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禹州礦業公司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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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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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禹州礦業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各專業部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2015116號)、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行管20175號)等法律2、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第二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控領導小組組 長:周廣彥副組長:張亞偉 張立東 杜存飛 李 峰成員:各科室(區隊)負責人領導小組職責:全面領導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對各專業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職責: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臺帳,監督隱患治理。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過程,是體現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各科室、區3、隊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本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科室、區隊要成立相應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機構,定期開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第三章 隱患分級管控和治理第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條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4、。(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六條 為便于日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科室、區隊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界定。具體參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等文件規定。第七條為了便于整改,對排查出的隱患實行分類管理。所有隱患按嚴重程度、治理難易程度分為A、B、C三類,A類指由科室或區隊必須治理的隱患;B類指難度較大、科室或區隊治理不了、須由公司治理的隱患;其中C類指難度大、單位治理不了、須由上級公司幫助治理的5、隱患。第四章 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一)作業人員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對本崗位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確認,并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二)生產業務科室、區隊應當每天安排安全、技術等管理人員進行巡檢,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三)公司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專業部門每旬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要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第九條 事故隱患排查堅持“動態化、常態化、專業化、精細化、問題責6、任化”原則,根據管理層級、職能定位,以公司、區隊兩級為責任主體。 (一)公司層面: 1、礦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礦井全方位事故隱患全面排查,要制定詳細的隱患排查方案,各分管領導、科室及采掘區隊負責人參加。2、日常安全檢查由安檢科組織實施。每旬隱患排查由安全副礦長組織實施,各分管領導、科室及采掘區隊負責人參加。(二)區隊層面:采掘、輔助生產系統隱患排查由各區隊負責人組織實施,崗位隱患排查由班組長每班進行。第十條 隱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術水平,并事先做好技術資料、檢查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層面的隱患排查內容要涉及各個專業和人、機、環、管各個方面,做到縱向到7、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第十一條 排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五定”原則和“閉環”管理要求,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組織整改。(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當班能夠整改的,由當班帶班負責人、班組長組織整改;當班不能處理的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難度較小、公司能夠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組織整改;難度大、不能夠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報上級公司組織整改。 第十二條 各科室、區隊要注重排查組織,杜絕“以檢代排”。隱患排查是基于問題發生頻率、影響范圍、危害性質等特點,在動態掌握、安全檢查的基礎上,對問題進行系統診斷和管理分析,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問題、傾向問題、8、深層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手段。各科室、區隊要在排查的目的、組織、形式、內容、方法和問題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評價、跟蹤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確規定,加強排查過程管控,徹底杜絕“以檢代排”現象。第十三條 各科室、區隊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等裝置,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第五章 隱患統計報告及信息管理第十四條 安檢科應當及時記錄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9、,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第十五條 各科室、區隊每月要對本部門、本專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當月29日前向安檢科及上級公司對應分管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其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3、隱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六條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報告。各業務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跟蹤落實臺帳,對本專業存在的重大隱患根據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蹤落實整改進度,并于每月29日前將落實情況及新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報安檢科備案,安檢科要及時匯總登記10、。安檢科應當將事故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報等納入日常安全工作,實現對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第六章 隱患督辦驗收及安全監控 第十七條 各業務科室應對事故隱患進行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八條 加強重大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監督落實,對重大隱患實行公司、業務科室及區隊三級負責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隱患動態跟蹤落實臺帳,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 安檢科要不定期對其他業務科室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情況進行指導服務,對隱患排查、閉合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相應的驗收責任單11、位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解除督辦,上報予以銷號;重大隱患驗收資料必須上報安檢科、上級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及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第二十一條 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上級公司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公司組織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負責督辦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審查驗收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第七章 資金保障第二十二條 各科室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治理費用必須??顚S?、據實結算,以保證滿足隱患治理工作12、需要;各分管領導應協調、保證隱患治理資金足額、規范、使用到位。第二十三條 綜合辦公室要確保事故隱患治理所需的資金、設備及材料及時到位。 第八章 通報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煤礦井口顯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隱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會上通報;事故隱患公告必須包括隱患主要內容、治理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公告還應標明停產停工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第九章 考核13、獎懲第二十六條 對隱患排查、整改、監控的責任追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堅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則,除重大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外,對擱置隱患、重復隱患、反彈隱患和隱瞞隱患,各分管領導要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落實;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第二十八條 堅持問題責任化原則,實施問題倒查、責任追溯,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要求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歸口落實、逐級考核,并將責任落14、實和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安全雙基考核。第二十九條 公司要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第十章 其 他第三十條 在采掘活動開始前和安全條件、生產系統、設施設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組織安全、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對涉及到的作業場所、工藝環節、設施設備、崗位人員等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面辨識,識別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并進行匯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預防事故隱患產生。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要加強自然災害預防。對于因降雨、洪水、大風和雷電等自然災害可能導致15、事故災難的隱患,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必須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必須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發現周邊其他煤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時,應當向禹州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和上級公司報告并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加強監測;自身生產活動對相鄰礦井造成安全威脅時,應當及時向受到威脅的礦井通報,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與生產區隊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時,在協議中必須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的管理職責。第三十三條 各科室、區隊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與上級有關規定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禹州礦業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