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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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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文章來源初中教師網W 91第一條:為加強南召中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和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危害,保護學校 和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 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學校各部門(含承包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 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學校防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條例的規定,學校 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消防安全小組,負責學校防火安全管理 工作,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對消防設施作全面檢結合學校實際重點加強校園人員密集區防火2、工作。第五條:學校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 學校防火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主管校領導全面負責組 織、協調校內各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各部門的主 管領導是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校內各盈利 性、服務性部門的承包人為該部門防火工作的主要負責人。第六條:學校消防安全小組設專職管理人員。在公安 消防機關和地區防火辦的指導下,對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問題嚴重的可提出“一票否決,的建議。第七條:學校消防安全小組組員包括各部門、各班級指派的消防安全員一名,并使其在崗時間保持穩定3、,在職時 間最少保證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員是代表本單位領導對單位 內部實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業務上由消 防安全小組指導。第八條:學校各單位應根據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對本單位進行自檢,整改消防隱患,不斷加強消防設施建 設,提高裝備水平,按規定維修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第九條:學校應采取多種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傳 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全體師生員工都應樹立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 火警和參加有組織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十條:學校負有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防 火業務培訓,增強自防自救能力。(二)建立防火安全4、責任制,確定學校和所屬各部門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三)結合本單位特點對教職工、學生進行防火安全 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全體人員的防火安全意識;(四)按照火災危險大、人身傷亡大、財產損失大、 社會影響大的四大原則,確定本單位的防火重點部位,報當 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備案;(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 期組織檢測和維修,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對破壞消防器 材的行為,按照消防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六)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以及消防設施 不被堵塞,方便應急使用,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 散標志;(七)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檢查記錄。第十5、一條:學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 點。宿舍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管理,除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有學生參與的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防火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滅火、自防自救演練;(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宿舍管理人員應同各學生宿舍樓的管理人員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三)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用火、用電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接拉電線,禁止超負荷用電,禁 止使用灶具和電熱器,禁止違章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四)及時消除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 通、消防設施不被堵塞。第十二條:圖書館、實驗室、電化教學中心和配備有 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場所、學生餐廳6、以及其它人員密集部 位,是學校消防工作的重點部位。各部位責任人除履行本規 定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必須結合本部位實際,制定高用 電量、高發熱量的消防方案,落實防范措施,保證安全。第十三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體育等活動,學校 要確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第十四條:校內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基建工程的 消防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 章和技術規范并將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 安消防部門,辦理建筑防火審批手續,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合格后,將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的副本報送消防 安全小組存檔備案。第十五條:集體宿舍、家7、屬住宅的管理單位必須定期 維護消防設備、器材和設施,清除各建筑物內阻礙通行的隔 斷及堆積的雜物,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及消防設 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十六條:校園商店、學生餐廳、鍋爐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負責,必須嚴格遵守學校防火安全管理規第十七條: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必須按國家 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專人負責。使用和銷毀易爆危險品,必 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第十八條:學校責成有關人員對消防設備和器材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一)消防給水管網、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內的消防 給水設施由學校后勤部門負責;(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消防箱、水帶、水槍)滅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員負責;(三)配備到各部位的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檢查、維修由各部位責任人自覺負責;(四)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等設施由學校派 專人定期檢測、調試、維護和更換。第十九條:學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各類火災隱患,研究落實整改意見。第二十條:學校對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 有效控制火災事故發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位及個人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一條:學校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和引起火 災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的評先受獎、 晉職晉級的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 律責任。文章來源初中教師網W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