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管理制度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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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行為,防范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貸款通則以及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是全省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辦理各項信貸業務必須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類信貸業務制度的基本依據。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貸款人系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四川省內有權經營信貸業務的各級農村信用社。本辦法所稱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貸款人處獲得貸款的企(事)業法人、2、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四條 全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經營必須堅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審慎合規經營的原則和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原則。第五條 農村信用社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農村和縣域經濟發展的服務宗旨,在同等條件下,要體現本社社員(股東)貸款優先、“三農”貸款優先的原則。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第二章 基本規定第七條 信貸管理組織體系(一)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市州辦事處(聯社)建立風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險管會),負責監督管理信貸業務。監督管理以風險提示為主。風險提示不改變法人機構的信貸決策權利和責任。(二)縣級聯社3、建立信貸審批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負責獨立經營決策和管理信貸業務。縣級聯社理事長對貸審會決策通過的信貸業務,可行使“一票否決”權利。(三)縣級聯社分支機構建立信貸審批小組(以下簡稱貸審小組),負責在授權范圍內經營管理信貸業務。(四)信貸崗位。農村信用社應設立受理崗、調查崗、審查崗、審批崗、放款崗、貸后檢查崗、風險管理崗、資產保全崗、盡職調查崗、檔案管理崗等信貸崗位。第八條 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將受理、調查、審查、審批、發放、貸后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進行分解,由不同部門(崗位)承擔,實現相互制約和相互支持。(一)客戶部門主要負責信貸業務的受理(營銷)、調查評價、項目評估、4、信用等級初評、授信額度測算、放款和貸后管理等工作。有條件的縣級聯社可分設公司類客戶部門和個人客戶部門。(二)信貸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信貸業務審查、信用評級審查、授信額度審查、風險管理、資產保全、法律事務、信貸檢查等工作。第九條 實行信貸審查專員制度。信貸審查專員負責對擬提交貸審會決策的各項信貸業務進行獨立審查,有效識別和充分揭示風險,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見和防范控制風險的措施。信貸審查專員由省聯社統一管理。 第十條 實行盡職管理制度。在信貸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中,各崗位信貸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實行盡職免責、失職問責制度。第三章 信貸對象與基本條件第十一條 信貸對象包括:(一)在農村信用社服務轄區內有固5、定住所或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自然人;(二)在農村信用社服務轄區內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第十二條 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申請信貸業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年滿18周歲,原則上不超過60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證件;(二)有正當的職業和合法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三)從事經營活動合規合法,自愿接受農村信用社的信貸監督與檢查;(四)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應提供符合規定的擔保;(五)無不良信用記錄;(六)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信貸業務應具備的基本條6、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環保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規、合法;(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頒發并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特殊行業還須持有有權機關核發的從業許可證,并在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證;(三)持有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以及質量監督部門頒發并經年檢合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四)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五)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資本金和資產負債率;(六)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貸款必須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東)會授權或決議;(七)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結欠貸款本息已清償或落實了貸款人7、認可的還款計劃;(八)對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應按規定提供擔保;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真實、合法、有效的有關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合同,以及能夠證明票據項下的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九)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不予受理的信貸對象:(一)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的; (二)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三年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的; (三)向農村信用社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的;(四)違反國家規定騙取、套取貸款、用借貸等行為牟取非法利益的;(五)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匯貸款的;(六)違反國家規定用信貸資金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的;(七)生產8、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或嚴重有損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的產品或項目的;(八)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未取得土地、環保、規劃、安檢等有權部門批準的;(九)在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落實原有債務或未按有關規定對其清償債務提供足額擔保的;(十)在征信系統內有不良信用記錄或對金融機構有惡意拖欠貸款行為的,被列入黑名單的;(十一)有其它嚴重違法或危害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安全行為的。第四章信貸業務種類第十五條 信貸業務按會計核算的歸屬分為表內和表外信貸業務。表內信貸業務包括貸款、商業匯票貼現等;表外信貸業務包括承兌、保證、信用證等。第十六條 信9、貸業務按性質和用途分為固定資產貸款(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農業、工商業、服務業、建筑業等)、循環額度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生產經營貸款、保證、承兌等信貸品種。第十七條 信貸業務按對象分為公司類信貸業務和個人貸款業務。第十八條 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一)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貸款。(二)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三)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第十九條 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擔保貸款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一)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10、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二)保證貸款,是指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而發放的貸款。農村信用社只發放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貸款。辦理保證貸款,應綜合保證人的資產規模、所有者權益、信用等級、現金流量、信譽狀況、發展前景和已為他人提供擔保余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保證額度。(三)抵押貸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抵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四)質押貸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設定質押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質)押貸款,應當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限、貸款風險度,抵(質)押物所處位置、使用年限、折舊程度、功能狀況、估11、價可信度、變現能力、變現時的價格變動、變現費稅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同種類抵(質)物的抵(質)押率。第二十條 貸款按組織形式分為普通貸款、社團貸款和銀團貸款。第二十一條 貸款按資金來源分為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第五章貸款金額、期限與利率第二十二條貸款金額根據客戶的資金需求情況、償還能力和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供求能力確定。第二十三條 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后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15年,超過10年應當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個人按揭貸款除外)。貸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延長原借款合12、同確定的貸款期限的行為。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第二十四條 利率與費率(一)貸款利率、銀行承兌匯票和保證業務費率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二)經借、貸雙方協商確定的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載明。(三)展期貸款利率按簽訂展期合同之日的農村信用社同檔次貸款掛牌利率執行。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則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利息。逾期和擠占挪用貸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計收利息。(四)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五)13、農村信用社要嚴格執行結算制度的相關規定,按期計收利息。各類貸款利息均按實際占用天數計算。農村信用社應逐步推行利率市場化。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比例范圍內,制定貸款定價模型與指引,建立科學、規范的定價認定程序。第六章 客戶評級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條 辦理信貸業務原則上應遵循“先評級、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則。低風險信貸業務可以不對客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和統一授信。第二十六條 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是農村信用社授信管理的基礎工作。評定內容主要包括經濟實力、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經營效益、基本素質、信用記錄和發展前景等因素。大中型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級、AA級(AA+、AA、AA-)、A級(A+、A、A-14、)、BBB級、BB級、B級共10個等級;小型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A-、BBB、BB、B共8個等級;城鎮個人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BB、BB、B、C共7個等級;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3個等級。第二十七條 根據應授信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對客戶實施統一授信。統一授信是指通過核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統一控制客戶在農村信用社系統內各類融資總額的風險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和統一授信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個人消費信貸有效期不超過三年),有效期內可根據客戶動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第七章信貸業務操作流程第二十九條 信貸業務基本程序包括:受理、調查、審查、審15、批(風險提示)、發放和貸后管理。第三十條 受理程序包括:市場營銷、客戶申請、資格審查、提交材料、資料初審等環節。第三十一條 調查程序包括:信貸業務調查與業務談判、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審核與審定等環節。信貸業務調查、談判和撰寫調查報告由信貸調查崗位完成,審核由客戶部門負責人完成,審定由分管領導完成。第三十二條 審查程序包括:初審、復審、審定和獨立審查等環節。初審由信貸審查崗位人員完成,復審由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完成,審定由分管領導完成,獨立審查由信貸審查專員完成(采取會議和會簽審批方式的信貸業務必須先經過信貸審查專員獨立審查)。第三十三條 審批程序(一)審批分為會議審批、會簽審批和單人審批三種方16、式。1會議審批:是指通過貸審會會議審批的方式。2會簽審批:是指在不能召開貸審會會議的情況下,分別由貸審會委員(不低于三分之二)獨立審閱申報材料后作出決策意見,貸審會辦公室匯總情況后報貸審會主任委員審批的方式。3單人審批。單人審批是指有權審批人在不召開貸審會的情況下,通過審閱經審查后的信貸業務資料而形成審批結論的方式。單人審批主要適用于低風險業務和統一授信后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單筆信貸業務。(二)貸審會審議結論分為同意、再議和不同意三種情況。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投“同意”票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投“不同意”票為不同意;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投票結果為再議。(三)對聯社17、結論為不同意的信貸業務,在1個月時間內擔保條件發生變化的,聯社客戶部門可申請復議,復議僅限于一次。(四)經審批同意的信貸業務,有效執行期不超過2個月,項目貸款有效執行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第三十四條 發放程序包括:出具貸款承諾書(如需要)、落實貸前條件、簽訂合同、落實用款條件、支用貸款、登記登錄、貸款檔案歸檔等環節。第三十五條 貸后管理程序包括:貸后檢查、風險監測與風險預警、本息收回、貸款展期、借新還舊、不良貸款管理、信貸業務檔案管理等環節。第八章信貸資產風險分類與不良信貸資產管理第三十六條 信貸業務風險分類主要衡量客戶違約導致農村信用社損失的可能性,適用于農村信用社的各項信貸業務。信貸業務風險18、分為五級,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后三類為不良信貸資產。第三十七條 貸款按期限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后三類貸款為不良貸款。第三十八條 實行信貸資產風險分類認定和監測考核制度,適時調整信貸資產形態,真實、動態反映資產質量。 第三十九條 不良信貸資產的經營管理是指對不良信貸資產進行催收、盤活和處置的行為。第四十條 不良信貸資產經營管理的對象主要是表內外信貸業務形成的不良信貸資產(墊款等)。第四十一條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約歸還貸款,以借款人、擔保人的資產抵償所欠農村信用社貸款本息而形成的待處理資產。第四十二條 按照“嚴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價、妥19、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債權”的原則接收、估價、保管、處置和核算抵債資產。第四十三條 損失信貸資產核銷實行“逐戶申報、嚴格認定、逐級審查、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繼續追索”的原則。第九章 信貸人員與信貸檔案管理第四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要按信貸業務規模及發展趨勢配備信貸人員,并保持信貸管理隊伍的相對穩定。第四十五條 逐步實行信貸人員持證上崗和等級管理制度。所有信貸人員應通過考試、考核獲取上崗資格。對已取得上崗資格的信貸人員,按照工作能力和業績進行考核評定,實行等級管理,不同等級授予不同的權限,享受不同的待遇。第四十六條 建立信貸人員履職和離崗稽核制度。第四十七條 信貸檔案。信貸檔案是農村信用社20、提供、管理、收回信貸業務全過程的真實記錄。(一)農村信用社以客戶為單位建立信貸檔案,完整收集每筆信貸業務的相關資料。信貸檔案資料主要包括申報資料、審查審批資料、發放資料和貸后管理資料。(二)實行信貸檔案借閱、查閱登記制度。(三)基層信用社在授權范圍內辦理的信貸業務,由基層信用社落實專人管理信貸檔案;縣級聯社經營的信貸業務,由信貸管理部門(或綜合檔案管理部門)管理信貸檔案。信貸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變動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第十章其他規定第四十八條 個人貸款業務,應在不同的產品中明確規定最高信貸額度。第四十九條 低風險業務主要是指交存100%保證金(含憑證式國債和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定期存單質押)及全國性商業21、銀行及政策性銀行信用支持與承諾全額覆蓋風險的信貸業務。第五十條 社團貸款是指由兩家及兩家以上的縣級聯社,采用同一貸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社團貸款應遵循“自愿協商、權責明晰、講求效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第五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未經批準不得發放跨區域貸款(社團貸款、委托貸款除外)。第五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辦理委托貸款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第五十三條 不得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第十一章 違約及處理第五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致使農村信用社債權被懸空,農村信用社應停止發放新貸22、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對有逃廢債行為或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要運用法律等多種手段收回貸款。第五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三)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買賣和房地產炒作的;(四)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五)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五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一)向農村信用社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二)不如實向農村信用社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三)拒絕接受農村信用社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第十二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 各市、縣級聯社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川信聯發2006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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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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