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10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272773
2024-12-16
10頁
21.04KB
1、*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本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合規開展,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7號)、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4號)、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本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本行作為發起人將持有的預期可產生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進行組合,信托給受托機構并實行破2、產隔離后,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及相關費用的行為。第三條 本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所承擔的角色包括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本行應根據監管要求及法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并建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第四條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應納入本行統一風險管理體系,確保相關風險的識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發起機構第五條 作為業務發起機構,本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遵循以下要求:(一)嚴格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按照監管規定做好基礎資產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在向次級證券投資者3、披露基礎資產信息時,應督促投資者按照相關約定做好重要客戶信息的保密工作。(二)嚴格審查參與中介機構的資質,確保合作方具有優良的信譽和專業能力。(三)嚴格審查、篩選入池貸款,使入池貸款符合證券化標準。(四)嚴格審查資產證券化方案,使產品設計更為合理、完善。(五)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操作規程。(六)在本行兼任貸款服務機構的情況下,加強證券化后信貸資產管理,確保被證券化的貸款服務和管理標準不低于本行其他未被證券化貸款。第六條 本行證券化資產原則上以貸款為主,入池貸款應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貸款質量應為本行制定的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中的正常類資產,并且在歷史上無違約、逾期、展期情況。(二4、)對應的各貸款合同均沒有關于貸款債權、抵押權(如有)或保證債權(如有)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三)貸款到期日符合資產入池時對剩余期限的要求。(四)如果是最高額抵押貸款和/或最高額保證貸款,則最高額抵押和/或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貸款債權已確定。(五)對應的各貸款合同中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均已發放完畢。(六)貸款為有息貸款。(七)除非相關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償還了所有的應付款項(包括現在的和將來的,已有的和或有的),任何借款人均無權選擇終止該貸款合同。(八)貸款由本行在一般經營過程中,按照標準貸款程序的要求發放。第七條 本行應配備專業人員負責證券化業務研究,主要內容包括宏觀經濟和行業經濟、國內外資產5、證券化業務發展態勢,以及不同類別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等,并結合本行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管理情況,開展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產品設計,主要有:(一)入池貸款的結構,包括產品結構、客戶結構、期限結構、行業結構、區域結構以及內部評級構成等。(二)由內部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所確定的總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三)評估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對本行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的影響,區分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轉移的風險和仍然保留的風險。(四)評估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法律風險。(五)提供預測分析和其他投資分析報告。第八條 本行提出產品設計方案后,配合律師、評級機構、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對信貸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對象包括6、但不限于借款人、項目情況、抵押物情況、保證人及其他各關聯方。第九條 本行和主承銷商、律師、評級機構、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工作完成后出具產品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此基礎上,本行高管層、董事會分別根據授權履行相應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審批職責。第十條 本行應對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仍保留的風險進行監測和管理,并按照監管規定計提資本。第十一條 本行應確保受托機構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機構:資產支持證券不代表發起機構的負債,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于信托財產。發起機構除了承擔在信托合同和可能在貸款服務合同等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外,不對信貸資產證券化7、業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其他損失承擔義務和責任。第十二條 本行應根據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所承擔義務和責任的經濟實質,判斷其是否形成證券化風險暴露。如果形成證券化風險暴露,應按照監管有關規定計提資本。第三章 貸款服務機構第十三條 本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貸款服務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管理貸款。第十四條 本行應根據與受托機構簽署的貸款服務合同,收取證券化資產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時、足額轉入受托機構在資金保管機構開立的資金賬戶。第十五條 本行應建立健全證券化資產管理服務的內部規章和標準,明確崗位職責,充實人員,規范服務管理行為,建立相應的激勵考核機制,將證券8、化貸款管理盡職情況納入對相關人員的考核范圍,確保管理水平達到交易文件約定標準,切實防范貸款服務道德風險。尤其是對于證券化后出現借款人違約的貸款,要切實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處置效率,實施動態監控,降低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第十六條 本行證券化資產應當單獨設賬,與本行自身的信貸資產分開管理。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化資產也應當分別記賬,分別管理。如果持有證券化風險暴露,應按照監管有關規定計提資本。第十七條 本行應確保受托機構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機構:貸款服務機構根據貸款服務合同履行貸款管理職責,并不表明其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損失承擔義務和責任。第十9、八條 本行應避免因操作失誤、管理漏洞或其他操作和管理方面過錯,影響到本行正常履行貸款服務合同項下義務,并可能由此為銀行帶來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害的風險。為此本行應做到:(一)加強證券化以后信貸資產管理,確保被證券化的貸款服務和管理標準不低于本行其他未被證券化貸款;(二)加強證券化以后資產池的管理,建立動態跟蹤、風險預警和風險化解機制。第四章 資金保管機構第十九條 本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金保管機構,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財產賬戶資金。第二十條 本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不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第二十一條 本行應為每項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資金單獨設賬,單獨管理,10、并將所保管的信托資金與其自有資產和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管理。第二十二條 本行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第二十三條 本行在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如發現對信托財產收益進行投資管理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資金保管合同約定的,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第五章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第二十四條 本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投資機構,在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第二十五條 本行應11、制定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政策和程序,將投資管理前臺與后臺嚴格分離,同時與風險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第二十六條 本行應對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實行限額管理,根據本行的風險偏好、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設定并定期審查、更新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限額、風險限額、止損限額等,同時對超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第二十七條 本行作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應將面臨資產池資產所包含的信用風險,納入本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對風險集中度的管理。第二十八條 本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起機構不得投資由本行自身發起的資產支持證券,但作為發起機構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除外。第二十九條12、 本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機構,投資在同一證券化交易中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應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由與在證券化交易中履行其他職責(如貸款服務和資金保管職責)相獨立的部門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管理,并且不得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第三十條 本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如果形成證券化風險暴露,應按照監管有關規定計提資本。第三十一條 本行應避免因資產證券化項目需要主動或被動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特別是次級證券),作為投資機構所承擔的風險。為此本行應做到:(一)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方案設計,確保本行實施資產證券化后承擔的信貸風險以及對資本金的耗用達到最低;(二)加強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分13、析,建立投資決策機制。第六章 職責分工第三十二條 本行應充分認識因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并根據其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擔當的具體角色,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同時避免因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擔當多種角色而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第三十三條 本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了解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及其所包含的風險,確定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本行董事會、高管層分別根據授權審批資產證券化業務。第三十四條 總行風險管理部承擔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牽頭管理職能,負責識別資產證券化業務所蘊含的風險,搭建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第三十五條 本行作為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或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等角色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本行各參與部門及經營機構應根據各自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所承擔的職責,建立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并遵照執行。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