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國能寶清煤電化有限公司企業內控管理制度基建生產現場動火作業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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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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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執行肖輝東曹連元張鵬蔣衛東第一次發布版次日期狀態編 寫審 查批準修改原因 文件編碼 GNBQ-PMM-AJ-021-A 神華國能寶清煤電化有限公司 企業內控管理制度基建、生產現場動火作業管理規定GNBQ安全監察部神華國能寶清安監201454號附件7修改記錄頁版次日期章節頁碼修改范圍及依據 A全部全部第一次制定。目 錄第一章 總則4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6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7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18第五章 附則20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神華國能寶清煤電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動火作業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神華國能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2、定。本規定引用文件: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二) 中國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三)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四)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1號)(五)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號)(六)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監安全201123號)(七)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GB 26164.1-2011) (八)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 26860-2011)(九)電力設備典型3、消防規程(DL 5027-93)(十) 神華國能集團有限公司動火作業管理標準(試行)第二條 本規定規定了動火作業的組織與職責,管理要求,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填寫、執行以及檢查與評價等內容。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本規定所稱“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基建現場防火重點部位一般指受熱面開始安裝后的鍋爐房、土建交付安裝后的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磨煤機房、集控室、附屬廠房、電纜開始敷設后的電除塵、輸煤皮帶運至現場或電纜開始敷設后的輸煤4、系統,以及油區、油處理區、變壓器、電纜夾層及隧道、易燃易爆物品和貴重精密設備存放場所及公司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一般指燃料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制氫站、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氨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以及公司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本規定所稱“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本規定所稱“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本規定所稱“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第四條5、 本規定適用于基建、生產現場及外圍區域動火工作的管理。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第五條 動火作業管理組織體系包括分管基建及生產的公司領導、安監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基建及生產管理部門、車間。第六條 動火作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控。(一) 主管領導負責對一級動火作業進行全過程管控。(二) 動火部門負責人負責對二級動火作業進行全過程管控。第七條 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總工程師)主要職責:(一) 負責審批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二) 負責審批一、二級動火區域劃分;(三) 負責批準一級動火工作票;(四) 負責對一級動火作業進行全過程管控。第八條 安監部門、基建及生產管6、理部門主要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考核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第九條 消防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 負責劃分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二) 負責劃分一、二級動火區域;(三) 負責審核動火工作票和動火作業現場監護;(四) 負責檢查、指導、考核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第十條 動火部門的主要職責:(一) 負責動火作業前風險辨識與評估,制定控制措施;(二) 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三) 負責組織實施動火作業,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四) 每月統計、分析本部門動火工作票執行情況,按時報安監部。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第十一條 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進行風險辨識和評7、估,填寫風險預控票,落實重點管控措施。第十二條 確定并公布防火重點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確定的防火重點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區域。1油區、集中油庫、儲油罐、各類油泵房、污油池、油箱;2制氫站、氨區、乙炔及氧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煤氣站、儲存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物品庫房等圍墻內及室內;3氫、乙炔、煤氣等管道系統,氫冷發電機等設備;4各類油管道系統、氨管道系統;5蓄電池室、通信機房、集控室、單元控制室、計算機機房、檔案(資料)室、變壓器、汽車庫;6. 電纜隧道、電纜溝道、電纜豎井及夾層內等;7鍋爐制、給粉設備及系統,輸煤系統的設備(包括儲8、煤、輸煤)間等部位;8脫硫、脫硝設備及系統,冷卻塔填料區域。第十三條 明確一級、二級動火區域一級動火區:1油區和油庫圍墻內、油泵房、污油池、油管道及與油管道相連的汽水管道、油箱;氨、酸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管路等。2制氫站圍墻內,包括制氫室、儲氫罐區;3. 氫冷發電機、氫管道系統10米以內;4. 鍋爐輸煤系統、制粉系統的輸煤皮帶、拉進裝置、除塵裝置、原煤倉、粉倉,明火作業有可能造成粉塵爆炸的絞籠、細粉分離器等區域;5. 危險品倉庫及汽車加油站、液化氣站內;6. 變壓器等注油設備、蓄電池室;7. 其他需要納入一級動火管理的部位。二級動火區:1. 油碼頭引橋岸端至躉船范圍內;2. 9、與燃油系統能加堵板隔離的汽水管道;3.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4. 動火地點有可能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附近;5. 氫系統10米范圍外;6電纜溝道(豎井)內、隧道內、電纜夾層;7. 調度室、控制室、通信機房、電子設備間、計算機房、檔案室;8. 其他需要納入二級動火管理的部位。第十四條 動火作業前,動火工作負責人必須組織動火執行人及相關檢修配合人員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危害識別。(一) 人員1. 人員健康狀況,心理狀況,精神狀態,疲勞程度;2. 人員撲救火災和應急逃生能力;3. 焊工持證情況;4. 勞動防護用品準備情況。(二) 設備、系統1. 設備、系統內的易燃易爆物質可靠隔離情況;氫氣、10、燃油管道等是否有明顯的斷開點;與可燃液體管道相連閥門是否關閉、停電、掛牌、上鎖。2. 設備、系統內是否泄壓、吹掃、清洗。(三) 氣瓶及工器具工器具、氣瓶及附件是否存在缺陷,是否檢驗合格。(四) 作業環境和職業健康1. 動火作業中產生的電磁輻射、有害氣體;2. 動火作業中的強迫體位;3. 潮濕環境、高空、受限空間動火;4. 動火作業區域是否有易燃易爆物質; 5. 現場照明。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嚴禁動火:(一) 油車停靠的區域。(二)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三)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四)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五) 噴漆現場。(六)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第11、十六條 動火作業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一)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閥門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二)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替代的方法處理;(三) 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四) 凡盛有或盛過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五)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地溝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六) 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12、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七)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八)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九) 動火作業間斷或終結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十) 動火作業現場的消防條件和消防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第十七條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一) 在重點防火部位和禁止動火區動火作業,必須按動火工作票流程辦理動火工作票。(二) 動火工作票不得單獨辦理,必須有相對應的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并在動火13、工作票備注欄上注明對應的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或事故應急搶修單的編號。(三) 在一級動火區動火作業,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在二級動火區動火作業,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四) 動火工作票應提前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h。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第十八條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一) 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正確,填寫字跡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體工整。(二) 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動火作業期間,保存在作業現場;一份交動火許可人員收執;一份保存在消防管14、理部門。 (三)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四) “動火單位”欄:填寫動火單位全稱。(五) 動火工作票編號:填寫專業+DH+年+月+四位編號,如鍋爐檢修動火票:GLDH2011010001;汽機檢修動火票:QJDH2011010001。(六) “動火工作負責人”欄:填寫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七) “班組”欄:填寫動火工作班組全稱。(八) “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欄:填寫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和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九) “動火工作內容”欄:填寫具體的動火工作內容。(15、十) “動火方式”欄:填寫焊接、切割、打磨、電鉆、使用噴燈等動火方式。(十一) “申請動火時間”欄:填寫該項動火工作開始與結束時間。(十二)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填寫如下內容:1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2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3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4現場防火監護措施;5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十三)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寫如下內容:1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16、十四)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欄:填寫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姓名,簽發時間,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確認,一級動火由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十五) “可燃氣體測定值”欄:由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時間、測量人。(十六) “動火工作票許可”欄:確認安全措施已全部執行,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時間并簽名,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名確認。(十七) “各級審批人員現場許可”欄:確認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物、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含量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安監人員、消防管理人員、動火部門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簽名確認。分17、管生產的公司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十八) “動火工作終結”欄:材料、工具、場地已清理完畢,現場確無殘留火種,參與現場動火工作的有關人員已全部撤離,動火工作已結束。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結束時間并簽名,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工作許可人簽名確認。(十九) “備注”欄:填寫對應動火工作票的檢修工作票號以及其他事項。第十九條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一) 動火工作票的生成辦理與動火工作對應的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或事故搶修單后,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動火地點及設備,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生成或填寫動火工作票。(二) 動火工作票的簽發1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對票面內容認真審核,要考慮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安全性、18、工期的合理性,確認無誤后簽發動火工作票。 2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安監部門負責人、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3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4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5外單位到生產區域動火時,動火工作票由本單位簽發和審批。也可由外單位和本單位實行“雙簽發”。(三) 動火工作票的送達一級動火工作票經批準后由工作負責人送交值長,二級動火工作票經批準后由工作負責人送交運行值班負責人。(四) 動火許可運行人19、員根據動火工作票中“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項目做好安全措施,許可人現場檢查確認后簽字許可動火。(五) 動火開工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前,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共同到動火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正確、完善,動火設備、區域確與運行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確已可靠隔離,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檢測合格,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符合要求,明火試驗完畢、合格后方可辦理允許動火手續。(六) 動火現場的監護1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2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3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20、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七) 動火工作間斷、延期1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應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2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八) 動火工作終結動火工作完畢后,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確認無問題后,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經四方簽名后,蓋上“已終結”印章,動火工作方告終結。第二十條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一)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21、簽發人經考試合格并經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的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或有關班組長、技術員。(二) 動火工作負責人應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第二十一條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一) 動火工作票各級審批人員和簽發人1工作的必要性;2工作的安全性;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二) 動火工作負責人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2負責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5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三) 運行許可人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22、正確完畢,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動火設備和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離;3向工作負責人現場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四) 消防監護人1負責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2負責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五) 動火執行人1動火前應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23、火種。第二十二條 動火工作票管理(一) 動火工作票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原則。(二) 動火工作票與對應的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事故搶修單一起歸檔管理。(三) 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至少保存3個月。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第二十三條 動火部門是確保動火工作票正確實施的責任部門,負責動火工作的全過程動態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人員的不規范行為;每月對已執行的動火工作票進行匯總、分析和評價,重點分析評價風險辨識是否深入并符合實際,風險評估是否合適,制訂的管控措施是否科學、合理、可靠,并將結果報安監部及消防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 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對動火工作進行檢查,對動火部門報送的結果進行分析,針對動火工作中存24、在的問題,提出考核、指導意見和改進措施。第二十五條 安監部負責對動火工作進行抽查,對動火部門報送的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對相關部門的考核意見,對存在的較嚴重問題在月度安全分析會上進行通報。第二十六條 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經檢查合格在左上角蓋“合格”章,經檢查不合格或執行中動態檢查不合格在工作票左上角蓋“不合格”章。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的檢查內容對動火作業的檢查除按照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外,還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 動火設備的隔斷、通風、沖掃、沖洗、檢測措施執行情況;(二) 動火作業現場工作負責人、消防人員監護情況;(三) 動火作業現場消防器材的配備情況。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25、況應統計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一) 用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二) 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三) 工作地點或工作任務填寫不明確或不正確;(四) 填寫工作任務時,設備有雙重名稱編號而未填寫;(五) 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六) 動火工作票沒有編號或編號不規范;(七) 填寫的設備名稱、編號與現場銘牌不相符;(八) 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名;(九) 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齊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十) 動火作業現場無消防人員監護;(十一) 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十二) 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十三) 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十四) 執26、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第二十九條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的計算動火工作票合格率=已終結的合格動火工作票份數/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總份數 100% 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2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附件1 蓋“合格/不合格”章蓋“已終結/作廢”章一 級 動 火 工 作 票單位: 編號: 1、動火工作負責人: 班組: 2、動火執行人: 3、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 4、動火工作內容(必要時可附頁繪圖說明): 5、動火方式(可填寫焊接、切割、打磨、電鉆、使用噴燈等): 6、申請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27、 年 月 日 時 分7、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8、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 安監部門負責人簽名: 發電廠負責人簽名: 9、測量時間是否合格測定人首次動火前: 年 月 日 時 分第2次 年 月 日 時 分第3次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10、確認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執行。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名: 運行許可人簽名: 許可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11、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簽名: 安監部門負責人簽名: 消防管理部門28、負責人簽名: 動火部門負責人簽名: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名: 動火執行人簽名: 發電廠負責人簽名: 許可動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12、動火工作終結:動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現場確無殘留火種,參與現場動火工作的有關人員已全部撤離,動火工作已結束。動火執行人簽名: 消防監護人簽名: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名: 工作許可人簽名: 13、備注:(1)對應的檢修工作票編號 (2)其他事項: 附件2 蓋“合格/不合格”章蓋“已終結/作廢”章 二 級 動 火 工 作 票單位: 編號: 1、動火工作負責人: 班組: 2、動火執行人: 3、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 4、動火工作內容(必要29、時可附頁繪圖說明): 5、動火方式(可填寫焊接、切割、打磨、電鉆、使用噴燈等): 6、申請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7、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8、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消防人員簽名: 安監人員簽名: 動火部門負責人簽名: 9、測量時間是否合格測定人首次動火前: 年 月 日 時 分第2次 年 月 日 時 分第3次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10、確認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執行。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名: 運行許可人簽名: 許可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11、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簽名: 安監人員簽名: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名: 動火執行人簽名: 許可動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12、動火工作終結:動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現場確無殘留火種,參與現場動火工作的有關人員已全部撤離,動火工作已結束。動火執行人簽名: 消防監護人簽名: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名: 運行許可人簽名: 13、備注:(1)對應的檢修工作票編號 (2)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