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精品企業內控管理資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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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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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固定資產管理,保證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和退出環節的規范有序,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固定資產是指為公司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用的,單位價值1500元以上,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第三條 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應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職權分工應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科學合理,做到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審批與執行相分離;固定資產購置、驗收、付款應分離;固定資產處置的批準人與執行人應分離;固定資產的驗收人2、應與領用人或建造安裝人分離。(二)固定資產購置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施工方案,決策和審批程序應明確。(三)固定資產的取得、驗收、使用、維護、處置和轉移等環節的控制流程清晰,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工程進度、驗收使用、維護保養、內部調劑、報廢處置等應有明確的規定。(四)固定資產購置成本、計提折舊和減值準備、處置等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第二節 分工及授權第四條 建立固定資產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第三條規定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第五條 生產計劃部負責、指導全公司的固定資產控制管理工作。設置固定資產管理崗位。第六條 生產計劃部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維3、修計劃,并報公司領導研究通過,下達固定資產投資、維修計劃,并按季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維修完成情況。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設置固定資產核算會計崗位,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技術改造、大修理、折舊計提、減值準備、處置、建帳建卡、維修開支等日常核算的監督、檢查,并做好公司固定資產的日常核算工作。第八條 公司統一行使固定資產購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審批權限。各單位需要購置固定資產或對現有的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須在每年年末,按規定程序以書面形式報送公司有關部門、領導審批。公司對已批準立項的固定資產購置和更新改造、大修理要抓緊組織實施,計劃期內未能實施或客觀原因導致取消計劃的要寫出書面說明。第三節 實施4、與執行 (一)取得與驗收控制第九條 生產計劃部每年末必須將下一年度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計劃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根據生產計劃的輕重緩急程度和資金狀況統一審批。因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急需追加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計劃,必須按上述程序辦理。第十條 必須嚴格按批準立項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計劃組織實施,如確有必要改變計劃,必須重新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計劃實施之前要明確具體實施的部門和責任人,落實責任制度。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購建、技術改造、大修理需要對外進行采購和發包的,要按照公司的招標管理規定公開對外招標,不對外進行招標,擅自采購和發包的,以失職論處。第十二條 財務部要及5、時對實施項目進行會計監督和核算,項目竣工后應及時督促項目管理部門辦理預決算手續,盡快將項目轉資和結轉。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如未能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應先行將工程投資暫估記入固定資產科目。第十三條 財務部門負責監督其計劃的完成情況,對超計劃的,應及時要求有關部門辦理追加計劃,否則,不予報帳。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和大修理項目的驗收,由生產計劃部組織按規定進行驗收,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特殊投資項目需要聘請公司外專業單位和人員進行驗收的,由生產計劃部負責協調組織。第十五條 凡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項目,財務部要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要求,如實核算固定資產成本,不得將應計入6、產品成本和其他費用的開支計入固定資產購置成本,堅決杜絕費用“搭車”現象。否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在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財務部門、設備管理部門、使用部門要盡快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檔案,對固定資產實施有效管理。對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第十七條 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債務重組、公司合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償劃撥轉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審批權由公司統一行使,并由公司有關部門辦理資產價值重估和驗收手續。對經營租賃、借用、代管的固定資產應設立登記簿記錄備查,安排專人管理,避免與本公司財產混淆。第十八條 技術改造和大修理替換下來的材料、零部件和機器設7、備,尚可使用的要送交本公司物資倉庫作價入賬并沖減技術改造投資或大修理費用;對外有償轉讓或調撥到其他單位使用的需經公司有關部門、領導審批認可,并由生產計劃部、技術部和財務部門共同參與擬定合理的轉讓價格。嚴禁自行對外轉讓,否則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二)使用與維護控制第十九條 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財務部門、使用部門要完整規范地建立起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檔案和卡片,并按公司的固定資產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編號、實施管理。定期進行盤點、核對,保證固定資產檔案與檔案之間、檔案與實物之間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請公司主管領導進行處理。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按照國家會計8、制度和公司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凈殘值率等折舊政策計提折舊,除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情況以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我公司固定資產折舊率為:生產用房屋建筑物:2.4%非生產用房屋建筑物:2.2%電子計算機:10%動力設備:5.4%機械設備:6.9%儀器儀表:8.1%運輸設備:8.5%非生產用具:4.9%管理用具:12%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制度。將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責任到部門,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要及時報批固定資產的大修理和技術改造計劃,并積極組織實施,以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根據固定資產性質確9、定固定資產的投保范圍和政策,及時做好固定資產的投保和續保工作。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到公司統一確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已投保固定資產發生增減、轉移和處置時,應及時變更相關保險手續。第二十三條 公司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檢查、分析。首先,核對設備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的固定資產帳卡記錄,實地逐項盤點固定資產實物,根據盤點結果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對帳實不符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編制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并查找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及時調整有關賬簿記錄。其次,對有發生減值跡象的固定資產,要進行認真檢查、分析,確定計算其可收回凈額。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報請公司10、設備管理部門和財務部審核批準,提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第三,對盤點、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未使用、不需用、毀損、報廢或使用不當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對封存的固定資產,應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資產的完整、完好。(三)處置與轉移控制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審批權限由公司總部統一行使。由生產計劃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上報的處置資料進行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分管副總審批。對重大的固定資產處置,要經總經理辦公會或集體研究通過。各單位、部門無權自行處置固定資產,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部門之間調劑使用固定資產,必須按規定辦11、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各公司之間調劑使用固定資產的權限由公司總部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并報主管副總審批,方可辦理辦理調撥手續,并及時通知本單位財務部門辦理過帳手續。固定資產調出部門要做到先辦理手續再放行所調撥的固定資產,否則首先要追究調出部門的責任,再追究其他部門的責任。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固定資產退出使用,處于閑置狀態,應通知設備管理部門派人到場封存并妥善安置,并在固定資產檔案上注明閑置原因和閑置時間。以后如重新投入使用應由本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派人到場解除封存并在固定資產管理檔案注明重新使用的時間。固定資產由使用狀態轉入閑置狀態和由閑置狀態轉入使用狀態,設備管理部門、使用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檔案和本級財12、務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細賬都要登記相應的事項,做出相應的調整。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發生毀損或需要報廢,使用部門要立即向本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報告,由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人員對毀損或需報廢設備進行技術鑒定、分析,會同本單位財務部門辦理各種報批手續,對毀損的設備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人為因素造成的,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屬客觀因素造成的由財務部門向保險機構辦理索賠手續。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出現盤盈或盤虧,應由同級的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出現盤盈的要及時登記固定資產管理檔案,并通過本級財務部門入賬;出現盤虧的要分清責任,由所在單位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對有關責任人13、進行處罰,并辦理各種報批手續,獲準后注銷盤虧的固定資產有關檔案,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根據批準注銷、盤虧的文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并注銷盤虧固定資產的明細賬。第二十九條 對于出租、出借、出售和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應由設備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按規定上報經批準后予以辦理,并簽訂合同。對出租、出借、出售和投資轉出的收入和發生的相關費用要及時入帳、做好相關記錄。第四節 監督和檢查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的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生產計劃部、財務部共同行使。第三十一條 監督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固定資產購置、技術改造和大修理項目是否經提報計劃,是否批準立項,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以及是否嚴格按批復的計劃實施,是否按規定上報計14、劃實施情況;項目完工后,是否按規定組織驗收,是否按規定報批工程預(決)算;固定資產購置、計提折舊、技術改造、大修理、盤盈、盤虧、毀損、報廢、閑置、有償轉讓等環節的按規定取得相關資料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各級固定資產管理崗位的設置情況以及固定資產管理檔案的是否及時建立、保存完整,是否定期進行盤點,檢查,帳、卡、物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處置和轉移是否按規定及時報批,并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是否及時,設備完好率是否達到公司規定;第三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被檢查單位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第五節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執行董事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