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貸責任管理制度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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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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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石市商業銀行信貸責任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更好的加強和完善信貸管理,提高信貸管理水平,嚴加防范和控制信貸資產的風險,根據金融違紀行為處罰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制訂本信貸管理責任制。第二條 信貸管理責任制本著“誰發放、誰負責”的原則,遵循信貸資金運動的客觀規律。第三條 全行所有信貸管理人員和信貸管理機構都必須受信貸管理責任制的約束。第二章 信貸管理職責第四條 各級信貸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貸款通則、黃石市商業銀行貸款操作規程及有關貸款發放和審批的有關規定。忠于職守,盡職盡責。第五條 客戶經理要對客戶總經理(支行行長)負責,客戶總經理(支行行長)對市行負責。第六條 信貸管理責任人分為第一責任2、人和經營主責任人,第一責任人為在借款借據和在呈報市行審簽表上簽字的管戶客戶經理。經營主責任人為客戶總經理(支行行長)。(一)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1、負責貸款申請的調查,對借款人進行全面、詳細、深入的調查。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資格、股東結構、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情況、貸款項目及用途、不利因素等,全面真實地撰寫調查報告。明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貸款方式等意見。并對貸款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2、核實擔保抵押物品的真實性和價值。對保證人視同借款人一樣進行調查,并了解保證人真實意圖,對抵押物要現場核實,審查有關文件資料與抵押物是否一致,并對實際價值進行評估,審查質押物的真偽和手續的完備。并對保3、證人的保證資格的調查和抵質押物的真實性負責。 3、依法合規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質押物凍結等相關手續,并對各項手續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負責。 4、負責貸款戶的貸款檢查管理,監督銀行貸款的合理使用,落實收貸收息的資金來源,按期收回本息。當發現危及銀行貸款安全的問題,應立即報告,不得隱瞞。 5、收集和整理信貸檔案,妥善保管各種文件和證據,不得損毀遺失。 6、認真執行貸審會決議。 7、按規定要求及時發送和回收貸款催收通知單,認真核對帳務,督促借款人及時續辦擔保手續,確保銀行債權的有效性。(二)經營主責任人的職責:1、按國家不同時期的金融方針政策,和上級4、有關文件精神,根據本行的資產負債情況和市行的授權范圍,把握貸款的總量和結構,做好貸款的審核。 2、對客戶經理報送的貸款資料要進行認真審查,審查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審核貸款的法律手續和文書的合法性,審查材料是否完整和全面。情況不明的要責成有關人員重新調查落實或親自調查落實,并明確簽注貸款意見。 3、全面加強信貸管理。檢查、督促、指導第一責任人正確履行其工作職責,定期分析研究本行信貸資產狀況,確保信貸資產的完整與安全和我行債權連續有效。4、及時解決客戶經理反映的有關問題,對危及我行信貸資產安全情況,有權依法采取一切保全措施,并及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不得隱瞞。5、以身作則,抵制各種形5、式的違規違法行為,不得強令信貸部門發放貸款,不搞人情貸款和以貸謀私。6、做好綜合反映工作,及時總結信貸工作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信貸管理水平,組織和帶領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7、對本行信貸資產的真實性、安全性負有全面責任,對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負有連帶責任。第七條 各責任人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及崗位職責,自主獨立辦理信貸業務,不受外界影響,有權拒絕各方干擾。第三章 貸款責任人界定及追究第八條 依據貸款的操作程序和貸款的風險程度,從方便信貸管理責任制考核出發,在非不可抗力的影響下,把信貸管理的失職(失誤)歸納為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貸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出現嚴重的經營及財務危機,已瀕臨破產、倒閉、停產6、半停產。(二)貸款尚未到期,借款人連續拖欠貸款利息三個月以上。(三)貸款逾期三個月以上。(四)貸款發放一年內,貸款項目停建或被撤銷的。第九條 貸款期限內,借款人已無能力支付貸款利息,并拖欠達三個月的,貸款第一責任人則下崗清收貸款本息。經營主責任人應立即向市行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條 客戶經理管理的貸款出現不良,且不良貸款金額達到其管理貸款總額的2%,或連續兩個月出現不良貸款的,貸款第一責任人下崗清收貸款,經營主責任人應立即向市行書面報告相關情況,并協助第一責任人清收。第十一條 下崗清收階段,停止發放客戶經理的考核收入,每月按310元發放工資。再根據其清收的具體情況,決定恢復或調離客戶經理崗7、位。第十二條 貸款逾期一年仍無法收回的,第一責任人應主動提出辭職或調離商業銀行,并給予經營主責任人降職或撤職處分。第十三條 違規發放貸款,經努力收回部分或大部分貸款本息仍造成部分貸款損失的,應予以處罰和賠償。第十四條 處罰種類:(一)批評教育:包括口頭警告、書面檢討、通報批評。(二)經濟處罰:包括扣發個人所得、罰款、賠償經濟損失。(三)行政紀律處分:包括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四)其它處理:包括下崗待聘、限期調離。第十五條 由下列情況造成貸款本息損失的要予以處罰、賠償、責任追究。(一)故意隱瞞借款人或項目對貸款安全的不利因素。(二)對借款人或項目的調查評估與事8、實嚴重不符。(三)發放假名、冒名貸款。(四)未按規定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五)未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和質押物品的核實。(六)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七)違規徇私向家屬、朋友發放貸款。(八)當發現危及銀行貸款安全的情況不報告,又不采取積極措施。(九)丟失和毀損重要信貸檔案致使銀行貸款損失。(十)貸款后管理不積極,不主動導致貸款喪失訴訟時效或貸款擔保失效。 第十六條 凡貸款發生損失,由市行市場營銷部組織相應業務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如實上報貸審會,由貸審會根據具體原因及責任大小,提出責任處理意見及賠償意見,提交市行行務會作出責任處理及賠償決定。第十七條 責任及賠償分攤。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原則上由第一責任人承擔80%,經營主責任人承擔20%。第十八條 賠償金額的計算。根據市行決定的賠償金額乘以各責任人應承擔的百分比等于各責任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直接從責任人保證金中扣除。第十九條 凡因違反有關規定發放貸款,而被有關監管部門處罰的一律由有關責任人承擔,第一責任人與經營主責任人分擔比例按第十七條規定執行。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信貸管理責任制由市行審貸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信貸管理責任制自簽發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