛機放行必須由持有維修人員執照且具有該機型類簽署的整7、機放行人員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上簽署放行。2) 持有維修人員執照且具有該機型類簽署的該機型整機放行人員審核維修部門完成的工作,填寫飛機定檢放行證書,完成飛機“返回使用”放行。3) 如技術放行是有條件的,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上記錄后,必須將限制的要求通知維修計劃與控制人員。4) 對承接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機定檢放行,在完成航空器定檢維修工作后,飛機定檢放行證書中必須填寫JMM認可證書編號。4.3 重要修理和改裝后飛機放行4.3.1 放行前準備1) 飛機整機放行人員確認已按工作單完成重要修理或改裝工作,并按要求填寫中國民用航局空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AAC-085)。2) 完成重要修理及改裝后,由飛機維8、修部提交責任經理或質量經理或維修地點的安全質量部經理或飛機維修部總經理在“承修單位授權負責人簽字欄”中簽字。4.3.2 簽署放行1) 持有維修人員執照且具有該機型類簽署的整機放行人員,在中國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的第五項“批準放行”欄進行簽署(需要時可向適航管理部門提出“批準放行”的申請)。2) 將簽署的中國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和完成重要修理和改裝的工作單交維修計劃與控制人員。4.4 部附件放行4.4.1 放行前準備1) 飛機部件修理放行人員確認所有的工作單、必檢項目、AD/SB等已正確完成并簽署,編寫部件修理報告。4.4.2 簽署放行1) 簽發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AAC9、-038)。2) 當本單位實施的部件維修是作為本單位另一項完整部件維修工作的組成部分時,其維修放行證明可以采用綠色可用品掛簽的形式。維修工作程序頁次:1-20-5飛機及部件放行的管理編號:ETMOP01-020日期:20141130版本:01-005 流程圖5.1 航線維修的放行5.2 定期檢修/翻修飛機的放行5.3 重要修理和改裝后飛機放行5.4 部附件放行維修工作程序頁次:1-20-7飛機及部件放行的管理編號:ETMOP01-020日期:20141130版本:01-006 程序無。7 記錄與歸檔序號表格號記錄名稱保管期限保管部門1FETMOP01-020-01飛機定檢放行證書長期安全質量部10、2AAC-085中國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長期安全質量部3AAC-038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至下次部件翻修飛機維修部8 表格8.1 FETMOP01-020-01飛機定檢放行證書9 附錄9.1 附錄1 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填寫說明9.2 附錄2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填寫說明附錄1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填寫說明1) 填寫中國。可預先印好。2) 選擇“適航性”。可預先印好。3) 填寫標簽的編號。作為對本份文件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的目的,標簽編號的序列號應預先以流水號碼的形式印好,除非使用有編制序列號程序的計算機制定本文件時,可以不預先印好序列號。4) 填寫使用本標簽放行零部件的單位11、的全稱和地址。本欄內容可預先印好。5) 填寫有關的工作單/合同單/貨單號,本欄的填寫由單位自定。本欄的目的是通過參考有關的工作單/合同單/貨單或其它任何單位內部的工作程序以期使該單位建立一個快速可追溯性系統。6) 填寫用本標簽放行的零部件的項目編號,本欄不強制要求填寫。本欄的目的是為通過填寫項目編號便于允許第13欄參照注解。7) 填寫零部件的名稱。應當使用圖解零件目錄(IPC)的名稱。8) 填寫零部件的件號。應當使用圖解零件目錄(IPC)的件號。9) 填寫零部件所能裝用于的飛機、發動機或螺旋槳的型號。參照使用的有關手冊或零部件能裝在多種型號的飛機、發動機或螺旋槳上,則可填寫“適用于多種型號”。12、如果不知道能裝用的型號,則可注明“不知道”。注:第9欄內的任何信息都不能構成對零部件安裝到特定飛機、發動機或螺旋槳上的安裝批準,使用人安裝入必須通過圖解零件目錄、服務通告等有關文件來確認其適用安裝的型號。10) 填寫放行的零部件數量。11) 填寫零部件的序號或批次號。如均沒有填“不適用”。12) 填寫放行的零部件的技術狀態。使用下述四種維修工作分類形式:a) 檢測b) 修理c) 改裝d) 翻修13) 此欄必須注明(12)中四種分類形式所依據的經批準的數據手冊技術規范,并填寫出對放行的零部件的特定數據和限制,以有助于使用人安裝人確定該零部件的最終適航性。每一個闡述均應明確指出與哪一項目有關。如果13、沒有說明,注明“無”。下面舉出一些填寫內容范圍的范例:a) 部件修理手冊的標識及版次;b) 對修理產品的使用限制;c) 改裝工作的標準;d) 可供使用的經批準的備用零部件;e) 與適航指令或服務通告的符合或不符合情況;f) 壽命限制情況;g) 零部件的狀況或詳細論述這方面情況的參考文件h) 有效日期;i) 庫存日期;j) 存在的缺陷;14) 用斜線劃去,以表明不適用;15) 無需說明;16) 由民航總局批準的維修單位授權的個人簽署,必須使用親筆簽字形式;17) 按正規格式打印簽字人員姓名;18) 填寫簽署放行日期;19) 填寫述民航總局給單位個人的批準證件的編號;20) 無需說明。附錄2重要修14、理及改裝記錄填寫說明1) 送修單位:本欄中填寫送修用戶的完整名稱。2) 送修單位地址:填寫送修用戶的地埋位置地址,應與送修用戶注冊證件的地址相同。3) 修理或改裝項目:a) 根據修理或改裝的項目種類在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或設備裝置處劃“”。b) 名稱欄中填寫被修理或被改裝的項目的名稱。c) 制造廠家欄中填寫被修理或被改裝的項目的制造廠家名稱。d) 型號欄中埃寫被修理或被改裝的項目的型號。e) 序號欄中填寫被修理或被改裝的項目的序號。f) 在類型欄中的“修理”或“改裝”對應的空格中劃“”,以表明工作的類型。4) 符合性聲明:a) 維修單位名稱及地址欄中填寫實施修理或改裝單位的全稱和地址,應與維15、修許可證上的名稱和地址相同。b) 維修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寫維修許可證的號碼。c) 日期欄中填寫填表日期。d) 承修單位負責人簽字欄中由維修單位責任經理獲由其授權質量經理簽字。5) 批準放行:a) 由最終放行人員在“放行”或“拒絕放行”對應的方框中劃“”,以表明對修理或改裝的項目是否放行;b) 在“中國民航總局認可的維修單位”對應的方框中劃“”;c) 在“批準或拒絕放行日期”欄中填寫決定批準放行或拒絕放行的日期。 d) 在“簽字”欄中填寫簽字放行人員的姓名和所持維修人員執照的號碼。6) 完成維修工作的概述:應簡明、扼要、準確地闡述已完成的工作。特別注意要對修理或改裝工作內容敘述清楚并明確指出批準恢16、復使用時所依據的數據、標準。具體要求如下:a) 首先應簡述修理或改裝工作內容。對修理或改裝項目的名稱和工作范圍進行闡述。然后,詳細闡述修理或改裝過程。在闡述修理或改裝工作過程中應指出涉及到的有關CCAR規章的要求和經適航部門批準的數據以證實修理或改裝的適航符合性。對修理或改裝工作所影響的部件和所附加的其它工作,則應闡明其保證對上述影響的部位已進行了檢查并狀態良好。b) 用于批準重要修理及改裝項目恢復使用的數據必須是適航部門批準的數據。如:適航規章(適航指令)、技術標準規定(TSO)、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適航部門批準的制造廠家的工作說明、器材包和型號批準數據單(TCDS)及有關技術規范等。c) 對于重要修理及改裝中所使用的支援性數據及資料,如:應力分析、試驗報告、圖紙或照片等應作為表格AAC-085的附件。d) 對飛機機體進行的重要修理和改裝,須注明飛機的注冊國和注冊號以及全部工作完成的日期。e) 注明進行修理和或改裝以后,對飛機重量和平衡的影響。維修工作程序頁次:1-20-12
建筑施工
上傳時間: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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