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飲部績效考核辦法(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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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1265407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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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餐飲部績效考核辦法為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促使餐飲部提高服務質量,讓餐飲管理和服務保持規范性,以向客人提供高效、禮貌、熱情、周到和標準化的優質服務,確保餐飲部穩定收益,實現公司下達的經營指標,特制定本辦法。一、考核對象:餐飲部經理、廚師長二、考核指標:包括經營指標-營業收入、利潤,以及管理指標-服務質量,其中經營指標權重為80%,管理指標權重為20%。三、考核方式:月度考核、累計平衡、年度匯算四、考核辦法:工資與考核指標掛鉤1、工資構成工資由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占工資總額的70%,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的30%。績效工資按指標權重分為經營績效與管理績效。有關計算公式為:實際發放2、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基本工資=現行工資額70%績效工資=經營績效工資+管理績效工資=現行工資額30%經營績效=績效工資80%管理績效=績效工資20%評估發放比例2、月度考核(1)、月度考核經營績效工資發放月度考核時,累計完成考核利潤指標時,發放基本工資和全部經營績效工資。經營指標實行累計平衡的辦法進行考核,當月累計未完成經營利潤指標時,經營績效不予發放。累計平衡時,若當月完成考核利潤指標,以前月份有累計虧欠時,先補回以前月份虧欠的利潤指標,補完后累計完成考核利潤指標,方可發放當月全部績效工資,同時補回以前月份未發放的全部經營績效工資。(2)管理績效工資發放管理績效考核指標不實行累計平衡辦法3、考核,按當月考核結果確定的等級發放,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級,即可按相應等級發放,當管理績效考核結果評定為不合格時,管理績效工資不予發放。(3)、超額完成經營績效發放超額完成經營績效是指累計考核經營利潤超過目標責任書約定的目標利潤的提成比例。超額完成績效全部交由被考核對象進行分配。但分配辦法需提交分店總經理、公司財務人事總監、公司總經理審批通過。超額完成經營績效具體發放時間為月度考核時發放超額經營利潤部分30%,剩余70%留待年終匯算后發放。(4)、經營利潤計算公式經營利潤是指扣除績效工資后的經營利潤,即會計賬簿累計經營利潤減去允許發放的績效工資。經營利潤=營業收入-經營成本-稅金-期間費用本公4、式中期間費用為會計賬簿期間費用加上允許發放的績效工資。3、年度匯算年終匯算時,經營利潤指標考核結果為完成或超額完成時,全部參與考核人員可加發一個月工資,超額利潤部分剩余70%部分按餐飲部提交的分配辦法報經審批后進行分配。四、管理指標構成及管理績效工資發放標準序號指標標準權重分值1顧客滿意度見評分細則10%10分2產品質量見評分細則10%10分3安全衛生及設備完好見評分細則30%30分4部門協調見評分細則5%5分5組織紀律見評分細則5%5分6服務規范見評分細則20%20分7 成本控制見評分細則20%20分月度考核時,管理績效分為優、良、中、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經考核小組成員評分達到95分以上者5、為優(含95分),發放管理績效工資的120%;評分結果在90分95分之間者為良(含90分),發放管理績效工資的100%;評分結果在85分90分之間(含85分)者為中,發放管理績效工資的80%;評分結果在8085分之間者為合格(含80分),發放管理績效工資的60%;評分結果低于80分者為不合格,不予發放管理績效工資。具體評分細則另行制定。五、行政處罰1、連續考核時,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經營績效指標或管理績效評估均為不合格,分店總經理報公司批準后可以決定續聘或解聘。2、對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嚴重違規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可做出警告、記大過、罰款、甚至開除處分。六、其他規定執行績效考核辦法后,餐飲部仍接受分店的監督管理。七、適用及生效本辦法自六月一日起試行,解釋權歸公司績效考核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