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MOP05-009航材證件標識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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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材證件標識管理編號:ETMOP05-009日期:20141130版本:01-00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1.1 主題內容本程序闡明了東航技術航材證件和標識管理規定。1.2 適用范圍 飛機維修部 附件部 工程部 動力裝置部 培訓部 安全質量部 業務發展部 市場銷售部 人力資源部1.3 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程序責任主體部門附件部/安全質量部程序責任人附件部/安全質量部總經理1.4 編者首版次編寫者潘勤勇評審者本版次修訂者N/A評審者N/A2 引用文件和術語2.1 引用文件2.1.1 ATA SPEC2000航材管理綜合數據處理規范2.1.2 AC-121-58R1 合格航材2.1.3 EM維修工程管理2、手冊2.1.4 ETMMM維修管理手冊2.2 術語2.2.1 適航憑證:指證明器材滿足適航要求的有效文件。通常指產品合格證、適航批準標簽、原裝機件清單、履歷本、測試記錄(報告)、檢修報告等。2.2.2 狀態掛簽 Status Identification Tag:指航空器材在非裝機時用于明示技術狀態,防止混淆或誤用而配掛的標識2.2.3 航材:指用于飛機上的動力裝置、螺旋槳、機械設備、零部件和航空材料等。2.2.4 部件:是周轉件和可修件的統稱。1) 周轉件,有下級零件,有各自的序號,能夠在飛機或發動機上更換,有CMM或OHM手冊,可以在修理車間多次修復至可用狀態,通常與飛機或發動機等壽命。23、) 可修件,無下級零件,通常壽命短于飛機或發動機,技術上可以修理至可用狀態的飛機航材。2.2.5 消耗件:包括標準件和原材料,指只能使用一次,技術上不可以修理至可用狀態或因修理成本過高不予修理的飛機航材。2.2.6 標準件:指其制造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的零件,包括其設計、制造和統一標識要求。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公開發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注:對已符合相應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的標準件,如果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對其采用了更為嚴格的檢驗要求或質量控制標準并賦予其全新的件號,則這些件不能再被視為標準件。2.2.7 原材料:指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用4、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規范進行維修過程中的加工或輔助加工的材料。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公開發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明確的。2.2.8 新件:指沒有使用時間或循環經歷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型號審定過程中的審定要求經歷或臺架實驗除外)。2.2.9 租入件:從他方租入的飛機航材和工具設備。2.2.10 航材供應商:指向航空營運人提供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單位和個人。航材供應商應當為經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維修單位或者航材分銷商,任何僅提供信息、運輸、財務服務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機構)不視為航材供應商。2.2.11 航材分銷商:指以自身名義從民5、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廠家、具備合格資質的維修廠家或其他航材供應商購買和獲取航材,進入庫房,然后再將所購買航材的全部或部分銷售或租賃給航空運營人的機構。維修單位在向航空運營人銷售、租賃航材時,將視為航材分銷商。2.2.12 民航局批準的生產制造系統:指根據CCAR-21部批準的生產系統,包括:1)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持有人;2)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持有人;3) 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4) 生產許可證(PC)持有人。2.2.13 民航局批準的部件:指根據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局批準的生產系統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準的維修單位維修的,6、并符合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型號設計數據的部件。2.2.14 民航局認可的部件:指下述認可的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零部件:1) 指根據CCAR-21部及雙邊適航協議,裝于經型號認可的外國航空產品上的零部件。 2) 根據CCAR-145部及有關維修合作安排或協議認可的維修單位維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方式進行的因設計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廠家確定的標準件(如螺母和螺栓) 5) 航空運營人根據民航局批準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維修目的的零部件;6) 由民航局授權的人員確定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數據的零部件; 7) 其他民航局規定的情況。 3 7、人員崗位及部門職責3.1 所需的人員崗位序號人員崗位所屬部門1航材保管附件部2航材管理附件部3飛機部附件修理附件部4航材檢驗安全質量部5飛機工程管理工程部6飛機維修人員飛機維修部7飛機動力裝置修理飛機維修部3.2 部門職責3.2.1 附件部職責1) 負責制定航材商檢、入出庫中證件、標識管理的標準。2) 負責由東航技術發出的航材各類證件標識的定制和發放。3) 負責航材流轉中各類證件標識的管理,確保追溯性記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4) 負責入庫驗收后各類證件的掃描上傳。3.2.2 工程部職責1) 負責提供經營運人評估推薦使用的PMA(重點FAA PMA)件清單。2) 負責提供經營運人評估批準的自制件清8、單。3) 負責提供各機型有PFR、TSD報告的部件清單,在維修管理信息平臺中做標識。3.2.3 質量管理部職責1) 負責核實PMA批準現行有效。2) 負責核實維修單位自制件的營運人批準現行有效。3) 負責航材入庫的適航檢驗,證書原件的裝訂、存檔管理和受理提檔查詢工作。4) 負責識別并標識航材廠商給定的貨架壽命時限。5) 負責核實飛機維修部、附件部、動力裝置部自制件的營運人批準現行有效,識別并標識自制件。6) 負責公司外部借還件往來加蓋航材檢驗QC章工作,出具未使用證明等。7) 負責憑原有效適航憑證補發、更換受污、破損或殘缺、遺失的裝機證工作。4 規定4.1 各類航材標識和文件的管理規定 4.19、.1 器材的有效合格證件可以采用下列形式:1) 標準件和原材料應當有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明;2) 非標準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應當有原制造廠頒發的適航批準標簽或者批準放行證書;3) 使用過的器材,應當具有民航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批準的維修單位簽發的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4.1.2 除標準件和原材料以外,民航局批準的新件應具備如下合格證件和標識: 1) 由民航局批準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飛機部件頒發的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AAC-038)。 2) 根據CTSOA制造的飛機部件,必須以永久和易讀的方式標示出下列信息: a) 制造廠家的名稱和地址; b) 部件名稱、型號、件號、或10、型號設計; c) 序號和/或制造日期; d) 使用的CTSO號; 3) 根據PMA制造的飛機部件,必須標明件號,并以標明“PMA”的信函方式標示出下列信息: a) 名稱; b) 制造廠家或其標記; c) 件號; d) 該部件批準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名稱和型號; 注:當有些部件較小或標注件號不實際時,可能僅在信函中注明。 4.1.3 對于民航局認可的外國制造的新件,由所在國民航當局或其授權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飛機部件頒發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 4.1.4 標準件和原材料應提供制造廠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飛機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標準或規范,并具有制造廠家的發貨11、單、發票或其他供貨證明。 4.1.5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換的部件,應當符合下述要求:應當具備按照CCAR-145 部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頒發的維修放行證明文件(即AAC-038表);應當具備由航空運營人或航材供應商出具的部件使用狀況信息,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該方面的內容: 1)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時飛機運營人/國籍登記注冊號/機型,或發動機的使用人/型號/序號; 2)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時間/單位; 3)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狀況。 4) 飛機部件還必須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終確定其適航性的如下適用信息: a) 適航指令狀況; b) 服務通告的執行狀態; c) 時限/循環壽命(如使用過的飛機12、部件還應當包括使用時間、翻修后的使用時間、循環,及能證實其歷史狀況的記錄文件); d) 庫存壽命數據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e) 保存期間按照相應持續適航文件中存放要求進行的必要工作的狀況; f) 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狀況; g) 以往出現過的不正常情況,如:過載、意外終止使用、過熱、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4.1.6 因設計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可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方式的維修放行證明。 4.1.7 由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修理并返回使用的部件,除應當具備CCAR145部規定的維修放行證明文件(即AAC038表),還應當至少提供下述記錄: 1)13、 檢查發現缺陷及其糾正措施記錄; 2) 適航指令和服務通告執行記錄; 3) 零部件更換記錄; 4) 最終測試結論(如適用); 5)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如適用)。4.1.8 民航總局同樣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得聯合認可的維修單位簽發的注明聯合認可號的維修放行證明(香港民航處CAD表一或澳門民航局AACM表一) 。4.1.9 航材供應商的文件1) 新件、標準件或原材料的供應商應具備能追溯到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系統的證明文件,包括下述有效的適用文件:a) 生產許可證、生產檢驗系統批準書;b)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 標準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廠家說明;d) 型號14、合格證或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授權直接發貨的證明。2) 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的供應商應具備能追溯到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的維修許可證件(包括其經批準的維修單位手冊、維修能力清單和批準函件)。3) 對需經阻燃驗收測試的產品(紡織品、機內裝飾件、泡沫塑料、座椅墊等)應具備民航局認可的合格單位出具的阻燃測試報告,或由航材保障部對統一采購的具有阻燃性能的產品,指定維修實施單位的航材檢驗部門按批次送檢。4.1.10 在AOG的緊急情況下,對于航空運營人向其他CCAR-121部航空運營人臨時租用或借用的航材,如果出借航材的航空運營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隨部件提供符合規定的合格證件和文件,借用航材的航空運營人可以臨15、時裝機使用該航材,但不得超過72日歷小時。4.1.11 航空器運營中出現的應急情況下(如在國外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可以借用具有類似AAC-038的適航批準標簽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長不超過10個連續日內拆下。4.1.12 當因執行強制性改裝、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的保修或者索賠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可以在涉及的航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具備能夠證明其合格性的周轉件。4.2 航材標識分類4.2.1 白色裝機證Serviceable標簽:用于識別經航材檢驗合格的部件、消耗件、標準件狀態。載有件號、序號、名稱、入庫日期、是否時壽件、生產日期、到壽日期、數量、16、等信息;標識NFF、FAA PMA、CAAC PMA等適用信息。4.2.2 綠色可用品Serviceable標簽:用于識別經內外場技術人員檢查確定可用的航材狀態。4.2.3 粉色不合格品Nonconformity標簽:用于識別經技術或檢驗人員檢查,確認不能滿足質量符合性的“待處理件”狀態。4.2.4 紅色報廢品Discard Part標簽:用于識別經批準的報廢品。4.2.5 ESSD標簽:用于識別靜電釋放敏感器材。4.2.6 運輸收貨人/地址標簽:用于發送航材包裝外,標識啟運和達到地址和收發貨人的聯系號碼,便于承運人識別和通知。4.2.7 危險品標識:按IATA DGR規范,準確實施危險品運輸17、包裝的外部標識作業。4.2.8 履歷本:用于記載部件維修記錄4.3 航材證件提取要求4.3.1 航材原始證件和修理報告,只有在航材貨架余量全部賣出時,才可以將原件隨航材封裝,留存復印件備查;其它情況,只提供復印件,原件始終保存完整備查,必要時可提供加蓋所在地航材檢驗章的復印件。4.3.2 按維修管理信息平臺訪問授權,按需求查閱下載相關適航證件或修理報告PDF文檔。4.3.3 需查閱航材證件原件的,可與入庫地航材檢驗室聯系獲取原件復印件。4.4 航材證件標識流轉規定4.4.1 航材檢驗人員判斷各類證件表識,按維修管理信息平臺航材件號主數據定義要求在維修管理信息平臺中錄入。裝機證備注欄應注明有PM18、A、NFF、自制件、航材庫存庫壽到期時間、航材時控信息等適用信息。4.4.2 航材檢驗人員必須將入庫航材適航掛簽、質量合格證或質量符合性申明、修理檢測報告及其它隨件文件交航材保管人員掃描上傳維修管理信息平臺后,收回歸檔保管。4.4.3 航材保管人員按裝機證、維修管理信息平臺定義及外包裝標識定義實施分類、上架定位。4.4.4 航材保管人員檢查維護保持航材包裝外標識完整有效,標識過期、破損或遺失時要及時通知航材檢驗根據原標識從新補完整。4.4.5 航材檢驗人員需簽發航材內部流轉適航性標識,過期、破損或遺失時要及時處理。4.4.6 維修人員按航材標識定義,準確領用、識別、監護、使用航材。領出未用或多19、領的剩余航材,應保留好原包裝標識,便于退庫檢驗識別。4.4.7 航材計劃性出庫時,航材保管人員必須按合同要求和航材證件規定,隨合同、器材附上相應的航材證件原件或復印件以及相應的標識、標簽;有PFR、TSD報告的故障件還要附PFR、TSD報告。4.5 航材證件抽查4.5.1 航材保管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檢查維護保持航材包裝外標識完整有效,標識過期或破損時要及時處理。4.5.2 安全質量部、附件部應適時組織庫房航材證件的抽查。5 流程圖 無6 程序 無7 記錄與歸檔無8 表格8.1 FETMOP05-009-01裝機證Serviceable掛簽(白色) 8.2 FETMOP05-009-02可用品Serviceable掛簽(綠色) 8.3 FETMOP05-009-03不合格品Nonconformity掛簽(粉紅色) 8.4 FETMOP05-009-04報廢品Discard Part掛簽(紅色)9 附錄9.1 附錄1:ESSD標識及張貼位置 9.2 附錄2: 靜電放電敏感器件的包裝 9.3 附錄3:ESSD標簽圖2 ESSD標簽圖2 ESSD標簽9.4 附錄4:識別ESSD標志的位置維修工作程序頁次: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