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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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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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行為,防范信貸風險,優化客戶服務,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安徽省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信貸管理基本制度是轄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各類信貸業務綜合管理辦法和單項業務品種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相統一的原則,必須堅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的制度。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信貸業務是農村信用社對客戶提供的各類信用的總稱,包括貸款、承兌、貼現、信用證等2、資產和或有資產業務。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信貸人員是各級農村信用社信貸經營和管理人員,包括客戶部門和信貸管理部從事信貸業務操作和管理的人員。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經營社是指有權辦理和經營信貸業務的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及其分支機構(含法人信用社,下同)。 第二章信貸管理組織體系 1 第七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將調查、審查、審批、經營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分解,由不同經營層次和不同部門(崗位)承擔,實現其相互制約和支持。農村合作銀行和實行統一法人的縣(市、區)聯社應實行審貸部門分離;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的分支機構,也應實行審貸崗位分離。 農村合作銀行、實行統一法人的縣3、(市、區)聯社設立客戶部門和信貸管理部門。仍實行二級法人的縣(市、區)聯社,其客戶部門的工作職責主要由基層信用社和聯社營業部承擔。 客戶部門承擔信貸業務的開發、受理、調查、評估和審批后信貸業務的經營管理,信貸管理部門承擔信貸業務的審查和整體風險的控制。 第八條實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制度。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成立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貸審會是信貸業務決策的議事機構,審議需經貸審會審議的信貸事項,對有權審批人進行制約以及智力支持。貸審會由農村合作銀行行長、縣(市、區)聯社主任或主管信貸的副職及客戶部門、信貸管理部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行長、主任或主管信貸的副職為主任委員。 農村合作4、銀行、縣(市、區)聯社的分支機構設立客戶經理和信貸員,并成立貸審組。貸審組負責轄內需經貸審組審議的信貸業務的決策。貸審組由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的分支機構主任、客戶經理、信貸員組成。 第九條實行信貸業務權限管理制度。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對分支機構實行有限授權管理。信貸業務權限不改變經營社信貸業務經營管理的責任,農村合作銀行行長、縣(市、區)聯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對轄內信貸經營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條實行大額貸款報備咨詢制度。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權限范圍內但省聯社要求報備的大額貸款業務,在有權審批人審批實施前向省聯社報備,經省聯社審查無異議后,由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5、聯社有權審批人審批發放。省聯社對報備咨詢的大額貸款行使異議權,但不行使決策權。省聯社對大額貸款報備咨詢不改變法人機構信貸風險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實行信貸業務責任人制度。在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調查、審查、審批、經營管理等各環節的有權決定人為主責任人;具體承辦調查、審查、經營管理的信貸人員為經辦責任人。主責任人和經辦責任人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實行信貸信息披露制度。公開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條件、利率、期限等相關信息,限制性公開或披露客戶的信用狀況。 第三章客戶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客戶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6、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四條客戶(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客戶除外)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原應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償或落實了經營社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在農村信用社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賬戶,自愿接受農村信用社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須有人民銀行核準發放的有效貸款卡,以及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7、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營業許可證; (六)不符合信用貸款方式的,應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 (七)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的50%;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信用貸款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會授權或決議; (八)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九)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 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客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在農村信用社的營業區域之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四)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8、 第四章客戶統一授信管理 第十六條實行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客戶統一授信管理是農村信用社對客戶實施集中統一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管理制度。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和仍實行二級法人的信用社為授信主體。對應授信客戶必須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則,做到授信主體統一,標準統一,內容統一。 第十七條客戶信用等級管理。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是農村信用社客戶授信管理的基礎工作。客戶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級,評定內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客戶領導者素質和發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八條根據應授信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資產負債率和其它要素確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農村信用社對其提供的貸款、貼現9、承兌、信用證等資產和或有資產信用余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第十九條對客戶實施統一授信管理分為內部統一授信和公開統一授信兩種方式。 內部統一授信指農村信用社核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作為信用社內部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最高限額,不與客戶見面,由信用社內部掌握。 公開統一授信指農村信用社根據AA級以上客戶申請,在對單一法人客戶或企業集團的風險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就核定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與客戶簽訂授信協議,使客戶在一定時期和核定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農村信用社信用。 第二十條對企業的統一授信由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可循環使用信用是指農村信用社在統一授10、信額度內,確定一個最低的可撤銷的信用額度,并與客戶簽訂協議,使客戶在一定時期和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農村信用社信用。 第二十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對象的信用等級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關單項業務品種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信貸業務種類 第二十三條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四條貸款按方式11、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一)信用貸款,是指以客戶的信譽發放的貸款。除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外,從嚴控制信用貸款。 (二)擔保貸款,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1.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農村信用社只發放連帶責任的保證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保證資格、資信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審查,并簽訂保證合同。 2.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觀能力以及所設定抵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12、有關登記手續。要根據抵押物評估值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抵押物變現值不得低于貸款額的1 5倍。 3.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質押貸款,應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所設定質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或移交手續。動產質押物變現值不得低于貸款額的1 5倍,權利質押憑證面值不得低于貸款額的1 2倍。 第二十五條商業匯票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信用社的票據行為,是信用社向 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承兌13、,是指承兌人(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應承兌申請人的要求,對其簽發的匯票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和農村信用社的相關條件,承諾在該商業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農村信用社承兌匯票承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信用證,是指開證社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保證,是農村信用社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第二十八條農村信用社信貸投向應體現立足社區、服務“三農”的宗旨、經營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特色信貸業務,不斷創新信用品種。 第二十九條其他資產和或有資產信用品種。 新開發的信貸業務品種須按規定報省聯社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章信貸業務操作管理 第三十條辦14、理信貸業務要按權限、按程序運作。 第三十一條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流程: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報備、與客戶簽訂合同、提供信用、貸款業務發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對中長期項目貸款,由有權審批社組織評估或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信貸產品定價。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利率政策和結息方法,確定貸款利率和浮動幅 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載明。農村信用社承兌匯票等或有資產業務按省聯社規定收取手續費。 對農業貸款的執行利率應低于最高浮動利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貼息貸款,根據利息補貼方法,按規定計收利息。 第三十15、三條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未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仍執行合同利率。 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利息和罰息。 貸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貸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計收復利。 第三十四條經經營社同意,客戶可以提前歸還貸款。提前歸還貸款,應當按實際借款的時間計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客戶支付違約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合同管理。按規定使用省聯社統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文本樣式另行下達)。簽訂合同要保證合同文本之間的法律銜接,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七章信貸業務發生后的管16、理 第三十六條信貸業務發生后的檢查。信貸業務發生后,客戶部門和信貸管理部門要對客戶執行信貸合同、經營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經營性跟蹤檢查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七條貸款展期。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客戶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經營社提出書面貸款展期申請,經經營社同意后予以貸款展期。擔保貸款展期,還應出具貸款擔保人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貸款條件。 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或有資產業務到期不能履約的款項,從到期日17、次日起轉入相應的逾期貸款(或墊款)科目。貸款展期按貸款審批權限審批(報備)。 第三十八條建立信貸風險預警制度。經營社要對客戶財務和非財務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員、社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財務狀況等進行監控,當可能危及信貸安全時,應及時向經營社負責人、有權審批人報告,在信貸事實風險形成前,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立客戶重大經營事項報告制度。對客戶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等變更,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18、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觀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事項,經營社要及 時采取應對措施并逐級向有權審批(接受報備)社報告,有權審批(接受報備)社接到報告后,及時調整應對策略。 第四十條信貸違約處理。客戶未按信貸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義務,經營社要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訴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客戶維護。對客戶提供理財、結算、信息咨詢、代理、保險、代理公證、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務,鞏固、穩定優良客戶;建立主動退出機制,限制、淘汰劣質客戶。 第四十二條信貸檔案。信貸檔案是農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過程的真實記錄,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資料檔案和信貸運作19、檔案。 客戶部門以客戶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記錄每筆信貸業務活動的全過程及客戶和擔保人資料。客戶和擔保人資料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文件、分析報告、評估報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將全部數據按時錄入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 信貸運作檔案主要是信貸業務審議、審批過程中的有關資料,由信貸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按時錄入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 對信貸檔案指定專人管理,崗位變動要進行移交。實行信貸檔案借閱、查閱登記制度。 第八章信貸資產風險監管 第四十三條實行和完善信貸資產質量監管制度。對信貸風險資產進行分類、認定、登記、債權保全和清償、核銷和監測。 第四十四條貸款監測實行期限分類20、法和風險分類法。(一)按期限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其中,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為不良貸款。 (二)按風險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為不良貸款。 第四十五條實行不良貸款認定和監測考核制度。嚴格標準,真實反映信貸資產質量。新發生的不良貸款要堅持逐筆(戶)審查、明確責任、分級審批、規范運作的原則,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認定。 對不良貸款實行直接監管和重點監管,嚴格責任考核。 第四十六條債權保全和清償。防范、抵制和糾正客戶逃廢農村信用社債權、侵蝕信貸資金和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償還債權本息的行為21、,參與銀行業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組織的同業聯合制裁行動。 第四十七條抵債資產的管理堅持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農村信用社利益的原則。 抵債資產必須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易于價值變現和保管、所有權和使用權無爭議的資產。 抵債資產的接收、估價、過戶、處置必須按權限和程序進行。 抵債資產工作歸口信貸管理部門管理。 第四十八條呆賬(損失類)貸款核銷。按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賬(損失類)貸款。 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村信用社豁免貸款。 第四十九條實行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不良信貸資產進行監測,提出清收盤活的措施;客戶部門或資產保22、全部門負責不良信貸資產的清收盤活。 第九章信貸人力資源管理 第五十條按照審貸分離要求設置信貸機構,確定崗位、配備信貸管理和經營人員。 第五十一條實行信貸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所有信貸從業人員要通過考試,獲取上崗資格,并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或分支機構負責聘用;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信貸工作。 第五十二條實行信貸人員等級管理制度。對已取得上崗資格的信貸人員,按照工作能力和業績進行考核評定,實行等級管理,不同等級授予不同的事權,在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權限內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資系數。 第五十三條加強培訓,提高信貸人員業務技能和道德素養。 第五十四條建立信貸工作獎懲制度。對工作業績突出的信貸經營23、和管理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違反信貸管理有關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按照省聯社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五條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把信貸日常業務處理、決策管理流程、數據統計分析、貸款風險分類預警、信貸監督檢查、客戶資料等行為全部納入計算機處理,形成覆蓋全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全過程的科學體系,是信貸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六條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的運行管理。客戶部門、信貸管理部門、科技部門各司其責,負責信貸各項數據的錄入、數據處理和系統維護等。 經營社客戶部門負責轄區信貸業務受理、調查、發放及24、收回、客戶經營情況等資料錄入。 各級社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信貸業務審查、權限管理、數據上報和綜合系統檢查。市派出機構、縣(市、區)聯社負責轄內所有上報數據的匯總、整理和上報。 科技部門負責系統維護和技術支持。 第五十七條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的安全管理。客戶部門、信貸管理部門和科技部門要按規定操作,嚴守機密,不得將數據結構、操作密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八條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必須按規定設定系統綜合管理員,負責系統機構人員管理、權限管理和系統維護工作。建立系統應用人員培訓和上崗資格考試制度。 第五十九條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的管理。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的基本信息和決策意見,25、是信貸決策、 檢查、考核的基本依據。各級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人員對錄入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負責。 第十一章信貸管理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應遵守銀行業監督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不適宜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信貸業務,要實行崗位分離或其他有效的制約形式。 低風險信貸業務(足額存單質押小額貸款、交存100%保證金的承兌)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以適當簡化辦理程序,可以不實行審貸分離。 第六十二條未經有權審批社批準,同一轄區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對同一客戶提供信用。 未經有權審批社批準,各分支機構不得超越轄區提供異地信用。 第六十三條不得發放從事股本權益性26、投資的貸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發放從事有價證券、期貨等投資的貸款;不得對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客戶經營房地產業務發放貸款;不得發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貸款;不得向國家宏觀控制的行業發放貸款。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指定由農村信用社承辦的特定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農村信用社承辦的貼息貸款,實行商業化經營管理。 第六十五條開辦委托貸款需報經省聯社批準。開辦委托貸款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六十六條建立信貸回避制度。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關系人是指農村信用社理(董)事長、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制度由省聯社制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1-21
4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