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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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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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1、山西省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指導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引導和督促事務所強化質量控制體系建設,防范系統風險,提升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執業質量,維護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執業質量檢查,是指省注協組織開展的對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遵循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職業道德守則等情況的檢查,包括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檢查結果的評價和處理。第三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遵循風險導向的理念2、,對事務所的系統風險進行檢查。系統風險檢查的內容包括質量控制體系檢查和業務項目檢查。質量控制體系檢查涉及事務所的職業道德規范,質量控制環境,合伙人機制,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人力資源,業務規范,業務執行,監控,總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統等要素。執業質量檢查應當堅持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檢查與業務項目檢查并重,以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結果指導業務項目檢查,以業務項目檢查結果支持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的結論,并對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水平作出整體評價。第四條 執業質量檢查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準則為標準,嚴格檢查,嚴格懲戒,切實實現幫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3、的。第五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注意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充分尊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第六條 省注協可以根據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整體評價結果,對事務所進行分類分級監管,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以優化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第七條 省注協建立執業質量檢查公告制度。第二章 檢查職責第八條 省注協負責全省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標準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組織協調工作。第九條 省注協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的統一部署,組織對本省的事務所進行執業質量檢查。第十條 省注協對本省內事務所跨區域執行的業務進行執業質量檢查,必要時可商請業務所在地省級協會協助檢查。省注協發現外地事務所在本行政4、區域內執行業務涉嫌存在違規問題的,可以提請事務所所在地省級協會進行查處。第三章 檢查周期第十一條 省注協每年組織開展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證券所每3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中注協組織的或中注協委托省注協組織的執業質量檢查,其他事務所每5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省注協組織的執業質量檢查。第十二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省注協可以考慮在一個檢查周期內安排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檢查:(一)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的;(二)在以往的執業質量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執業質量整體評價結果較差的;(三)未按照省注協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四)省注協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檢查計劃第十三條 省注協每年制定年度檢查計5、劃或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依據、檢查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第十四條 省注協的年度檢查計劃或檢查方案,報送中注協備案。第十五條 在確定被檢查事務所名單時,省注協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予以重點考慮:(一)新承接的業務可能存在重大審計風險的;(二)股東(合伙人)之間糾紛較大,可能影響執業質量的;(三)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四)詆毀同行、損害同行利益的;(五)受到投訴舉報較多且反映問題嚴重的;(六)業務收費違反收費管理辦法或顯著低于行業平均收費水平的;(七)新批準設立的;(八)承接業務數量與事務所人力資源、規模明顯不匹配的;(九)存在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第五章6、 檢查人員和咨詢專家第十六條 省注協應合理選擇和確定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應當由不少于3名的檢查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受省注協的委派,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檢查工作。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由職業道德好、專業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擔任。第十八條 擔任檢查人員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擔任或曾經擔任事務所項目負責人以上的職務;(二)在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5年以上;(三)熟悉會計、審計等專業理論和實務;(四)最近3年沒有因執業違規行為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第十九條 省注協建立相對穩定的兼職檢查人員隊伍,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專職檢查人員隊伍。省注協7、應對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的權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對被檢查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及相關的內部治理、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檔案,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與檢查相關的資料進行查閱、記錄和復印,包括對相關信息系統的查閱和記錄;(二)對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或發放調查問卷;(三)必要時,可對涉嫌嚴重違規或雙方爭議較大的業務報告和相關工作底稿調回注冊會計師協會查閱。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的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對檢查中了解到的國家機密、事務所及其客戶的涉密信息應當保密,不得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給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人員;(二)與被檢查事務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8、回避;(三)保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檢查事務所的宴請、禮品或禮金等。第二十二條 省注協與檢查人員于檢查工作開展前簽訂保密協議書。第二十三條 省注協建立專家咨詢制度,成立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組主要由事務所負責技術或質量控制的合伙人和省注協負責監管工作的人員組成。第二十四條 咨詢專家負責在執業質量現場檢查、檢查結果論證、懲戒過程中提供技術指導和援助。在現場檢查期間,咨詢專家對檢查組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提供技術咨詢,為檢查組開展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檢查結束后,咨詢專家參與檢查結果論證工作,復核檢查結論、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報告和整改建議書等。咨詢專家應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第二十五條 檢9、查人員和咨詢專家參加執業質量檢查的時間可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和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的規定折合為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第二十六條 省注協可向檢查人員、咨詢專家所在單位及個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并對表現優秀的檢查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重點培養,對違反檢查紀律的上述人員予以相應的處分。第二十七條 事務所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參加檢查,并支持其工作。事務所應當保證檢查人員、咨詢專家在參加省注協的執業質量檢查期間的業績考核與評價、薪酬待遇等不因參加檢查工作而受到影響。第六章 現場檢查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現場檢查前,省注協提前15個工作日公布被檢查事務所名單,并提前5個10、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事務所。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在接受檢查前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按照檢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檢查的準備工作。第三十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依據下列要求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一)及時全面地提交檢查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二)為檢查組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三)確定專人負責與檢查組的聯絡;(四)妥善安排股東(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和其他相關人員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五)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準時參加檢查組召集的會議,及時進行意見反饋。對于被檢查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不配合檢查工作,不按時提供相關資料,經提醒或敦促沒有效果的,檢查組在請示省11、注協并經其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檢查事務所。省注協將對相關事務所予以公告并給予相應的懲戒。第三十一條 省注協制定檢查紀律并傳達到檢查人員。檢查組進駐檢查現場時要向被檢查事務所告知檢查紀律。檢查人員、被檢查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檢查紀律。第三十二條 檢查組通常對事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也可調閱事務所有關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第三十三條 檢查組應在對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的基礎上,確定業務項目檢查的重點。在實施業務項目檢查時,一般應當抽取事務所當年度執行的業務。對于自上次接受檢查后執行的以往年度或期間的業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抽樣時應當考慮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的結果,并考慮樣本選取的充分12、性和代表性。第三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檢查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聽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見。第三十五條 檢查組負責收集檢查證據,保證檢查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并根據檢查證據形成檢查意見,向事務所出具檢查意見書。事務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檢查組提交反饋意見。檢查組從事務所獲取的檢查證據、反饋意見和重要的溝通事項及結果,應由事務所蓋章和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對于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拒不蓋章或簽名確認的,檢查組應及時向省注協報告,由省注協作出相應處理。第三十六條 檢查組要及時向省注協匯報檢查進展情況以及檢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接受省注協的指導和監督。第三十七條 檢查組須按照省注協確定的檢13、查標準實施執業質量檢查,編制檢查工作底稿。第三十八條 檢查組須在完成檢查工作后向省注協提交執業質量檢查報告。執業質量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被檢查事務所概況;(二)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三)被檢查事務所執業質量整體評價結果;(四)質量控制體系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問題;(五)業務項目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問題;(六)被檢查事務所的反饋意見。第三十九條 檢查組須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及時歸整檢查工作底稿,形成檢查檔案(包括電子檔案),統一交省注協。省注協負責組織專家驗收檢查檔案。檢查檔案的所有權屬于省注協。第七章檢查結果的處理第四十條 省注協從以下方面對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和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復核:(一)執14、業違規事實是否清楚,檢查證據是否確鑿,事實的認定是否有充分、適當的檢查證據;(二)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檢查程序;(三)適用的法律、法規、職業準則是否恰當。第四十一條 省注協須組織專家對檢查組的工作結果進行論證。第四十二條 省注協建立相應的懲戒制度,設立懲戒委員會或相應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給予相應的懲戒。第四十三條 省注協根據懲戒委員會或相應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實施懲戒,懲戒須以事實為依據,與執業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第四十四條 省注協須維護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其陳述申辯和申15、訴的權利。第四十五條 省注協須責成受到懲戒以及其他存在質量控制缺陷的被檢查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省注協應當對事務所整改情況跟蹤檢查,督促其切實整改。第四十六條 省注協須對年度檢查工作進行總結。省注協在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在規定時間內向中注協報送年度檢查工作總結。第四十七條 省注協須向社會公告每年檢查的事務所數量、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重點、檢查處理結果以及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第八章附 則第四十八條 省注協開展專案檢查、專項檢查等其他檢查工作,可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 省注協應當將年度檢查總體情況及檢查結果錄入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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