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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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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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yè)人事工資考勤檔案安保管理辦法規(guī)章制度方案資料
1、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差、公出、休假、請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jié)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 關於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辦理。 甄選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爲準。采用考試及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jīng)信用調查。 報到第六條 應徵2、人員經(jīng)核定錄用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并寄扶養(yǎng)親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guī)定日期報到,於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xù),并於報到時繳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經(jīng)歷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yǎng)親屬申請表; (四)經(jīng)醫(yī)院或衛(wèi)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xù)。 保證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經(jīng)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xù),并經(jīng)審核後方得報到。 前項保證手續(xù)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guī)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3、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yè)。 (二)現(xiàn)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 凡爲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系者,不得作爲保證人。 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四)故意毀損本公司之設備或其他物品者; (五)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爲致本公司受損者; (六)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換保: (一)保證人死亡;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三)保證人退休; (四)保證4、人喪失保證資格。保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其怠於通知者,應予議處。 第十二條 保證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xù),接獲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以登報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職員換保應於一星期內辦妥新保證手續(xù),逾期未辦,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議處或免職。 第十三條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蓋有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將新印章之印模掛號郵寄存查,同時聲明繼續(xù)保證,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認原印章爲有效。 第十四條 保證人所負之一切保證責任,決不因被保證人之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藉口推諉。第十五條保證人應於職5、員離職半年後,而無發(fā)生未了結事項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每年定期對保并於認爲必要時可隨時辦理對保。 試用第十七條 試用期間: 新進職員到職後40天爲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由各部門主管簽請總經(jīng)理核準爲正式職員。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可隨時予以解雇。 任用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爲本公司之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jīng)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jīng)公私機關開革者; (四)虧空公款或貪污有案者; (五)叁加幫會、營私、聲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産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年齡6、未滿15歲者; (八)患有神經(jīng)病或傳染病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爲不便影響工作者。 第二十條 職員經(jīng)任用分派工作後,應即赴所派定單位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服務準則第二十一條 職員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與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條 職員應盡忠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業(yè)務上之機密。 第二十三條 職員對未經(jīng)明示事項之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之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jīng)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第二十五條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職務,但本公司投資之事業(yè)經(jīng)總經(jīng)理特準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條職員對於一切公物應倍加愛惜珍用,非經(jīng)許可不得私自攜出。第二十七條 職員不得違7、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於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xié)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職員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者外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 第二十九條 職員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時間爲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爲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爲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爲中午12時。 第三十條 練習生之上下班時間如下: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爲上午8時,下班時間爲下午4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爲上午8時,下班時間爲中午12時。 (二)晚上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爲下午5時30分8、到晚上10時,星期六上班時間爲下午1時30分到5時30分。 第三十一條 除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外,本公司職員應依規(guī)定之上下班時間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違者雙方概以曠職二天論處,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應由直屬主管證明之。 第三十二條 職員於上下班時間逾時或提早者視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三次以曠職半天計,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者,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上者,以曠職一天計。其遲到、早退之統(tǒng)計以每月底結算。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遲到,經(jīng)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jīng)核準後而早退者,可免按遲到早退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於上班時間內,因公外9、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屬主管報請核準,報備時應說明事由、欲往何處、與何人接洽、及預定返回時間,未經(jīng)核準擅自外出,情況嚴重者概以曠職論處。 第三十四條 當公司在晚間舉辦訓練開班時,除經(jīng)理級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職員均應輪值,時間輪值之職責如下: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工作)。(二)督導練習生處理清潔衛(wèi)生、冷氣、茶點等事項。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四)隨時注意學員上課之反應與意見,以報告上級。 (五)禁止旁聽。 (六)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件。 加班第三十五條 由於業(yè)務上之需要,需於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爲加班,加班得支給加班費。 第三十10、六條 加班時間之計算,以每半小時爲計算之單位,并按出勤卡時間爲準。下午下班後應打下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條 職員加班除每晚講座之輪值外,事前須填妥加班申請單報請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加班。 第三十八條 經(jīng)理級以上干部、營業(yè)及外人員,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出差第三十九條 職員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兩種,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稱爲長程出差,凡能於當天往返者,稱爲短程出差,因公務需要外出本市者稱爲公出。 第四十條 長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經(jīng)理以上主管核準。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後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三)出11、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jù))、膳雜費填具出差旅費清單,連同長程出差申請單,送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jīng)理以上主管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 (四)職員長程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表。 第四十一條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 (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用之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jīng)理以上主管核準後再行支付。 注:膳費費說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於730以前出發(fā)者發(fā)給早餐費。上午11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100以後返回者發(fā)給中餐費。下午5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700以後返回者發(fā)給12、晚餐費。 第四十二條 職員國外出差,依下列標準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據(jù),則實支實銷。 (二)若未能取得收據(jù),則除交通費外,每日以五十美元報支。 休假第四十三條 星期日與假日均給假休息,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fā)業(yè)務上之需要,本公司可臨時變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條 假日如下: (一)耶誕節(jié); (二)婦女節(jié)(限女性); (三)國慶日; (四)感恩節(jié); (五)狂歡節(jié); (六)勞動節(jié); (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規(guī)定如下: (一)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五年13、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其總數(shù)不得超過30天。 第四十六條 爲便於計算特殊休假天數(shù),於每年年底結算,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條 特別休假應於每個月月初選定日期提出申請,層呈經(jīng)總經(jīng)理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因公司整體活動之需要,可經(jīng)協(xié)定定爲休息日,自特別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後延長之日數(shù)定爲整體特別休假日。 第四十九條 特別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請,由公司發(fā)給不休假獎金,以本薪之1/2爲計算標準。 請假第五十條 除規(guī)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職員均應依本規(guī)定請假。 第五十一條 職員請假應依規(guī)14、定覓妥職員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於事先報請主管核準。 (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jīng)理核準; (二)請假在兩天以上者,由副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核準; 請假除因緊急不能於事前呈核時,可事後補假外,其馀非經(jīng)核準之缺勤,均以曠職論處。假期已滿未銷假,又未續(xù)假者,亦以曠職論處。 第五十二條 請假日前後,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準請假。 第五十三條 請假分爲事假、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傷假及公假等七種。 第五十四條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 (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15、0天,但因疾病住院時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者,經(jīng)公立醫(yī)院或勞保局指定之醫(y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醫(y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報請總經(jīng)理核準延長其假期,每次以一年爲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規(guī)定者,可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停薪。(四)請病假兩天以上者,需備公立醫(yī)院或勞保醫(yī)院、診所之證明。 第五十六條 公傷假: 請公傷假應檢具勞保指定醫(yī)院或公立醫(yī)院之證明,期限以診斷書寫明之日時爲準。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須填報公傷報告單辦理留職停薪。 第五十七條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開請假,且含例假日)。 16、第五十八條 娩假: 女性職員分娩,給假八星期。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産或小産給假四星期。第五十九條喪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開請假,以天爲單位,自喪亡日起七周內爲之。 第六十條 公假: (一)政府法令規(guī)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請辦理留職停薪。 (二)請公假應提出合法之證明文件,其給假期限,依文件所定爲準。 第六十一條 職員請假日數(shù)之計算,如系中途到職者(每年以1月1日爲起算點),除娩、婚、喪及公假仍照規(guī)定辦理17、外,其馀事、病假依比例計算遞減。 第六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鐘點計算,積滿一天之工作鐘點爲一天。 薪資第六十三條 職員之薪資分爲本薪、加給、津貼、獎金。 第六十四條 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之,共分六職等。 第六十五條 本薪以薪點計算之。 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爲100級。第六十六條考績與本薪調整: 第六十七條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 第六十八條 營業(yè)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 第六十九條 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 總經(jīng)理 5000 副總經(jīng)理 4000 經(jīng)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18、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條 功俸津貼: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後,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爲優(yōu)等者發(fā)放年功俸津貼如下: 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職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職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職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職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職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條 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于每年新年前發(fā)放,其金額之核定,視前一年之盈馀,并由總經(jīng)理及各部門主管叁照考績核定。 第七十二條 年資未滿一年之職員,其年終獎金酌量發(fā)給。 第七十三條 薪資每月發(fā)放一次,於次月5日發(fā)給。 第七十四條 薪資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日數(shù)比例計算。離職者給付至離19、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薪資,該薪資均於下次發(fā)薪之日發(fā)給。 第七十五條 加班費: 加班費以每小時60元計算。 第七十六條 請假扣薪: 請假超過第十一章之規(guī)定標準者,按小時計算扣薪。曠職者之計算標準,按第七章之規(guī)定,扣薪以本薪+加給+年功俸津貼之和除以180爲每小時薪資率。 第七十七條 代扣專案: 應繳勞保費依勞保條例之規(guī)定。代扣所得稅按所得稅法之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 職員在停職期間,停發(fā)一切薪資,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fā)。 考績第七十九條 考績之主旨在於考核職員之工作效率、工作績效、能力、操行及適任性,使有客觀之了解,作爲調薪、升遷及培育之叁考依據(jù)。 第八十條 考績按工作性質由各部門主管初考,再由總20、經(jīng)理復考核定。 第八十一條 考核次數(shù)視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則於每年元月底統(tǒng)計一次。第八十二條 考績等第以各項因素總得分定之。 優(yōu)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滿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條 辦理考績人員應嚴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遺漏或錯誤,違者分別懲處。 第八十四條 考績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爲優(yōu)等。 (一)受懲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遲到或早退全年累計達20次以上者; (三)請事假天數(shù)超過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期限者; (四)曠職全年累計超過四天者。 第八十六條 職員考績表由人事單位21、密存,除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外,其他人員一概不得查閱。 獎懲第八十七條 本公司職員之獎勵,分爲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等六種。 第八十八條 職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之獎勵。(一)對公司業(yè)務有特殊貢獻者; (二)能爲公司開發(fā)新業(yè)務者; (三)處於艱險情況,冒險執(zhí)行所司職務者。 (四)遇非常事變,能奮勇出力,保全員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對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見機舉發(fā),或防止其發(fā)生,使公司減免損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勞,奉公守法,對於應辦工作均圓滿達成,足資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應行獎勵事項。 第八十九條 本公司職員之懲誡分22、爲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等六種。 第九十條 職員有下列行爲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之懲誡。(一)營私舞弊或教唆幫助他人營私舞弊者; (二)竊取或故意毀壞公司財物者; (三)利用職務上之便利經(jīng)營或兼營與公司類似之業(yè)務,而損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業(yè)務上之秘密及資料,或以文件帳冊示人者; (五)違犯公司各種規(guī)章或命令者; (六)有瀆職、失職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級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圓滿達成者; (八)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九)品行不端,損及公司名譽者; (十)僞造帳冊,虛報費用者。 第九十一條 職員在應受獎勵或懲誡之事實發(fā)生時,該單位主管應隨23、時將有關事實簽呈總經(jīng)理核定。 第九十二條 嘉獎三次作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記大過一次,功過在得當狀況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條 嘉獎或申誡一次,於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於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三分,記大功或記大過一次於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九分。 調遷第九十四條 本公司之職員基於培養(yǎng)人才或業(yè)務上之需要,經(jīng)董事會或總經(jīng)理之核定可調遷之。第九十五條本公司經(jīng)理得簽請所屬人員互調工作,務使人盡其才。 第九十六條 職員接到調任通知後,應於翌日經(jīng)副總經(jīng)理或總經(jīng)理監(jiān)交辦妥手續(xù)就任新職,不得無故延遲或推諉。 解職第九十七條 職員解職分退休、辭職、停職、裁遣及免職24、等五種。 第九十八條 退休辦法另訂定。 第九十九條 職員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向公司提出申請。 第一條 辭職申請未經(jīng)總經(jīng)理核準前應繼續(xù)服務,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fā)該月份薪給及辭職證明書。 第一一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因病或因事請假,已逾規(guī)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個月以上者; (三)刑事訴訟程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重大者。 第一二條 依前條第一款停職之職員,其停職期間未逾一年者,經(jīng)總經(jīng)理之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二款停職之職員於羈押之原因消滅後,經(jīng)總經(jīng)理之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三款停職之職員,獲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無罪及停職期滿時,經(jīng)總經(jīng)理之25、核準,可予復職。 第一三條 停職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內。 第一四條 凡停職之職員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職,否則視同自動免職。 第一五條 本公司因業(yè)務上緊縮或因天災、人禍、其他不可抗拒之情況,可裁遣職員。 第一六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連續(xù)曠職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六日以上者; (二)考績列劣等者; (三)全年記過達三次,未依照規(guī)定抵消者; (四)停職之職員,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者; (五)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重大者。 第一七條 經(jīng)解職之職員,于接獲解職通知後,應即將經(jīng)辦事項及經(jīng)管之案卷、帳目、款項、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單位辦理離職手續(xù),其應領之薪26、資及獎金,應於上項手續(xù)辦妥後,再予發(fā)給。 第一八條 離職人員辦妥離職手續(xù)後,可申請發(fā)給離職證明書。 福利第一九條 本公司爲安定職員生活,增進職員福利,辦理各項福利業(yè)務。第一一條 本公司職員應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其保險費由本公司及職員依法分擔之。 第一一一條 公司得於適當時機,辦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條 爲酬勞全體職員之辛勞,公司於年終時舉辦聚餐。 第一一三條 職員可免費叁加本公司所舉辦之各項講座與演講會,但須在不影響本身職務進行之情況下,并經(jīng)總經(jīng)理核準後始得叁加。 第一一四條 正式職員結婚、喪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發(fā)禮金。 第一一五條 正式職員均享有退休金。 附則第一一六條 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由總經(jīng)理以命令規(guī)定之。 第一一七條 本規(guī)章經(jīng)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