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責任人管理制度11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272606
2024-12-16
11頁
57.57KB
1、湖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責任人制度(征求意見稿)第一單 總則第一條 為督促我省保險公司切實履行償付能力管理職責,防范預警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償付能力風險,依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xx1號)和關于保監局履行償付能力監管職責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xx124號)相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湖南省級分公司。第三條 各保險公司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制度所稱的償付能力風險責任人(以下簡稱“風險責任人”),負責公司償付能力風險預警、報告,協調配合償付能力監管工作開展等。第四條 各保險公司應建立有效償付能力管理工作機制,加2、強內部溝通協調,確保風險責任人能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第五條 湖南保監局將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第二章 償付能力風險預警第六條 風險責任人應加強學習,以數據真實性和內控制度建設為核心,增強償付能力管理和資本約束理念,牢固樹立穩健經營、風險防范、遵章守紀、規范操作的意識。第七條風險責任人應全面掌握公司財務運營情況,及時分析監測公司存在的財務問題,加強資金流動的動態監控,防止財務問題引發償付能力風險。第八條風險責任人應實時監測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分析評估業務發展結構、速度等關鍵指標,及時預警,防止業務發展失衡引發償付能力風險。第九條風險責任人應充分了解公司3、內部管控情況,分析查找薄弱環節,督促公司及時加以完善,防止因內控管理問題引發償付能力風險。第十條風險責任人應密切關注公司市場競爭情況,對市場競爭中可能引發償付能力風險的重大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第三章 償付能力風險報告第十一條 風險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償付能力風險報告,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合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報告包括異動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十二條 風險責任人應及時報送償付能力風險異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對公司經營中發生的異常變動和可能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應當自該異動事項發現之日起1日內向湖南保監局報告4、:(一)車險賠付額50萬元以上、財產險100萬元以上、人身險20萬元以上的重大賠付以及發現的虛假賠案情況;(二)公司同一營業場所同時出現20名以上投保人退保或同一營業場所當天申請退保金額200萬元以上的重大退保情況;(三)企財險保額3億元以上、車險承保臺數100輛以上、個險保額200萬元以上、團險保額1千萬元以上的重大承保情況;(四)公司發生嚴重財務困難,現金流出現短缺;(五)公司發現的侵占、挪用、詐騙、傳銷、商業賄賂、非法集資等司法案件;(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風險責任人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2日內,按5、照規定向湖南保監局報送償付能力風險季度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公司經營狀況及存在的風險,特別要說明存在的經營問題和財務問題;(二)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等檢查所發現的問題;(三)中國保監會及湖南保監局下達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機構執行情況;(四)公司防范化解償付能力風險采取的有關措施;(五)其他與償付能力風險預警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四條 風險責任人應于年度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定向湖南保監局報送償付能力風險年度報告,報告內容范圍與季度報告一致。第十五條 湖南保監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報告的報送頻率。第四章 償付能力監管協調配合第十六條湖南保監局償付能力6、監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統計研究處),歸口管理和牽頭辦理湖南保監局償付能力監管日常工作,負責聯絡各公司風險責任人。第十七條 湖南保監局將依據償付能力風險監測情況,對各保險公司風險程度進行等級劃分,對風險突出的公司開展監管質詢。風險責任人負責接受償付能力監管質詢,對質詢提出的問題認真核實,確保質詢結果的真實性。第十八條湖南保監局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二)保險公司財務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三)中國保監會和湖南保監局下達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機構執行情況; (四)湖南保監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風險責任人負責協調配合湖7、南保監局償付能力現場檢查工作的開展。第十九條風險責任人負責配合銜接湖南保監局償付能力數據核查及相關調研工作。第二十條風險責任人應加強與總公司溝通聯絡,及時了解掌握總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重大舉措并向湖南保監局報告。第二十一條風險責任人應督促落實中國保監會及湖南保監局下達的各項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確保相關監管措施執行到位。第二十二條 湖南保監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以季度為基礎召開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會議,風險責任人應按時參加會議。風險責任人應依據湖南保監局要求做好會議相關工作。第二十三條 風險責任人應按時參加湖南保監局組織的償付能力風險教育培訓,并負責組織對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第五章 工作考核8、與責任追究第二十四條 湖南保監局對風險責任人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思想高度重視、工作積極有效、防范化解償付能力風險工作成績突出的風險責任人,將予以通報表揚。第二十五條 湖南保監局將對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風險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對不履行職責或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的風險責任人,將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責任上追一級,對總經理室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第二十六條湖南保監局將把各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工作情況與保險類機構和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相銜接,切實推動工作開展。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湖南保監局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與修訂。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所指“日”均為自然日。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9、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責任人工作職責一覽表 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異動報告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季度(年度)報告11附件1湖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責任人工作職責一覽表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措施完成時間償付能力風險預警1.預警防范公司財務風險(1)全面掌握公司財務運營情況。全年(2)動態監控資金流動。(3)分析監測財務問題、風險隱患,及時預警,防止財務問題引發償付能力風險。2.預警防范公司業務風險(1)實時監測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全年(2)分析評估業務發展結構、速度等關鍵指標。(3)及時預警,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業務發展失衡引發償付能力風險。3.預警防范公司內部管控風險(10、1)充分了解公司內部管控情況。全年(2)分析查找薄弱環節。(3)督促公司及時加以完善,防止內部管控問題引發償付能力風險。4.預警防范市場行為風險(1)密切關注公司市場競爭情況。全年(2)及時對市場競爭行為中重大問題采取措施。(3)防止重大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風險報告1償付能力風險異動報告(1)密切關注公司經營情況,及時發現經營中發生的異常變動和可能引發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異動發現之日起1日內(2)形成風險異動報告,提交公司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上報保監局。2償付能力風險季度報告(1)對本季度開展的償付能力風險預警防范工作及時梳理總結。每季度結束后12日內(2)按照規11、定形成季度報告,提交公司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上報保監局。3償付能力風險年度報告(1)梳理總結全年償付能力風險預警防范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度結束后15日內(2)按照規定形成年度報告,提交公司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上報保監局。償付能力監管協調配合1接受監管質詢(1)認真核實質詢問題。不定期(2)提交質詢答復函。(3)接受現場質詢。2協調配合現場檢查加強現場檢查入場前工作銜接;提供相關資料;做好其他配合工作。不定期3配合開展其他監管工作開展配合銜接償付能力數據核查及相關調研工作。不定期4.溝通聯絡總公司加強與總公司溝通聯絡,了解掌握總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舉措并及時報告湖南保監局。不定期5.督促落實監管措施督促落實中12、國保監會與湖南保監局各項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確保執行到位。全年6參加會議、培訓(1)按時參加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會議;按要求做好會議相關工作。不定期(2)按時參加償付能力風險教育培訓;負責組織對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不定期附件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異動報告保險公司名稱發現異動情況日期上報異動情況日期異動情況說明采取工作措施聯系人:聯系電話:公司風險責任人(簽字):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附件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季度(年度)報告保險公司名稱一、公司經營狀況及存在的風險,特別要說明存在的經營問題和財務問題二、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等檢查發現的問題三、中國保監會及湖南保監局下達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機構執行情況四、公司防范化解償付能力風險采取的有關措施五、其他與償付能力風險預警有關的重要情況風險責任人: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聯系人(簽字):收到報告時間:備注:1.有關詳細材料,應當以附件形式同時提交; 2. 每季度結束后12日或年度結束后15日內報湖南保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