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版合同-銷售商品房-新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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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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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賣人: 泗洪縣青竹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泗洪縣洪橋路1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 3213242100462 企業資質證書號: 宿UP0107 法定代表人: 劉慶昌 聯系電話:0527-6286818 6286201 郵政編碼: 22390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2、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于 泗洲大街交西環路東南側 、編號為 20022號宗地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洪國用(2004)字第0143號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93359.19m2,規劃用途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4年 6 月 2 日至 2062 年 7 月10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蘇源陽光世紀花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3、為 (2004)乙042,施工許可證號為 2004077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泗洪縣房地產管理處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洪)內銷準字 第022號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 幢座 單元層 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住宅 ,屬 磚混 結構,層高為 2.9米 ,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4、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雙方約定,買受人另行購買位于 幢 單元 號儲藏室一間,其面積不包括在此商品房面積內 。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4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房款僅指該商品房本身的房款,買受人須另5、購買的儲藏室按套計價,其價款為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由買受人另行支付。則買受人應支付總房款為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不包括附件四補充協議所列的各項費用)。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1 種方式進行處理:1雙方自行約定:(1)面積以泗洪縣房產管理處實測的面積為準,雙方按實結算房款,多退少補,并于實測的面積6、數字得出后十日內付清; (2) ; (3) ; (4)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產權登記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7、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訂立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總房款 。2首期付款加銀行按揭(貸款)付款買受人于 年 月 日付清首付款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余款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由買受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于15日內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在交納首付款的5日內到指定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并按銀行要求如實提供所需的一切有效證件,否則出賣人將不予協助辦理,因此造成買受人不能如期辦得貸款的,一切責任由買受人負責。買受人所欠房款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8、限內自行付清,方可交房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四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 30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3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五 (該比率應不小9、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額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2 。第八條 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 2005年 10 月 18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2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10、買受人的; 2、國家法律、法令發生變化而導致的不能按期交房;3、政府相關部門未能及時組織驗收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4、因公共事業性或者壟斷性行為政策、規定發生變化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5、發生了影響工程進度的特殊性天氣,如雨水過多,氣溫過高、過低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四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11、履行;(2)逾期超過 30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30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3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五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2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12、空間尺寸、朝向;(2) (3) (4) (5) (6) (7)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13、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買受人在接到房屋交接通知后,七日內不來辦理交房手續的(包括應交房款未交清的),出賣人則第二次通知,若再過七日仍不交清房款或者不辦理交房手續的,則視為終止合同,扣除違約金為總房價款的20%,余款30日內退回,該房有權另售他人。因買受人原因未按期交付而造成的房屋損失,責任概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14、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2在30日內按照約定標準補齊,否則照原價賠償。 3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商品正常使用直接關系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1按規范達到小區使用標準 ;2 ;3 ;4 ;5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出賣人在90日內予以改正 ;2 ;3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15、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項處理: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3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該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政府原因除外),出賣人每天按買受人所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16、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歸樓內所有產權人共有,由物業公司統一管理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歸樓內所有產權人共有,由物業公司統一管理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歸出賣人所有 17、;5、出賣人出售的儲藏室買受人只享有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手續;6、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所應繳納的契稅等一切相關稅費以及房屋維修基金均由買受人自行負擔,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的期限繳納,不按期如數繳納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買受人承擔。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18、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見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內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17 頁,一式 五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 4 份,買受人 1 份, 份, 份。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泗洪縣房地產管理處 申請登記備案。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19、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1、住宅分攤說明:四周半外墻、公用樓梯、雨蓬及規范的其他公攤面積。2、儲藏室分攤說明:半外墻、公共走道。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1、外墻:外墻涂料,部分面磚貼面。2、內墻:內墻水泥砂漿(混合砂漿)粉刷。廚房、衛生間墻面水泥砂漿(混合砂漿)粉刷。樓梯間、走道等公共部分批膩子、刷乳膠漆。3、天棚:天棚水泥砂漿(混合砂漿)粉刷。4、地面:原漿抹平。5、門窗: 進戶門為防盜門,戶內無門及門框,儲藏室門為鐵皮門; 窗為彩鋁窗。6、廚房:設煙道、給排水點預留列位,灶臺等用戶自理。7、衛生間:預留太陽能管道,給排水點預留列位,潔具水嘴用戶自理。8、陽臺:彩鋁窗封閉,外設鐵藝欄桿。9、其他: 水電進戶; 有線電視每戶設置兩個終端; 電話進戶; 設置寬帶網; 信報箱設置于電控防盜門上,每戶一個; 每單元設電控防盜門并配制訪客對講門禁系統; 電氣開關按設計要求安裝到位。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