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汽車客運東站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12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270760
2024-12-16
7頁
18.54KB
1、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站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職責,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在發生事故后,做到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追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最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我站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事故、火災事故、中毒中暑等事故均適用本制度。第三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2、,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五)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人員受傷,或者1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四條 事故報告時3、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第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真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第六條 工會、和事故部門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提出處理意見。第七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4、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第二章 事故統計報告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根據韶關汽車客運東站應急救援預案中的規定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向直接責任人報告,直接責任人向第一責任人報告,內部逐級報告時間應當在30分鐘內。第一責任人應當于2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領導報告。緊急情況時,事故現場人員可以同時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條 所屬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十一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5、部位的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二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當及時補報。本條適用于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6、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十四條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應當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及工會組成,根據需要可向上級主管領導申請派人參與。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上級主管領導或第一責任人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二)7、認真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撤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8、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領導批準,提交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統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部位的情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統計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9、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統計報告應及時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上級領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第四章 事故處理第二十四條 由本站自行處理的事故,有關領導小組接到事故調整報告之日起3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7日。由上級領導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上級領導的批復,對本單位負責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部門及本站其他各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10、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組長或授權有關部門向外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七條 事故處理完畢后交由安全技術部建檔保存,并對事故進行統計匯總,在月報表中列出,并上報。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事故直接責任人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按韶關汽車客運東站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處理、追究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上級部門相關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列明的或者與上級部門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法規有沖突的,按照上級部門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