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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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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連鎖藥店經營管理資料-財務配送質管薪酬績效員工手冊管理制度
1、 人力資源部管理手冊 經營 管理 綜合 其它考試管理制度編 號ARLBB081003版 次01 通用 銜接 部門 臨時編 制李華彥復 核梁偉明審 批高佑成簽 發高佑成日 期2008.10日 期2009.4日 期2009.4日 期2009.4閱 文 范 圍 全體員工 店長級 部長級 經理 室執行日期一、目的規范考試制度,強化考場紀律,保證考試公正。二、適用范圍全國管理機構及各分(子)公司各項閉卷考試,如全員考試、季考、崗位培訓考試、員工晉級考試、員工淘汰考試等。三、考場紀律3.1 公司考試分為兩種,筆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筆試(包括員工月考、季考和各種專項考試)必須閉卷。其他形式必須經經理室批準。32、.2 參加考試的人員如無特殊原因,均須提前進入考場,開考后15分鐘嚴禁入場,并取消考試資格。3.3 進入考場后,隨身物品、資料、書籍等均要放在指定位置,手機必須關機,座位上除了考試必須的工具以外,不得有其他的物件。如需要草稿紙,向監考人申請。考試結束后,草稿紙和試卷一起上交給監考人。 3.4 考試過程中,參考人員不得抽煙、吃零食。3.5 考試嚴禁夾帶資料、交頭接耳和東張西望,一經發現,視情節給予口頭批評直至試卷做零分處理。四、試卷管理4.1試卷考前必須保密,只限出題人和考試組織者知曉。打印(印刷)試卷的時候必須清場,除考試組織者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接觸試卷,試卷印好后,必須馬上裝袋密封,并由考試3、組織者保管。4.2考試前,監考人再次驗明封口,交現場參考人員1人以上簽字證明密封完好。4.3考試結束,監考人將試卷裝袋密封并簽字,交考試組織者。 4.4 考試結束后由考試組織部門組織人員閱卷。閱卷要求保密、公正、準確,不允許漏判錯判,重要試卷要進行復核。4.5 閱卷人如果對試卷故意漏判錯判或篡改答案,按協同作弊處理,將對當事人進行50元以上200元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將通報批評或降職處理。5、監考人員職責5.1考試前應向參考人員宣布考場紀律,并清點參加考試人員,確定考生座位,座位一經確定,不予變動。5.2對參考人員隨身帶的書、資料、包等物品,令其放在講臺上或指定的地方,不得帶入4、座位,對不符合要求者,不得發放試卷。5.3監考人員不得在考場內看書、看報或做其他不符監考的事情,不得在考場內吸煙。手機必須調至震動或靜音狀態。5.4對參考人員的提問,只回答印刷模糊或題意不清方面的問題,不能暗示。5.5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若有特殊情況,報考試組織者批準。5.6監考人員泄露試題,罰款1000元,并做降級處理,情節惡劣者,予以開除。5.7監考人一定要秉公職守,一旦發現監考人協同作弊,縱容作弊的情況,立即取消其監考資格,并報經理室從嚴處理。6、季考特別管理6.1 季考定于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的中旬。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1號之前發季考通知,通知初定季考時間、試卷類型、考試范圍等,通5、知出題部門準備題庫。6.2 位置相近門店可安排一起考試,考試場地可選用較大的門店,也可附近租場地,場地的燈光、桌椅等設施必須能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性。6.3 主監考人員在監考時,必須帶工作牌,并準點開考。不得提前或延長考試時間,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6.4 試卷密封袋打開前,必須由主、副監考及一名員工代表確認封口是否完好,無拆開痕跡,三方在試卷封口處簽字。6.5 在監考過程中,一旦發現舞弊者,立即沒收試卷,主、副監考人員雙方在試卷上簽字證明。6.6 考試結束后,試卷和答題卡必須全部裝回試卷袋并密封,主、副監考人員在封口處簽字,由主監考進行保管,并在指定時間內帶回人力資源管理部門。6.7 有6、下列情形之一,監考人員應立即聯系人力資源管理部門。6.7.1 在季考前1-2小時,主監考發現考試場地未落實到位,立即通知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并積極協助落實場地,若場地無法安排,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取消該考點考試。6.7.2 考試前半小時,副監考人員發現主監考還未到場,立即電話聯系主監考和通知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主監考人員因突發事故不能監考,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取消此門店的考試,另定時間進行考試。6.7.3 在考試過程中,若發現考場紀律混亂,無法控制,主監考人員立即通知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取消此門店的考試,另定時間進行考試。6.8 季考結束后,主監考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把密封好的試卷交回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如有特殊情況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說明。如主監考人由于自身原因丟失試卷,罰款100元,并交經理室作失職處理,該考點再另行安排時間考試。6.9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安排專人對回收的試卷重新密封,要求姓名、門店、工牌號均封閉。閱卷過程中任何人不允許私自將密封條撕開,查看姓名、門店等,違者罰100元并降級處理。7、其他7.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7.2 此項制度最終解釋權為人力資源本部。8、附件:試卷封口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