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信貸基本管理制度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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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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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信貸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行為,防范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公司進行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各類信用品種管理制度和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信貸業務,是指公司向客戶提供各類信用的總稱。包括貸款、貼現、承兌等資產和或有資產業務。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信貸人員:是指負責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和風險控制等部門的的經辦人員、管理人員和決策人。客戶經理是指公司參與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的人員。第五條 公司開展信貸業務,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并符合國家2、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一)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統一的原則;(二)審慎經營,擇優扶持原則;(三)審貸分離、崗位制衡、權限審批原則;(四)面向三農,小額分散原則。第六條 建立、健全信貸管理組織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實現穩健經營、持續發展。 第二章 基本規定第七條 實行信貸準入管理制度。開展信貸業務的對象,必須符合準入的范圍和條件,否則,不得發生信貸業務。 第八條 實行客戶授信管理制度。公司根據客戶資金需求情況、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核定客戶最高授信額度,以有效控制客戶風險總量。對具備條件的客戶,應堅持“先評級、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則。第九條 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在辦理貸款業務過程中,將調查(咨詢3、)、審查、審核、審批各環節的工作職責進行分離,由不同部門和崗位承擔,形成部門制衡、崗位制約、相互配合、互相監督的機制。第十條 建行操作規范程序制度。所有信貸業務均應經過調查、審查、審議、審批、貸后管理、本息收回的程序進行,不得逆程序、減化程序操作。第十一條 建立信貸審議、審批制度。所有信貸業務均應通過貸審會審議通過,未經貸審會審議或審議未通過的信貸業務,有權審批人不得審批。經貸審會審議通過的信貸業務,由公司董事長一支筆審批。第十二條 實行貸后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發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以前,信貸部門、風險監管部門等,應按照貸后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借款人或用信人的生產經營、本息收回、風險預4、警處置等進行的系列管理。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對信貸資產業務實行四級風險分類管理,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對信貸資產業務和或有資產業務實施五級風險分類管理。第十四條 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第一責任人是指在開展信貸業務過程中,對每一個環節發揮把關和承上啟下作用的經辦人員。主要包括調查、審查、審核、審批、貸后管理、風險識別、風險處置等。第一責任人應當按職責要求,獨立分析、識別、判斷信貸風險,并針對性提出防控風險的意見,有權決定信貸業務是否進入后續程序,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對失職、瀆職等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一責任人應當在信貸5、業務相關資料上簽注姓名和意見。 第十五條 實行主責任人制度。在信貸業務運行過程中,每一環節的主要負責人,作為負責該環節的主責任人,對信貸業務的經營效益和風險控制,承擔主要責任。對失職、瀆職等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必須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 實行培訓考核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和渠道,對從事信貸業務的相關人員,進行政治、業務培訓和考試或考核,逐步推行持證上崗;按照規定辦法,對信貸業務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考評和考核。 第十七條 實行貸款“十不準”制度。(一)不準向國家明令禁止的產業、產品和項目發放貸款;(二)不準向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發放貸款;(三)不準向超越經營范圍的發放貸款;(四)6、不準向股東及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五)不準向證券、基金、信托公司、期貨經紀人發放貸款;(六)不準弄虛作假、內外勾結發放貸款;(七)不準違規操作、逆程序發放貸款;(八)不準降低信貸條件發放貸款;(九)不準以貸吸存、違規辦理委托放款;(十)不準化整為零、逃避監管。 第十八條 實行劣質客戶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果斷措施,收回貸款本息后予以淘汰。(一)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不再發展的行業或客戶;(二)產品積壓或經營規模逐漸萎縮、經營性現金流連續三個月為負值的客戶;(三)連續出現風險信號的客戶;(四)信用度低,逃廢債務或被列入“黑名單”的客戶。第十九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制度、規定或失職、瀆7、職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按規定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第三章 客戶及基本條件和授信 第二十條 發生信貸業務的客戶,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國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類客戶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主體資格合法,法定證照、證件完整、有效; (二)產品或經營范圍合法,且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或允許; (三)產權清晰,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較健全,運行較規范; (四)公司及高管人員無不良信用記錄,無被訴、合同違約及行政處罰等記錄; (五)經營有利潤,經營性凈現金流量為正值; (8、六)信用等級或經測評達到A級及以上; (七)用信后的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超過70%; (八)用途真實、額度和期限,合法、合理;(九)擔保合法,并具有足夠的擔保能力。第二十二條 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三農”戶和城鄉自然人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分別按照相關具體操作辦法執行。第二十三條 公司類客戶在授信前,應先行信用等級評定。具體按照信用等級評訂辦法的具體規定執。第二十四條 對客戶授信,由信貸部門在對客戶調查、分析基礎上與用信額度的合理性確認,同時一并完成。用信額度不得高于授信額度。 對客戶授信:主要限于貸款和貼現,待條件成熟并經批準后,再開展其他品種和表外授信業務。第二十五條 對客戶授9、信的原則、條件、測算方法等,按照授信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積極創造條件,將公司納入中央銀行征信系統管理。第四章 業務種類和方式第二十七條 公司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自身實際,一定時期內,主要開展以下業務:(一)人民幣貸款;(二)人民幣票據貼現;(三)監管當局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二十八條 人民幣貸款是指公司根據客戶申請,對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一)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根據目前相關實際,公司原則上主要辦理短期貸款業務。(二)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1、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發放信用貸款,必須同時滿足規定10、的條件。公司原則上不發放信用貸款。 2、擔保貸款,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保證資格、資信狀況及其還款記錄進行審查,并簽訂保證合同。 公司只發放連帶責任的保證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所設定抵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簽定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11、物評估變現值的規定比例。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辦理質押貸款,應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所設定質押物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出質人簽定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或移交手續。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動產質押物變現值、權利質押憑證面值的規定比例。(三)按對象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1、中、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具體主要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小企業,因生產、經營資金不足而發放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2、私營、個體工商戶貸款:是指以私營、個人獨資、個體性質登記注冊的生產、經營者,因生產、經營或季節性周轉需要而發放的短期貸款。3、農戶12、聯保貸款:是指農戶為了滿足生產、生活等方面的資金需求,自愿組成聯保小組,由公司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超出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范疇,并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4、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公司基于農戶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要抵押擔保的貸款。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照農戶小額貸款管理辦法執行。5、助學貸款:是指公司對國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政府所辦高職、高專)、或在讀經濟困難學生家長等,發放的用于支付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的貸款。第二十九條 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轉讓給公司的票據行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期限自貼限之日起到票13、據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公司原則上只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第三十條 各類貸款及票據貼現業務具體操作,按照公司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信貸業務操作管理第三十一條 辦理信貸業務必須按程序運作,按權限審批。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程序:客戶申請與受理調查(評估)審查審核與審議審批報備與客戶簽訂合同提供信用信貸業務發生后的管理按月計收利息或服務費信用收回。 開展公司類信貸業務,原則上應當先行信用評級與授信。 第三十二條 根據風險防范等相關要求,制訂和實施各類信貸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并明確每個環節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第三十三條 根據監管當局的規定和中央銀行的利率政策,結合信貸業務的具體情況,對信14、貸業務進行合理定價,最高不超過司法部門的規定。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應當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第三十四條 所有信貸業務應當具有合法、有效和足值的擔保,并按規定程序,事前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原則上不辦理無擔保的信用業務。第三十五條 發生信貸業務,必須逐筆簽訂信貸業務合同,并使用公司的統一制式合同文本。對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簽訂非制式合同文本,但簽訂之前,須經過法律專業審查。第三十六條 信貸業務實施前,應當按規定向監管當局報備。未經批準,不得跨地區發放貸款。 第六章 信貸業務發生后的管理第三十七條 信貸部門應當對客戶執行信貸合同、經營狀況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分析,敦促客戶及時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貸后15、管理的具體要求,按照貸后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按規定要求報送信貸業務經營、管理的報表;貸后跟蹤檢查、專題檢查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必要時向貸審會或相關領導報告。第三十九條 信貸業務展期,必須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要求調查、審查、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后辦理。信貸業務展期、逾期,應按照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用信人執行新的利率或計收逾期利息。第四十條 客戶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出現轉移用途、拖欠利息等行為的,應當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計收客戶的復利、罰息、違約金,并視風險等情況,采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訴等措施。第四十一條 開展信貸資產質量的跟蹤監測與管理工作,并按規定進行16、資產質量的分析、認定、分類管理和考核。(一)按期限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其中,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為不良貸款。(二)按質量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為不良貸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條 加強客戶信貸風險信號的識別、監測、預警、及時化解和處置工作。第四十三條 對已出現風險的客戶,必須及時采取合法、有效的資產保全措施,把貸款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同時,積極參與監管當局防范、抵制、逃廢金融債務的聯合行動。第四十四條 加強不良貸款管理與清收工作。真實、及時、全面反映貸款資17、產質量。新發生的不良貸款要堅持逐筆(戶)審查、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強清收。第四十五條 及時做好抵債資產的接受、估價、保管、處置和核算等工作,堅持“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公司利益“的原則。第四十六條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專項撥備或呆賬準備金,全面覆蓋風險,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賬(損失類)貸款。已核銷的貸款,要嚴格保密,由專人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第四十七條 認真做好信貸資料的搜集、整理、歸檔、保管等工作。信貸檔案應逐戶反映信用業務發生、管理、收回全過程的真實情況。信貸資料檔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信貸管理特別規定第四十八條 不得向關系人以及關系人投資、任職的公司18、發放優于其他借款人條件的貸款。關系人是指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客戶經理及其近親屬。辦理業務的相關人員與發生信貸業務的客戶,存在親屬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第四十九條 對單個客戶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監管規定的最高限額。對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風險性、效益性,進行定期或不期地審計稽核或專題檢查。第五十條 信貸人員對公司、客戶知悉商業秘密,應按規定予保密。第五十一條 加強信貸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專業技能;適時對信貸人員進行等級管理。第八章 獎 懲第五十二條 建立信貸業務經營管理獎懲制度,對拓展業務、防范風險、避免或減少信貸資產損失作出突出貢獻的相關人員,公司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19、以及違規、違紀的相關人員,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造成損失的,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三條 信貸人員違反以下制度、辦法的,按規定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按規定予以賠償;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 信貸管理基本制度;(二) 信貸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三) 信貸業務盡職審查指引;(四) 信貸業務評級、授信管理辦法;(五) 信貸業務風險分類管理辦法;(六) 信貸業務貸后管理辦法;(七)信貸經營管理其他制度、規定。第五十四條 認真履行了職能、職責,由于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形成的信貸資產損失,對相關人員予以免責。第五十五條 信貸業務經營管理獎懲辦法,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和要求另行制定。第九章 附 則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發文實施,修改、完善亦同。 二零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