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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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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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行為,防范信貸風險,優化客戶結構,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農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體系由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綜合管理辦法、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管理辦法組成。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綜合管理辦法由總行統一制定,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管理辦法由總行、分行制定。第三條本制度是農業銀行信貸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各類信貸管理制度辦法的基本依據。第四條信貸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第五條本制度所指信貸業務是農業銀行對客戶提供的各類信用的總稱,包括本外幣貸款、承2、兌、貼現、信用證、擔保等資產和或有資產業務。第六條本制度所指信貸人員是各級行信貸經營和管理人員,包括信貸管理部門和客戶部門從事信貸業務操作和管理的人員。第七條本制度所指經營行是直接辦理和經營信貸業務的行。第二章信貸管理組織體系第八條實行審貸部門分離制度。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將調查、審查、審批、經營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分解,由不同經營層次和不同部門承擔,實現其相互制約和支持。第九條按照“橫向平行制約”原則,按規定設立客戶部門和信貸管理部門,成立貸款審查委員會。客戶部門承擔信貸業務的開發、受理、調查、評估和審批后信貸業務的經營管理,信貸管理部門承擔信貸業務的審查和整體風險的控制,貸款審查委員會承3、擔信貸業務的審議。第十條實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制度。貸款審查委員會(簡稱貸審會,下同)是各級行信貸業務決策的議事機構,審議需經貸審會審議的信貸事項,對有權審批人進行制約以及智力支持。貸審會由本行信貸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評審能力的人員組成,行長為貸審會主任委員,分管信貸業務的副行長為副主任委員。貸審會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第十一條實行信貸業務授權管理制度。農業銀行實行統一法人體制,總行對分行、分行對二級分行、二級分行對縣級支行實行逐級有限授權,各級行行長在授權范圍內,對發生的信貸業務負全部責任。第十二條實行主責任人、經辦責任人制度。在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調查、審查、審批、經營管理各環節的有權決定人為主4、責任人,具體承辦的信貸人員為經辦責任人,相應承擔各自責任。第十三條實行信貸業務報備制度。本級行授權范圍內的信貸業務,在有權審批人審批后實施前,要按規定的范圍向上一級行進行報備,上一級行對報備審查不同意的信貸業務不得實施。第三章客戶對象和基本條件第十四條客戶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五條客戶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從事的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原應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償或落實5、了經營行認可的還款計劃;(三)在農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自愿接受農業銀行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四)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比例;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信用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會授權或決議;(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戶,須持有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以及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營業許可證;(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應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八)除自然人外的客戶,需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資本金或規定比例的資產負債6、率;(九)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各級農業銀行不得違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條件提供信用。第四章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第十六條實行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客戶統一授信管理是農業銀行對客戶實施集中統一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管理制度。對應授信客戶必須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則,做到授信主體統一,標準統一,內容統一,對象統一。第十七條客戶信用等級管理。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是農業銀行客戶授信管理的基礎工作。客戶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級,評定內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經營能力、客戶領導者素質和發展前景等因素。第十八條根據應授信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資產負債率和其他要素確定客戶最高綜合授7、信額度,使銀行對其提供的本外幣貸款、貼現、承兌、信用證、擔保等資產和或有資產信用余額之和不超過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未評級客戶按客戶所能提供的擔保情況核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第十九條對客戶實施統一授信管理分為內部統一授信和公開統一授信兩種方式。內部統一授信指農業銀行核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作為銀行內部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最高限額,不與客戶見面,由銀行內部掌握。公開統一授信指農業銀行根據客戶申請,在對單一法人客戶或企業集團的風險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就核定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與客戶簽訂授信協議,使客戶在一定時期和核定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銀行信用。第二十條企業集團授信實行分級管理。跨國跨省企業8、集團統一授信由總行負責管理;省轄跨地區企業集團統一授信由一級分行負責管理。第二十一條可循環使用信用是指農業銀行在統一授信額度內,確定一個最低的可撤銷的信用額度,并與客戶簽訂協議,使客戶在一定時期和核定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銀行信用。第五章信貸業務種類第二十二條貸款是指農業銀行根據客戶申請,對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特殊情況需超過10年的9、,應報總行批準。第二十三條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一)信用貸款,是指以客戶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發放需符合規定條件。企業法人客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發放信用貸款:1.AAA級信用客戶;2.貸款總額不超過客戶所有者權益;3.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上;4.現金凈流量和經營性現金凈流量均大于零;5.無不良信用記錄。事業法人客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發放信用貸款:1.AAA級信用客戶;2.現金凈流量大于零(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之和大于零);3.無不良信用記錄;4.具有行業壟斷優勢或行業資質優良。(二)擔保貸款,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10、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農業銀行只發放連帶責任的保證貸款。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保證資格、資信狀況及其還款記錄進行審查,并簽訂保證合同。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所設定抵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要根據抵押物評估值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變現值的70%。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11、質物發放的貸款。辦理質押貸款,應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所設定質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或移交手續。貸款額不得超過動產質押物變現值的70%,一般不得超過權利質押憑證面值的90%。第二十四條商業匯票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第二十五條承兌,是指承兌人(銀行)應承兌申請人的要求,對其簽發的匯票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和農業銀行的相關條件,承諾在該商業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第二十六條信用證12、,是指開證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保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第二十七條擔保。包括對外擔保和國內擔保業務。對外擔保是指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或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一定金額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的書面付款保證承諾。國內擔保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合約關系一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合約關系另一方(受益人)擔保合約項下的某種責任或義務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承擔一定金額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的書面付款保證承諾。第二十八條其他資產和或有資產信用品種。新開發的信貸業務品種必須報經總行批準后方可實施。第13、六章信貸業務操作管理第二十九條辦理信貸業務要按權限、按程序運作。第三十條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流程: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報備、與客戶簽訂合同、提供信用、信貸業務發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對中長期項目貸款,由有權審批行組織評估或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第三十一條信貸產品定價。貸款按照人民銀行規定和總行的利率政策和結息方法,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載明。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或有資產業務按規定收取手續費。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利息。貼息貸款,根據利息補貼方法,按14、規定計收利息。提前歸還貸款,應當按實際借款的期限計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約定,還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客戶支付違約賠償金。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第三十二條合同管理。按規定使用統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對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簽訂非制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要保證合同文本之間的法律銜接,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三十三條經經營行同意,客戶可以提前歸還貸款。第七章信貸業務發生后的管理第三十四條信貸業務發生后的檢查。信貸業務發生后,客戶部門要對客戶執行信貸合同、經營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檢查和定期檢查,形成書面報告,必要時向貸審會報告。第三十五條貸款展期。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客戶應15、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經營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擔保貸款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擔保人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或有資產業務到期不能履約的款項,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相應的逾期貸款(或墊款)科目。貸款展期實行經營行行長審批制。第三十六條建立信貸風險預警制度。經營行要對客戶財務和非財務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員、銀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財務狀況等進行監控,當可能危及信貸安全時,應及時16、向經營行行長、有權審批人報告,在信貸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條建立客戶重大經營事項報告制度。對客戶的重大經營事項,經營行要逐級向有權審批行報告,有權審批行接到報告后,及時調整應對策略。第三十八條信貸違約處理。客戶未按信貸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行要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訴等措施。第三十九條客戶維護。對客戶要提供理財、結算、信息咨詢、代理保險、代理公證、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務,鞏固、穩定優良客戶;建立主動退出機制,限制、淘汰劣質客戶。第四十條信貸檔案。信貸檔案是農業銀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過程的真實記錄,包括客戶及擔保17、人的資料檔案和信貸運作檔案。客戶部門以客戶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記錄每筆信貸業務活動的全過程及客戶和擔保人資料。客戶和擔保人資料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文件、分析報告、評估報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將全部數據按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信貸運作檔案主要包括貸審會審議、有權審批人審批過程中的有關資料,由信貸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按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對信貸檔案要指定專人管理,崗位變動要進行移交。實行信貸檔案借閱、查閱登記制度。第八章信貸資產風險監管第四十一條實行和完善信貸資產質量監管制度。對信貸風險資產進行分類、認定、登記、債權保全和清償、核銷和監測。第四十二條貸款監測實行期18、限分類法和風險分類法。(一)按期限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其中,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為不良貸款。(二)按風險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為不良貸款。第四十三條實行不良貸款認定和監測考核制度。嚴格標準,真實反映信貸資產質量。新發生的不良貸款要堅持逐筆(戶)審查、明確責任、分級審批、規范運作的原則,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認定。對不良貸款實行直接監管和重點監管,嚴格責任考核。第四十四條債權保全和清償。防范、抵制和糾正客戶逃廢銀行債權、侵蝕信貸資金和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償還債權本息的行為。參與人19、民銀行組織的同業聯合制裁行動。第四十五條以資抵債資產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農業銀行利益的原則,在授權范圍內,做好以資抵債資產的接收、估價、保管、處置和核算等工作。第四十六條呆賬(損失類)貸款核銷。按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賬(損失類)貸款。貸款豁免權屬國務院。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業銀行豁免貸款。第四十七條實行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資產集中管理部門,負責不良資產清收和管理。第九章信貸人力資源管理第四十八條按照審貸部門分離要求設置信貸機構,確定崗位,配備信貸管理和經營人員。第四十九條實行信貸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所有信貸從20、業人員要通過考試,獲取上崗資格;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信貸工作。持證上崗有效期3年,總、分行每年組織1次持證上崗考試。第五十條實行信貸人員等級管理制度。對已取得上崗資格的信貸人員,按照工作能力和業績進行考核評定,實行等級管理,不同等級授予不同的事權,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資系數。等級評定每年1次。第五十一條實行信貸部門負責人業務資格認定制度。對擬聘用的信貸部門負責人在正式聘用前要報請上一級行信貸管理部門進行業務資格認定。第五十二條加強培訓,提高信貸人員業務技能和道德素養。第五十三條違背信貸管理有關規定的責任人員,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章21、信貸管理電子化第五十四條信貸管理電子化,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把信貸日常業務處理、決策管理流程、數據統計分析、貸款風險分類預警、信貸監督檢查、客戶資料等行為全部納入計算機處理,形成覆蓋信貸管理全過程的科學體系,是信貸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五十五條信貸管理系統的運行管理。客戶部門、信貸管理部門、科技部門各司其責,負責信貸各項數據的登錄、數據處理和系統維護等。經營行客戶部門負責轄內信貸業務受理、調查、發放及收回、客戶經營情況等資料登錄。各級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信貸業務審查、權限管理、數據上報和綜合系統檢查。數據集中行負責轄內所有上報數據的匯總、整理和上報。各級行科技部門負責系統維護和技術支持。第五十六條22、信貸管理系統的安全管理。信貸前后臺部門和科技部門要按規定操作,嚴守機密,不得將數據結構、操作密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第五十七條信貸管理系統的人員管理。信貸管理系統必須按規定設定系統維護員、系統綜合管理員。系統維護員負責系統及設備維護,系統綜合管理員負責系統機構人員管理、權限管理工作。建立系統應用人員培訓和上崗資格考試制度。第五十八條信貸管理系統信息的管理。信貸管理系統登錄的基本信息和決策意見,是信貸決策、檢查、考核的基本依據。各級行信貸管理人員對登錄系統的信息負責。第十一章信貸管理特別規定第五十九條實行特事特辦制度。對同業競爭激烈的優良客戶,確需簡化手續和程序,以及農業銀行現有制23、度沒有規定或需突破農業銀行現有政策制度規定的信貸業務,實行特事特辦制度。特事特辦有權審批人為總行行長。第六十條信貸業務授權和轉授權實行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對不同區域、不同客戶、不同信用品種分別授權或轉授權。第六十一條不適宜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信貸業務,要實行崗位分離或其他有效的制約形式。低風險信貸業務可以適當簡化辦理程序。第六十二條嚴格執行人民銀行貸款主辦行制度。發放銀團貸款,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未經有權審批行批準,同一轄區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對同一客戶發放信用。未經有權審批行批準,各分支機構不得超越轄區提供異地信用。第六十四條除人民銀行批準之外,不得發放從事有24、價證券、期貨等投資的貸款。不得對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客戶經營房地產業務發放貸款。第六十五條不得發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貸款。第六十六條國務院指定由農業銀行承辦的特定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農業銀行承辦的貼息貸款,實行商業化經營管理。第六十七條開辦委托貸款需報經總行批準。開辦委托貸款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第六十八條建立信貸回避制度。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優于其他借款人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關系人是指銀行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六十九條建立信貸人員稽核制度。第十二章附則第七十條本制度由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第七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農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信貸業務,海外分行、境外信貸業務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第七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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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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