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美克晶體技術公司項目環境保護染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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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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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的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司生活和生產環境,防治污染,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確保全面完成污染減排指標,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并逐步實現清潔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二條 成都泰美克晶體技術公司。第三章 職責第三條 總經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認真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議事日程,不定期召開公司級會議,解決有關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并對本制度的貫徹落實負領導責任。第四條 公司領導實行環境保護“一把手”負責制,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并進行內部考核。組織本單位職工2、專業技能培訓,確保職工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錯誤或習慣性操作引發污染事故。第五條 公司建立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專業或監管隊伍,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第六條 公司人資行政部負責具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對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排污單位進行考核,負責組織對污染事故的調查,并有權力提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工作。第七條 公司生產部門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必須將保護環境放在重要位置,確保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并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環境事件負責。第八條 工程管理部門在組織新、擴、改建項目論證審查時,要將環3、境保護列入項目重要內容,確保環保“三同時”,并采用先進適用的污染物治理、防護技術。第九條 工程設施部要將環保設施納入生產設施的統一管理,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并對環保設備的技術狀況和正常運行負責。第十條 安保人員對廠區綠化維護負有兼管責任,將對廠區草坪、樹木等的管理納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樹木等踩踏、壞死、丟失等現象。第十一條 公司所購原材料要確保優先選用清潔、無害、無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第四章 管 理第十二條 公司各單位要重視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干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人資行政部負責編制環保培訓4、教材,定期對職工進行培訓。第十三條 公司要有計劃的培養和引進環保專業人才。各單位在進行職工培訓教育時,應把環境保護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不斷提高職工環境保護的意識和環保專業技術水平。第十四條 安保人員要對公司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計調查,并匯總上報公司領導。第十五條 公司任何員工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毀壞花草、樹木的行為向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舉報。第十六條 公司各生產工序應積極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努力實現廢物綜合利用。第十七條 公司每年投入相當比例的資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術研發應用,持續改善廠區環境狀況。第十八條 生產車間必須保證環保設施隨生產同步運行,環保設施或5、設備進行檢修,須向工程設施部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環保設施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說明書進行操作。第十九條 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同時加強節水管理,避免浪費水資源現象。第二十條 固體廢棄物應積極回收利用,禁止亂排亂堆現象,杜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事故。第二十一條 公司生產廠區及廠界綠化應以凈化和綠化為主,兼顧美化,盡量采用對空氣有凈化作用的樹種,采取喬、灌、草相結合的種植方式,擴大綠化面積。第二十二條 公司每年邀請環保局監測部門來廠進行監測,持續改進,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公司安全環保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對環保設施運轉使用情況及污染現象進行檢查、指導,并對職工提出的環境問題予以答復6、,對于存在的環保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條 設置環保員,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并定期組織培訓并進行考核。第五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第二十五條 對于新、擴、改建項目,在建設之前,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后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提出防治措施。環境管理部門在工程籌建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籌建部門在對項目進行論證時必須考慮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評價中提出的或優于評價中的治理工藝。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其環7、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一)工程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的工藝設計應該積極采用不產生或少產生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最大限度的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從源頭減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把污染減少到最低限度。(二)建設項目的環境治理工藝設施盡可能采用國家推薦的技術工藝,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術設備。(三)工程施工階段,籌建處安排專人負責,落實施工計劃與進度,保證工程質量,人資行政部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對項目“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四)工程竣工后,試生產或試運行前,由籌建部門申請,人資行政8、部、工程設施部、生技部、生產使用單位等部門對設施進行驗收,方可進行試生產或試運轉。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治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應不低于國家規定。第二十八條 未經有關部門的同意,各單位對現有環保設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動、改造。第二十九條 對于投入使用的環保設施應按照設計使用說明書定期進行維護,以保證其運行效果。第三十條 對于可能產生較大污染的部位、工藝,要查找產生污染的原因,改進工藝操作,加強人員操作,盡量避免污染。第三十一9、條 公司各單位對于新、擴、改建項目的相關資料(包括技術協議等)必須上報人資行政部一份備案。第六章 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一、污染物排放需根據政府規定的排污量進行管理。 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時,安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統計企業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較大改變時,應當及時更新。 三、新、擴、改建工程的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必須執行環保“三同時”及本制度第五章相關條款。 四、各單位必須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第三十三條 防治廢氣、煙粉塵污染 一、各單位在生產工藝中易產生無組織的部位或場所,10、必須采取相應措施收集和處理,在達到國家規定環保要求內,做到有組織排放。 二、禁止在廠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枯草、落葉、垃圾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惡臭氣體的物質,各單位有責任教育其職工遵守上述規定。 三、對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場,使用單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粉料運輸要采取加蓋篷布等措施,禁止灑漏。 四、道路保潔清掃應當防治揚塵污染,清掃后的粉塵及垃圾及時運走。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一、合理安排生產,對產生廢水污染的工藝、設備逐步進行調整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的排放量。二、排放污水時,應當按規定統計11、企業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術資料。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較大改變時,應當及時更新。三、新、擴、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項目必須執行環保“三同時”及本制度第五章相關條款。四、必須保證廢水處理、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行。五、溢流廢水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六、出現水污染事故后,安保人員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再由公司辦公室向政府部門報告。七、嚴禁向公司排水系統偷排廢水、廢渣、廢油、廢酸、廢堿或有毒液體。八、嚴禁向公司排水系統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各種垃圾及其它廢棄物。第八章 固12、體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定義固體廢物: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十六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一、產生固體廢物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二、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三、應當根據公司的經濟、技術條件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積極回收利用。四、需在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垃圾分類,及時清理,禁止隨意扔撒或堆放各種垃圾。第九章 環境污13、染事故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違反操作規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廠區環境受到影響,員工身體健康受到危害,給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第三十八條 環境污染事故根據類型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第三十九條 環境污染事故依據程度分為:一、 一般環境污染事故 (一)定義:指由于管理不當、操作失誤或環保設施使用不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14、 (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二、較大環境污染事故 (一)定義: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標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事故。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 3、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 4、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經濟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用時對其直接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經濟處罰。 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一)定義: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15、大環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標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事故。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 3、因環境污染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影響。 (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經濟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用時對直接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對分管環保的領導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經濟處罰。 四、特大環境污染事故 (一)定義: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事故:1、 污染物排放超標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經濟16、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2、 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3、 人員中毒死亡。4、 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5、 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做出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經濟處罰。用時對直接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經濟處罰。對分管環保的領導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四十條 事故的報告一、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責任者或最先發現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主管、經理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上報總經理。屬較17、大環境污染以上的事故,應在兩個小時內報至總經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經過總經理確認后,由公司辦公室48小時之內報至上級行政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由產生污染單位填寫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單(見附件),除留存外,送至公司總經理一份,送達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的48小時。第四十一條 事故的調查一、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公司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事故的調查與確認,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進行: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由生產經理負責;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保負責人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與確認;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總經理直接負責組織調查。二、在事故調查中,要通過現場調18、查和必要的技術分析、鑒定或試驗,查明下列事項:1、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具體地點或部位。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3、危害程度,人員或動植物受害情況,經濟損失數額等。4、事故發生前生產情況,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作業人員作業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法設備工作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發生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征兆。5、事故現場的照片資料等。三、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有關情況后進行事故分析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確認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或領導責任者。第四十四條 事故的責任分析及處理一、通過事故的調查19、分析,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和間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經濟處罰。1、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對違規指揮者或違規作業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2、 違反工藝操作規程,野蠻操作。對違規操作者予以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3、 設計、施工、安裝上的失誤。對相關失職者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處罰。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下達和公布的指示、命令、決定以及規章制度等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環20、境保護法規、標準、規定。 2、環境保護等規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的。 3、設備超過檢修期、超負荷運行或設備、設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產設備和環境保護設施在計劃檢修和保養時,對設備設施中殘余污染物未經妥善安置和處理,隨意排放的。 5、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規定,擅自投產使用的。 6、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或發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擴大或蔓延的。二、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三、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對有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1、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推遲報告的。對直接責21、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處罰。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00以下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3、事故發生后,由于瀆職,不積極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擴大和蔓延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處罰。4、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處罰。第四十五條 確定污染事故依據確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國家和地方下達的排放標準為依據。附件:污 染 事 故 報 告 單編碼:事故發生起止時間:事故污染地區事故性質(責任、非責任、破壞)事故類別:(水、氣、渣、噪聲、其它)事故程度(一般、較大、重大、特大)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事故簡要經過填報單位章單位負責人環保負責人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