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油氣開發技術公司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匯報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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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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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能油氣開發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事故分類及分級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六章事故匯報 第七章事故統計 第八章附則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嚴格事故管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事故, 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 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 學的原則。第二章事故分類和分級第三條事故分類1、工業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物體打擊、車輛傷害、 機械傷害、起重傷害、高空墜落、觸電、燒燙傷、淹溺、中毒、中暑、 窒息和意外傷害等引起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2、交通2、事故:指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機械 故障等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物資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3、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火災,造成 人員傷亡、物資財產損失的事故。4、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爆炸,造成 人員傷亡、物資財產損失的事故。5、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 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管 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或影響生產的事故。6、生產事故:指由于違章指揮或違反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 規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減)產,以及井噴、跑油等事故。第四條公司事故等級劃分1、工業傷亡、火災3、爆炸、設備、生產事故等級劃分(1) 一般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3人;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人;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含1萬元)o(2) 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輕傷4人;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2人;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3) 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輕傷5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3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2、交通事故等級劃分(1) 輕微事故 事故無人員傷亡; 一次事故直接損失1000元以下(含1000元)。(2) 般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至3人;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4、1人;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下(含2萬元)o(3) 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輕傷4-5人; 一次事故造成重傷2-3人;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4)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輕傷6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重傷4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死亡1人,同時重傷2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死亡1人,同時輕傷4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重傷2人,同時輕傷4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第三章事故報告第五條發生事故,事故當事人、現場人員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 單位領導和主管部門,保護現場,有人員傷亡時首先搶救傷者。火災 事故應5、首先報火警。第六條 發生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匯報事故的簡要情況,并在 12小時以內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第七條 發生傷亡、中毒事故,單位領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 到現場搶救傷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發生重大火災、爆炸、 井噴事故,應組成以公司領導為組長的現場指揮小組統一指揮搶險, 防止事態蔓延。第八條發生本規定所指的工業、交通、火災、爆炸事故,由安 全管理部門負責上報;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生產事故、設備事故 由專業職能部門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安全管理部門。第四章事故調查第九條發生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業務主管部門、 事故單位、安全承包人組織開展調查。第十條 安6、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和上報,對事 故調查處理進行監督。各類事故調查的主管部門為:1、工業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2、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3、設備事故的調查由機動部門負責,涉及人身傷亡時,安全管 理部門牽頭,會同機動部門共同負責;4、生產事故的調查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的條件1、具備事故調查分析所需某方面的專長;2、與發生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3、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思想品德。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4、7、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人員 調查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相關資料、物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 撓或拒絕接受調查。第五章事故處理第十四條 事故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第十五條 凡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 動紀律、玩忽職守或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而造成事 故的,按照國家、市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有關責任人、 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凡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拖延上報時間、 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情況資料、阻8、攔 事故調查或無理取鬧的,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 接責任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處理1、工作不負責,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 全技術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2、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規定實施、又不采取應急 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3、違章指揮,責令冒險作業,不聽從勸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 者;4、忽視勞動保護條件,擅自拆除或閑置勞動保護設施造成事故 的主要責任者;5、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 者;6、發生事故,不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第十八9、條事故處理權限1、輕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研究處理,并將事故處理意見備 案;2、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上報集團公司研究批準;3、事故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上級部門有權直接處理。第六章事故匯報制度第十九條單位發生輕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本單位安全管理 人員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匯報。第二十條單位發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本單位安全生產 第一責任者和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有關人員,向集團公司安全 生產委員會匯報。第二十一條事故匯報的內容1、事故報告,包括事故經過、原因、責任分析、損失情況、傷 亡者基本情況等;2、事故現場錄像或照片。第二十二條事故匯報程序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事10、故匯報會,由事故單 位匯報事故情況;2、與會人員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訓;3、領導提出意見及要求。第二十三條 公司安全部門建立事故匯報記錄,并存檔備查。第七章事故統計第二十四條 工傷事故按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 準第六條統計上報。第二十五條 事故統計范圍和口徑1、合同制員工發生傷亡事故,按本單位傷亡事故統計上報;2、生產實習人員、參加生產的學生和代培人員,在單位發生傷 亡事故,由事故單位按本單位傷亡事故進行統計;3、單位使用的企業自用工發生傷亡事故,由用工單位按非本單位人員進行統計報告;4、受企業雇傭的獨立生產單位的員工在進行生產和承包過程中, 發生傷亡事故,應作為該單位的傷亡事故,按非本企業人員另表進行 統計,報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同級安全部門備案;5、甲單位職工在乙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如甲單位是乙單位的承 包單位,由甲單位負責統計上報;如甲單位員工臨時借調到乙單位工 作后發生事故,由乙單位負責統計上報;6、本單位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負全部和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造成執行任務的本單位員工傷亡的,按本單位工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負同等及次要責任的作交通事故統計報告;7、因交通事故傷及公司員工以外人員,無論負何責任均作交通 事故統計報告和考核。第八章附 則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