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氏生物電子科技公司代理商銷售管理制度及違規處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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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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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瑞氏生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一、前 言中山市瑞氏生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瑞氏生物電貼片”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1. 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山瑞氏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2. 風險性原則 中山瑞氏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3. 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4.2、 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中山瑞氏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5. 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中山瑞氏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6. 積極協助原則 中山瑞氏市場部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7. 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8. 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9. 雙方共贏原則 中山瑞氏的目標3、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10. 長期性原則中山瑞氏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 則 第一條 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中山瑞氏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中山瑞氏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 代理商經中山瑞氏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中山瑞氏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第四條 中山瑞氏確4、定的代理商應遵循中山瑞氏的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中山瑞氏利益和形象的行為;第五條 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中山瑞氏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中山瑞氏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第六條 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賣場及零售店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三、代理要求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中山瑞氏合法代理商。2、 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5、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3、 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4、 愿意專心經營“瑞氏生物電貼片”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5、 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中山瑞氏的經營指導,保持與中山瑞氏戰略決策的一致性;6、 全面贊同中山瑞氏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中山瑞氏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7、 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瑞氏生物電貼片”市場拓展開。四、提交資料u 企業法人的簡歷。u 企業經營業績。u 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u 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u “生物電貼片”區域市場推廣計劃。u 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布貨率35%6、的能力。 五、代理程序代理商評估表打分通過填寫代理商注冊申請登記表代理政策的確認及代理級別的談判代理協議簽訂業務執行六、代理商權利和義務各經營者在成為中山瑞氏生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1、區域獨家代理中山瑞氏系列產品;2、使甪“中山瑞氏”商標進行經營活動;3、使用中山瑞氏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4、維護中山瑞氏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5、接受中山瑞氏經營計劃的指導;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七、日常工作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中山瑞氏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7、產品的及時供應; 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中山瑞氏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每月25日前向中山瑞氏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中山瑞氏市場部;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中山瑞氏的工作建議書;代理商須按中山瑞氏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瑞氏生物電貼片”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中山瑞氏市場部,8、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八、價格、竄貨1、中山瑞氏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2、代理商須參照中山瑞氏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中山瑞氏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9、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中山瑞氏可不追究;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中山瑞氏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九、保 密1、 中山瑞氏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中山瑞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瑞氏生物電貼片”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中山瑞氏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中山瑞氏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中山瑞氏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十、銷售管理1、中山瑞氏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10、2、中山瑞氏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山瑞氏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 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的; b 中山瑞氏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c 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d 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e 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f 其他嚴重損害中山瑞氏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中山瑞氏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中山瑞11、氏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中山瑞氏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6、 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中山瑞氏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 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中山瑞氏的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b) 達成12、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中山瑞氏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c) 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中山瑞氏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中山瑞氏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中山瑞氏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中山瑞氏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十一、 交易與結算1、代理保證金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中山瑞氏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中山瑞氏。此保證金是13、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中山瑞氏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2、交貨中山瑞氏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中山瑞氏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中山瑞氏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3、價格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4、貨款 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中山瑞氏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中山瑞氏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中山瑞氏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中山瑞氏負責退貨或調換。十二、考評與輔導A、中山瑞氏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1、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14、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2、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5、中山瑞氏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 B、中山瑞氏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3、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4、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5、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15、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9、中山瑞氏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十三、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中山瑞氏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中山瑞氏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中山瑞氏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2、未按中山瑞氏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中山瑞氏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4、未經中山瑞氏同意,代理銷售中山瑞氏產品相類似產品的,中山瑞氏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中山瑞氏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16、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中山瑞氏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中山瑞氏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中山瑞氏一般損失的,中山瑞氏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中山瑞氏商譽,但不足以影響中山瑞氏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中山瑞氏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中山瑞氏重大損失的,中山瑞氏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法17、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中山瑞氏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中山瑞氏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中山瑞氏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十四、附 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總中山瑞氏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3、 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中山瑞氏提出書面申請,經本中山瑞氏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沖突,中山瑞氏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5、如中山瑞氏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中山瑞氏所在地法院裁決。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止皆經由中山瑞氏集體討論決定,解釋權歸中山市瑞氏生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7、本制度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