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員工在職訓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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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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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人事培訓績效考核保險合同管理制度程序辦法
1、員工在職訓練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提高本公司從業人員素質,充實其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訓練及其有關作業事項均依本細則辦法。 第三條 工作職責劃分 (一)教育訓練部 1全公司共同性訓練課程的舉辦。 2全公司年度、月份訓練課程的擬定、呈報。 3訓練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4全公司在職教育訓練實施成果及改善對策呈報。 5共同性訓練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6訓練計劃的審議。 7訓練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8外聘講師擔任公司全體在職教育訓練的舉辦,每季一次為原則。 9全公司派外訓練人員的審核與辦理。 10派外受訓人員所攜書籍、資料2、與書面報告的管理。 11其他有關人才發展方案的研擬與執行。 12各項訓練計劃費用預算的擬定。 (二)各部門(單位) 1全年度訓練計劃匯總呈報。 2專業訓練規范制定及修改,講師或助教人選的推薦。 3內部專業訓練課程的舉辦及成果匯報。 4專業訓練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受訓員完訓后的督導與追蹤,以確保訓練成果。 第四條 訓練規范的制定 (一)教育訓練部應召集各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從業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規范”,提供訓練實施的依據;其內容包括: 1各部門的工作職務分類。 2各職務的訓練課程及時數。 3各訓練課程的教材大綱。 (二)各部門組織機能變動或引進新技術使(制程)生產條件等變化時,教育訓練部即應配合實3、際需要修改訓練規范。 第五條 訓練計劃的擬訂 (一)各部門依訓練規范及配合實際需要,擬訂“在職訓練計劃表”,送教育訓練部審核,作為訓練實施之依據。 (二)教育訓練部應就各部所提出的訓練計劃匯編“年度訓練計劃匯總表”,呈報人事部核簽。 (三)各項訓練課程主辦單位應于定期內,填寫“在職訓練實施計劃表”,提報呈核后,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 (四)臨時性之訓練課程,亦需填寫“在職訓練實施計劃表”,呈核后實施。 第六條 訓練之實施 (一)訓練主辦部門應依“在職訓練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并負責該項訓練之全盤事宜,如訓練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單位等。 (二)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于開課前一周4、將講義原稿送教育訓練部統一印刷,以便上課時發給學員。 (三)各項訓練結束時,應舉行測驗,由主辦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測驗題目分三四種,由講師于開課前送交主辦部門。 (四)各項在職訓練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教育訓練部應確實了解上課、出席狀況。 (五)受訓人員應準時出席,因故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六)教育訓練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估各項訓練課程實施成果,并記錄,送交各有關單位參考予以改進。 (七)各項訓練之測驗缺席者,事后一律補考,補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計算。 (八)訓練測驗成績成果報告,列入考核及升遷之參考。 第五條 訓練成果之呈報 (一)每項(期)訓練辦理結束后一周內,講師應將學5、員的成績評定出來,登錄于“在職訓練測驗成績表”,連同試卷送人事部門,以建立個人完善的訓練資料。 (二)主辦單位應于每項(期)訓練辦理結束后一周內填報“在職訓練結報表”及“講 師鐘點費用申請表”,連同“成績表”及“學員意見調查表”,送教育訓練部門,憑以支付各項費用及歸檔。 (三)如需支付教材編撰費用時,主辦部門應填寫“在職訓練教材編撰費用申請表”, 送相關部門核簽后憑此予以支付。 (四)各部對所屬人員應設定“從業人員在職訓練資歷表” (五)每三個月,各部門應填寫“在職訓練實施結果報告”呈人事與教育訓練單位,以了解該部門最近在職訓練實施狀況。 第六條 訓練之評估 (一)每項(期)訓練辦理結束時,主6、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在職訓練學員意見調查表”,供學員填寫后與測驗卷一并收回,并匯總學員意見,送講師轉人事部會簽,作為以后再舉辦類似訓練參考。 (二)教育訓練部應對各部評估訓練的成效,定期分發“訓練成效調查表”,供各單位 主管填寫后匯總意見,并配合生產及銷售績效之推動比較資料分析評估訓練之成效,做成書面報告,并呈核簽后,分送各部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訓練的參考。 第九條 派外訓練 (一)因工作或升等任職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門得推薦有關人員送教育訓練部審議后,呈總經理核準后派外受訓,并依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出差手續。 (二)派外受訓人員返回后,應將受訓之書籍、教材及資格證件等有關資料送教育訓練部歸檔7、保管,其受訓成績亦應登錄于受訓資歷表。 (三)派外受訓人員應將受訓所習知識整理成冊,列為講習教材,并舉辦講習會,擔任講師傳授有關人員。 (四)旅費報銷單據呈核時,應送教育訓練部審核其派外受訓之資料是否繳回,并于報銷單據上簽注,如未經營審核,會計部門不應予付款。 (五)本條款適用于參加公司外的訓練,對因升遷、儲備需要,于任職前可集中委托外協部辦理訓練,但每年以二次為限。 第十條 附則 (一)教材講義編撰費及鐘點費標準: (二)各項訓練之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如逾下班時間一個半小時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訓練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申報提供學員膳食,學員不得另報支加班費。 (三)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人事部門作為年度考核、晉升之參考。 (四)本辦法呈總經理核準后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