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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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1265996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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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加強本工程施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相關管理程序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及安全措施備案制度 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二、 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審批及專家論證制度(一) 、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分部分項工程而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必須審查具體的安全驗算結果,審查是否有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的簽字確認,需要編制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 臨時用電施工方案;2、 人工挖孔樁樁基工程專項安全施工方案;3、 基坑支護及土方開挖專2、項安全施工方案;4、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安全施工方案;5、 支模架、腳手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二) 監理工程師在審查以下方案時應做到以下幾點:1、 重點對各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針對性、編制內容的完整性、強制性標準的合格性以及施工單位內部審批和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核;2、 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項目負責人審批,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確認。3、 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時,首先應落實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情況,是否到崗,嚴禁無證上崗管理。專職安全員人數配備要滿足政府文件要求。4、 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3、,發現施工中與方案不符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5、 發現不符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或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時應向專監或總監報告,采取監理指令或通知單的形式督促承包人整改,必要時向業主或相應政府部門報告處理。同時從承包人的安全保證體系上查找原因。整改不合格影響施工安全的,應以工程暫停令的形式進行處理。6、 對承包人編制的各專項方案認真審核,審核通過后留存備案。(三)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論證:1、 危險性較大的專項施工方案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總監審批通過后實施。2、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部將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四) 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1、 已批準4、的專項施工方案,不得隨意變動,實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得挪作他用。2、 監理部認真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中的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工作,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種安全設置、防護應列入施工任務單,責任落實到班組或個人,并實行驗收制度。三、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專項方案實施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形成書面記錄,交底雙方應簽字確認。四、 現場公示制度項目部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負責人、安全監控責任人等。五、 開工報告制度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前5、,項目部對工程安全開工條件進行檢查,符合開工條件后,項目部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報監理部審批。六、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項目部逐級落實危險性較大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項目部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對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登記造冊,提出具體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七、 驗收制度為加強危險性較大的單項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特點,制定本制度。1、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6、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2、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和施工單位(含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項目部的相關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等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3、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負責人、安全監控責任人、質量質量監控責任人和投訴舉報電話等。4、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7、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5、 施工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做好巡查記錄,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6、 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進行認真審核。7、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8、 監理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企業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企業停工。98、 對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含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危險性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還應當通知13名參加專項方案論證的專家參與驗收;驗收合格的,專家應當簽字。經驗收合格的,還應通知工程安全監督員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沒有發現驗收工作違反規定的,施工單位方可澆筑混凝土。八、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驗收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驗收,確保本工程安全生9、產,保護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本工程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以下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制度:(一) 隱患劃分為兩大類,即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在安全檢查中能夠現場落實整改,投資較小的對人員安全沒有直接威脅的事故隱患。重大隱患:在安全檢查中不能現場落實整改,投資相對較大,直接影響人員安全的事故隱患。(二) 督促總包單位安全各級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日按規定對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快整改,及時消除,做到“五定”原則,即定人員、定責任人、定時間、定經費、定預案,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到位,并將整改落實情況驗收備案。(三) 督促總包單位對各分包10、單位自查的安全隱患由各單位負責人組織檢查驗收;監理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所查隱患組織檢查驗收,上級部門檢查所查出的隱患除整改后自檢合格后,還應報上級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四) 監理督促總包單位對重大隱患或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下達整改通知單,被檢查的分包單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按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寫出整改報告上報。(五) 總包單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對其進行處罰。(六) 安全隱患未消除之前,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或制定預案,加大防范力度,確保不出事故。(七) 隱患不能及時消除,又不能確保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作業,上報上級及相關部門。九、 工地安全生產例11、會制度1、 原則上安全生產生產例會與監理例會一同召開,時間定在每周二的上午九點,如有特別需要,如遇到突發的安全隱患,則另外安排專題安全生產會議。參加人員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理、安全員、技術員、棟號長(施工員)、分包負責人、安全主管、技術主管。2、 安全生產例會內容:(1) 總結一周安全生產情況;(2) 檢查上周安全問題整改情況及未整改完成的原因;(3) 分析一周安全生產動態和形勢,及時調整工作重心;(4) 對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提出技術整改措施;(5) 對特殊部位的施工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對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討論,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12、施。(6) 組織對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傳達國家、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和指令。(7) 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事項。3、 會議指定專人記錄(資料員),議決的事項要求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要在指定的時限內落實。會議紀要由監理單位整理并下發(和監理例會紀要合并一起)。十、 安全生產資料歸檔制度:(一)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與本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文件檔案的管理。(二) 職責:1、 安全工程師負責制定本制度,并負責綜合監督管理。2、 監理部負責本項目部的文件檔案的管理,并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3、 監理部負責本項目部的文件檔案的收集、歸檔和保管。(三) 內容:1、 文件資料收集安全生產13、文件檔案內容如下:(1)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2) 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文件、批復文件、領導指示材料及會議資料等。(3) 本工程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會議記錄材料、安全學習資料、領導指示材料等。(4) 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5) 各種安全活動記錄、安全管理臺賬、事故報告、安全通報等。(6) 供應商、承包商相關材料。(7) 安全設施檢測、檢驗報告、記錄等。(8) 安全、職業衛生評價報告。2、 立卷歸檔(1) 文件資料應根據其相互聯系、保存價值分類立卷,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能反映安全生產主要情況,以便保管和利用。(2) 應根據文14、件資料的重要性,立案時間分永久、長期和短期等三種進行時間整理,分類歸檔。(3) 監理部每半年要對上半年度的文件資料進行歸檔,統一保存。(4) 各種文件資料按一定特征進行排列和系統化,應層次分明、編寫頁碼、填寫卷內文件資料目錄。(5) 不同價值,不同性質的文件資料應當區別管理,單獨立卷。3、 檔案保管(1) 檔案應入架科學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2) 應采取防潮、防蟲措施,防止檔案損壞。4、 檔案銷毀對于過期并失去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定期銷毀,必要時做好銷毀記錄。十一、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的保證,必須認真抓好。1、 新工人必須經過三級15、安全教育(公司、項目部、班組),并必須經過考試合格,登記入卡方可參加施工。2、 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并記錄入卡方可參加施工。3、 三級教育的時間一般不能少于50小時。(公司級不少于15小時,項目部不少于15小時,班組不少于20小時。)4、 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且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作業。5、 定期培訓各及安全管理人員,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斷提高安全意識、技術素質,提高政策業務水平。6、 安全教育內容是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從加強思想路線方針、政策和勞動紀律兩個方面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主要從企業的基本生產概況、施工工藝方法、危險區、危險部位及種類不安全因素和有關安全生產防護的16、基本知識入手,安全技能教育,這就是結合各種專業特點,實施安全操作、規范操作的的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掌握本工種安全操作技術;事故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教育可以使其從事故教訓中吸取有益的東西,可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法制教育可以激發人們自覺地遵紀守法,杜絕各類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這類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實施。安全教育要求體現“六性”,即全員性、全面性、針對性以及成效性、發展性、經常性。7、 教育培訓形式。安全教育、培訓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如設培訓班、上安全課、安全知識講座、報告會、書畫剪貼、黑板報、墻報、簡報、通報等,使教育培訓形象生動。十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一)17、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后,事故現18、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當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公司主管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三)對于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公司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負責匯報,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并填寫建設系統職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四)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19、斷;5、事故報告單位;6、已經采取的措施;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五)、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六)、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處理,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項目部派員參加調查、分析;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七)、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20、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工傷事故必須按事故分析的處理規定,處理事故“四不放過”原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2、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3、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4、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八)、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慌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抽查以及拒絕提供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者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