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方案(2024-2035年)(22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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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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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寶寶 山山 氣氣 象象 站站 新新 址址 氣氣 象象 探探 測測 環環 境境 保保 護護 規規 劃劃 (2 202024 4-20352035)(文本)(文本)上海市寶山區氣象局 2024 年 11 月 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目目 錄錄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1 第一條 規劃背景.1 第二條 規劃原則.1 第三條 規劃依據.1 第四條 規劃對象.2 第五條 規劃年限.2 第六條 規劃范圍.2 第二章第二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3 第七條 相關定義.3 第八條 保護總則.4 第九條 周圍環境保護.4 第十條 地面氣象觀測站障礙物控制區保2、護.4 第十一條 高空氣象觀測站障礙物控制.5 第十二條 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站障礙物高度控制.6 第三章第三章 規劃實施要求規劃實施要求.7 第十三條 氣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7 第十四條 規劃實施的建議和措施.8 第四章第四章 附則附則.8 第十五條 規劃成果.8 第十六條 規劃權屬.8 第十七條 規劃生效.8 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1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規劃背景規劃背景 隨著寶山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本區域亟需建設一個觀測能力更為綜合、氣象服務更加高效的國家氣象站。在觀測條件更加優越的環境下,為保障氣3、象站設施穩定運行,給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更好的氣象預報服務工作,編制本次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 年)。第二條第二條 規劃原則規劃原則 1.國土空間規劃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城鄉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2.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標準的原則;3.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則;4.經濟合理、效益優先、可操作性的原則。第三條第三條 規劃依據規劃依據 1.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 年修訂)(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 年修訂)(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 年修訂)(4)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4、6 年修訂)(5)氣象臺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2020 年修訂)(6)國務院關于印發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 年)的通知(國發202211 號)(7)關于加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通知(氣發2004247 號)(8)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9)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高空氣象觀測站(GB31222-2014)(10)常規高空氣象觀測業務規范(11)北斗探空系統建設指南(氣測函2023151 號)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2 (12)北斗探空氣象觀測業務規范(2024 年試行)(13)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5、規定(2011 年修訂)(14)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滬府令 73 號)2.相關規劃(1)上海市寶山區總體規劃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7-2035)(滬府201889 號)(2)寶山區羅店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滬府202169號)(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定規劃成果 第四條第四條 規劃對象規劃對象 本規劃保護對象為寶山氣象站新站,站臺類別為國家基本氣象站,兼有高空氣象觀測站功能。同時,寶山氣象站新站是上海國家氣候觀象臺下轄的核心站。具體位置、經緯度及類別詳見下表(表 1-1)。表表 1 1-1 1 保護對象情況一覽表保護對象情況一覽表 站名站名 所在地所在地 經度經度 6、緯度緯度 觀測場觀測場 黃海黃海高程高程 臺站類別臺站類別 寶山氣象站新站 羅店鎮潘涇路與月羅公路交叉口以南 300 米 1212153E 312448N 7.2 米 國家基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兼為上海國家氣候觀象臺核心站)第五條第五條 規劃規劃年年限限 本次規劃年限為 2024-2035 年。第六條第六條 規劃范圍規劃范圍 寶山區行政轄區范圍 365.3 平方公里。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3 第二章第二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 第七條第七條 相關定義相關定義 1.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7、等。2.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3.國家氣候觀象臺,是指對氣候系統多圈層及其相互作用進行長期、連續、立體觀測的國家級地面綜合氣象觀測站,同時是開展相關領域科學研究、開放合作和人才培養的平臺。4.地面氣象觀測站,是指為開展長期連續地面氣象觀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有關部門設立的地面氣象觀測場所。5.國家基本氣象站,是指根據全國氣候分析和天氣預報的需要所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6.國家基準氣候站,是指根據國家氣候區劃,以及全球氣候觀測系統的要求,為獲取具有8、充分代表性的長期、連續資料而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7.高空氣象觀測站,是指利用氣象氣球或由氣象氣球攜帶的探空儀等儀器對自由大氣進行觀測,并利用地面設備跟蹤、接收和處理高空氣象要素的氣象觀測站。8.觀測場,是指用于安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和設施進行氣象觀測的專用場地。9.障礙物,是指觀測場以外高于觀測場地平面 1m 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作物等物體。10.高度距離比,是指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之比。11.遮擋仰角,是指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該障礙物可見的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視線在觀測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夾9、角。12.影響源,是對氣象要素代表性或氣象儀器測量性能有影響的各類源體。13.北斗探空接收站,是負責接收組網探空觀測數據,支撐北斗“云+端”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4 業務的北斗探空系統組成部分。14.探空遠程中繼控制站,是負責通過國家級至臺站端的下行指令控制,對高度控制裝置進行主動熔斷作業,為預報關注區域、重點天氣過程區域及敏感區域禁飛等提供主動控制。第八條第八條 保護總則保護總則 1.寶山氣象站新站站址應保持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2.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1)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2)在10、氣象設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動;(3)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4)設置影響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功能的干擾源;(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危害氣象設施行為。3.寶山氣象站新站是國家基本氣象站,同時兼顧上海國家氣候觀象臺核心站功能,應遵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第第九九條條 周圍環境保護周圍環境保護 1.觀測場四周應空曠平坦,保持氣流通暢和自然光照。2.禁止在觀測場周邊規定范圍內實施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具體內容參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6 年修訂)。第十條第十條 地面氣象觀11、測站地面氣象觀測站障礙物控制區保護障礙物控制區保護 1.控制區內的障礙物與觀測場圍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 50 米。2.控制區內的障礙物任一點的高度距離比應小于 1/10。3.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內(此范圍不受控制區限制),障礙物與觀測場遮擋仰角應不大于 5。4.相關影響源控制要求應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地面氣象觀測站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5 (GB31221-2014)。第十第十一一條條 高空氣象觀測站高空氣象觀測站障礙物控制障礙物控制 1.距離要求(1)在距放球點 50 米范圍內,不應有影響氣球施放的障礙物;(2)民用建筑物、構筑物和鐵路、道路與制12、氫室、儲(用)氫室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 25 米,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火源與制氫室、儲(用)氫室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 50 米;(3)架空電力線與制氫室、儲(用)氫室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 1.5 倍電桿高度;(4)使用衛星導航系統的高空氣象觀測站,其地面接受設備四周 100 米距離內,不應有對電磁波反射強烈的物體和水庫、湖泊、河海等水體。2.遮擋仰角要求(1)北斗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的高空氣象觀測站應四周開闊,障礙物對衛星導航定位系統接收天線形成的遮擋仰角不得高于 5。3.電磁環境要求(1)高空氣象觀測站的電磁環境應滿足觀測系統的要求。(2)由國家無線電頻率管理部門審定的氣象探空系統所使用的無線電頻段,13、不允許其他部門或個人非法使用。(3)高空氣象觀測站四周干擾源的電磁干擾防護應符合對空情報雷達站電磁環境防護要求(GB13618-1992)中相關規定。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6 第十第十二二條條 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站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站障礙物障礙物高度控制高度控制 根據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和高空氣象觀測站要求,規劃范圍內建筑物控制高度與各種仰角的控制距離詳見下表(表 2-2)。表表 2 2-2 2 控制距離與各種仰角的控制高度一覽表控制距離與各種仰角的控制高度一覽表 仰角仰角 5.71 5 控制高度控制高度 控制距離控制距離 50 米 100 米 10 14、米 8.7 米 200 米 20 米 17.5 米 300 米 30 米 26.2 米 400 米 40 米 35.0 米 500 米 50 米 43.7 米 600 米 60 米 52.5 米 700 米 70 米 61.2 米 800 米 80 米 70.0 米 900 米 90 米 78.7 米 1000 米 100 米 87.5 米 1500 米(核心站)150 米 131.2 米 2000 米(核心站)200 米 175.0 米 注:1.寶山氣象站新站地面觀測場黃海高程為 7.2 米,本表控制高度為相對觀測場或雷達天線所在平面計算的相對高度。2.寶山氣象站新站的地面探測環境控制區內的15、障礙物任一點的高度距離比應小于 1/10(仰角不大于 5.71)。3.寶山氣象站新站障礙物控制距離按國家基本氣象站標準 1000 米范圍進行控制,因其是上海國家氣候觀象臺核心站 需對 2000 米范圍內障礙物高度同步控制。4.在日出日落方向內(范圍不受控制區 2000 米距離限制),障礙物對地面觀測場形成的遮擋仰角應不大于 5。5.北斗探空系統周邊障礙物對衛星導航定位系統接收天線形成的遮擋仰角不得高于 5。6.50 米以內不得有任何影響地面及高空觀測業務的障礙物。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7 第三章第三章 規劃實施要求規劃實施要求 第十第十三三條條 氣象部16、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氣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1.寶山區氣象局在中國氣象局、上海市氣象局和寶山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并將本次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抄送寶山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備案,納入地區未來的規劃與實施活動中。2.在寶山氣象站新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向上海市氣象局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經上海市氣象局書面同意。未征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3.在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17、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報告寶山區氣象局,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4.對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干擾源等,寶山區氣象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自然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提出治理方案,報寶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5.本專項規劃應加強與已經編制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協調,有關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或審批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項目時,應與寶山區氣象局充分溝通,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6.對現存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不符的樹木等園林綠化障礙物,相關部門應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對其進行定期修剪或遷移。7.各類氣象站周邊18、新增的生產活動,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對各類影響源體及生產活動進行監管,對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不符的各類污染源體及生產活動,生態環境部門應要求其進行整改或搬遷。寶山氣象站新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2024-2035)(文本)8 第十第十四四條條 規劃實施的建議和措施規劃實施的建議和措施 1.建設影響控制范圍內用地在建設前必須將本次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要求作為項目設計的依據之一。2.對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應加以重視和政策扶持,將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實處。3.為使本規劃能順利實施,寶山區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推進寶山氣象站新站探測環境保護的規范化建設。4.本規劃19、由寶山區氣象局組織編制,經征求區發改委、區建管委、區規資局、區生態環境局、羅店鎮等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并公示后,報寶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將保護要求納入相關法定規劃管理中。周邊區域在進行規劃編制、調整與實施中應加強與本規劃內容的協調。經同意的寶山氣象站新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征求寶山區氣象局意見,由原審批部門重新組織審查通過后,報寶山區人民政府同意。第四章第四章 附則附則 第十第十五五條條 規劃成果規劃成果 本規劃的法定成果由規劃文本和圖件組成,規劃文本和圖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第十六六條條 規劃權屬規劃權屬 本規劃解釋權屬上海市寶山區氣象局。第十第十七七條條 規劃生效規劃生效 本規劃經區政府同意之日起執行。寶寶 山山 氣氣 象象 站站 新新 址址 氣氣 象象 探探 測測 環環 境境 保保 護護 規規 劃劃 (2 202024 4-20352035)(圖件圖件)上海市寶山區氣象局 2024 年 11 月 目目 錄錄 1.區位圖 2.寶山氣象站周邊現狀用地圖 3.影響源距離控制范圍圖 4.寶山氣象站障礙物控制范圍圖 5.寶山氣象站障礙物高度控制圖 6.北斗探空設備周邊障礙物高度控制圖 7.國家氣候觀象臺核心站障礙物控制范圍圖 8.國家氣候觀象臺核心站障礙物高度控制圖 9.寶山氣象站平面布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