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華川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審計監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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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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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華川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審計監察制度(08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并加強集團公司審計監察工作,發揮審計監察工作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及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審計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1、公司利益至上原則:對任何損壞公司利益,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作全面徹底的審計監察。2、真實再現和客觀實際原則:認真細致全面的審計監察工作使真實情況再現,以便公正的處理。任何審計監察之后的處理要考慮到當時的客觀實際情況,不能臆斷主觀脫離實際。3、工作2、自主獨立原則:在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或授權領導)的領導下自主獨立開展工作。審計監察工作不受人為因素干擾,工作保持獨立和公正。4、工作責任承擔原則:對審計監察的結果審計監察部門和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第三條 集團公司設立內部審計監察機構,作為集團公司內部監督體系和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處于與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并行的監督系統的中心位置,是董事會或經營層領導下獨立從事工作監督和執法的專門機構。第四條 審計監察人員辦理審計監察事項,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忠于職守、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五條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監察機構為公司審計監察辦公室,在公司董3、事會或總經理(或授權領導)的領導下展開工作,審計和監察集團公司各項經濟和管理活動的運行情況,是獨立監督和評價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實體、項目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加強公司項目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為目的獨立機構,兼具審計監督和紀律監察的雙重職能作用。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將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察體系。第六條 審計監察部門根據審計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提請公司從有關部門、單位抽調人員共同參與審計監察工作。集團審計監察辦公室應當對臨時抽調人員作必要的業務指導,并對臨時抽調人員的工作結果負責。受抽調的人員在工作期間和工作范圍與公司正式審計監察人員享有同等職權和責任。公司董事會或經營層可以4、同時聘請公司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關專家或顧問,作為公司的外部審計監察人員,負責對全公司進行外部審計監察。外部審計監察單位和人員由董事長和總經理(或授權領導)確定。公司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外部審計監察工作的日常工作往來與接待,向外部審計監察人員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數據。外部審計監察工作所形成的檔案資料由審計監察辦負責接收、保管與歸檔。第七條 公司根據審計監察工作的范圍、職責、業務量,配備相應的審計監察人員。審計監察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品德、勝任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術和業務能力,以及國家審計監察行業規定的從業資格。第八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主要設立主任、主管、專員和內業管理等崗位,建立審計監察人員崗位責任制。第九條5、 審計監察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十條 審計監察人員按審計監察程序開展工作,嚴格遵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對審計監察事項嚴格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第十一條 審計監察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必要時與公司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二條 審計監察人員不得違背工作原則,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監察工作原始記錄情況、和未經認可的審計監察結論、意見等文件資料。第十三條 審計監察人員辦理審計監察事項時,與被審計監察單位或事項有厲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6、十四條審計監察工作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違者將嚴肅處理。 第三章 工作職責第十五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負責對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分(子、控股)公司、項目部的各項經營和管理活動進行監察和審計,確保和促進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和公司方針計劃、規章制度在公司內達到完整的貫徹執行。第十六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依照本制度負責下列工作: 1、擬定集團內部審計監察制度,參與制定集團的其他規章制度。2、負責制定各項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3、對集團公司、分(子、控股)公司、項目部執行董事會或經營層決議及7、經營決策、經營目標、經營方案、財務計劃、資金籌措調配方案、經濟合同、協議、招投標文件等情況進行審計監察工作。4、開展內部審計監察工作,提出管理建議。5、對集團公司、分(子、控股)公司、項目部的財務收支及各項經濟活動,以及財務核算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計監察工作。6、對公司投資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和監察,并提出建議和意見。7、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經營者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過程和離任審計,并對其綜合評價。8、檢查集團董事會和總經理(或授權領導)批轉的審計監察決定的落實情況。9、負責對干部的行政效能及違反政紀行為進行監察。10、對職工違紀、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申述等事項,組織調查并提出8、處理意見。11、負責與集團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聯系。 12、完成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或授權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監察事項。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監察工作的對象下列所屬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1、集團公司總部及各職能部門;2、公司各工程項目部;3、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4、公司參股企業或合作項目的派駐機構和人員;5、董事會或總經理(或授權領導)認為需要審計和檢查監察的其他事項。第十八條 審計監察工作的范圍1、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2、財務計劃的執行和結果;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4、工程預、決算的合理性、真實性、合法性;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6、公司各級領9、導離任的經濟責任;7、其他管理活動、行政活動;8、其他認定事項。第十九條 審計監察工作的主要內容1、檢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遵守情況;和董事會或經營層決議及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計劃的落實與執行情況。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概(預)算、決算、竣工審計。3、項目工程成本和利潤情況的真實性和工程結束后的竣工審計。4、進行投資項目評估審計,并參與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投資預算,信貸計劃編制和執行,以及投資效益情況審查。5、檢查公司及各下屬部門資產(包括機械設備及物資)購買、使用、報廢、毀損、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6、財務計劃及其預算、財務收支和決算及經濟效益審計。7、檢查公10、司各系統各單位各部門工作運行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的檢查和監察。8、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會簽和執行及效果的檢查。9、財經法紀審計監察。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侵占公司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國家、公司利益的行為的專案審計監察。10、公司各下屬部門各項檢查結果和領導指示的執行情況。11、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司部門負責人及各子(分)公司、項目部班子以上管理人員的離任(改任)的經濟責任的審計監察,評價任期工作效率和效果。12、人力資源審計監察。對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政策規劃、制度流程和運用效果等方面進行檢查,評估人力資源系統工作開展的有效性。13、配合國家審計監察機關和審計(會計)師11、事務所,對集團公司及有關部門的審計監察。14、其他管理活動、行政活動或認定事項。15、董事長和總經理(或授權領導)要求督辦和交辦的其他審計監察事項。16、向總經理(或授權領導)、外部審計監察機關報送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第二十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應加強與集團各單位、部門的交流和溝通,確保審計監察辦公室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充分的經營管理信息。第二十一條 經集團董事會(或經營層)授權,審計監察辦公室可以就內部審計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或者有特性的事項,在集團范圍內進行審計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告提交集團。第二十二條 逐步實現審計監察工作現代化,推進管理審計,兼顧內部控制和12、風險管理,根據需要建立適合集團業務需要的審計監察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監察依據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2、公司內部規章制度。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4、公司領導的工作指示和批示。5、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 審計監察種類和方式第二十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監察的主要種類:1、審計種類主要有:財務日常審計、資金收支和費用審計、工程成本審計、工程結算審計、工程竣工審計、離任(改任)審計、其他單項審計等類型。2、監察種類主要有:物資采購和存貨管理監察、機械設備管理監察、合同管理監察、施工隊管理監察、人力資源管理監察、廉政和紀律監察、其他單項監察等類型。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監察主13、要方式:1、報送(送達)審計監察。被審單位接到審計監察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監察機構接受審計檢查監察。2、就地審計監察。審計監察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監察,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3、巡回審計監察。內部審計監察機構到被審查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流動性巡視審計監察。第五章 工作職權第二十六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根據董事會或公司經營層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在自身職責范圍內,自主確定監審項目和審計監察對象。第二十七條 根據審計監察工作需要,有權參加集團有關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會議,和會簽文件。同時集團其他部門、各分(子)公司召開的財務、經營、財產物資管理等工作會議,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與簽14、訂,應當主動邀請審計監察辦公室參加。集團審計監察辦公室是公司大額采購、內部工程招標評標、施工隊選擇和經濟目標確定、成本控制等工作小組的固定成員部門之一。第二十八條 集團有關部門和子公司編制的年度經營、財務等計劃和執行結果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等文件資料,應當抄送審計監察辦公室。審計監察辦公室有權要求被審計監察單位提供與審計監察工作有關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等資料,并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公司相關網絡查詢,被審計監察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第二十九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進行審計監察工作時,被審計監察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監察工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監察部門報送、提供與審計監察內容相關的原始文件資料或其復15、印件。審計監察人員有權對下列文件資料進行檢查、審核:1、規章制度、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內部文件資料。2、憑證、賬冊、報表、對賬記錄等資料。3、簽訂的各類合同、招投標活動紀錄、材料物資核價單、供應單位及人員信息檔案等資料。4、工程計劃、施工圖紙、預算、結算、決算等文件資料。5、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等文件資料。6、其他與審計監察工作相關的資料。如有必要,審計監察辦公室對被審計監察對象的下列行為,有權作出臨時制止的決定,并可以暫時封存會計賬冊、憑證、檔案等原始文件、資料,但同時應報告集團董事會(或經營層)和相關領導。(1)阻撓、妨礙審計監察工作的行為;(2)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16、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3)截留、挪用集團資金,轉移、隱匿、侵占集團財產行為;(4)其他正在違反集團內部規章、侵害集團經濟利益的行為。第三十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進行審計監察工作時,有權實地察看,盤點或監督盤點實物;有權進行工作流程測試。第三十一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進行內部審計監察時,有權就審計監察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書面或口頭調查、詢問,集團下屬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審計監察辦公室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陬^詢問一般應作筆錄或錄音。第三十二條 審計監察人員應根據預定的監審目標,在預定的監審范圍內實施內部審計監察。如有必要并經批準,可調整審計監察目標,17、擴大審計監察范圍,或進行追溯、延伸審計監察。第三十三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向董事會或集團領導提交的審計監察報告和其他匯報材料,可以不抄送、抄發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權限內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作出決定;超過工作權限的向董事會或經營層集團領導提出處罰建議。第三十五條 對審計監察過程中發現的一般性管理問題,審計監察辦公室可以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做出適當處理或者督促糾正。重要事項應當報經集團董事會或經營層相關公司領導后作出審計監察決定,督促執行。1、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集團制度,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有權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提請集團從重追18、究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責任,必要時,可建議暫停有關人員的職權。2、有權作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決定以及提出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3、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集團董事會或經營層相關領導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4、對阻撓破壞審計監察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工作正常進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5、對審計監察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集團董事會(或經營層)和相關領導報告。第六章 工作程序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監察工作的主要程序1、編制年度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審計監察辦公室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規劃方案和部門19、工作目標及公司要求,結合上年度經營管理中的實際情況和公司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確定審計監察重點,編制“公司年度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報董事長和總經理(或授權領導)審批。2、制定公司審計監察單項工作計劃和具體工作方案審計監察辦公室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和分項工作的各個重點,確定對象并制定其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和具體工作方案。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和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計劃目的、計劃目標、審計監察的方式和方法及實施方案。3、出具審計監察通知書在實施審計監察前,必要時書面通知被審計監察單位,說明審計監察內容、種類方式、時間,被審計監察單位應提供的資料;日常監察檢查和突擊審計監察等工作事項不下達審20、計監察通知書。4、組成審計監察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審計監察工作方案,根據方案和工作的具體情況組成審計監察小組。 5、實施審計監察采取方式有就地審計監察、報送審計監察、網上及時審計監察、事前審計監察、事后審計監察等方式,也可以多種方式結合進行。審計監察人員可以用檢查、觀察、詢問、盤點、監盤、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實施審計監察,及在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以獲得必要的證據材料。審計監察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實施審計監察。在審計監察過程中,審計監察人員依據審計監察工作方案,認真編寫審計監察工作底稿,做好工作調查記21、錄,獲取審計監察證據,發現的問題應附有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6、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監察組在審計結束后,應對審計監察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就被審計監察單位存在的問題予以指正,并及時寫出專題審計監察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報監察報告總體要求是:事實清楚、數據確實、依法有據、建議和處理恰當。其內容應當包括審計監察的目的、依據、內容和范圍、審計監察的步驟和方式、被審計監察單位的概況、審計監察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 7、下達審計監察處理決定審計監察報告須經審計監察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董事長、總經理(或授權領導)和審閱。審計監察辦公室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審計報告內容和公司相關22、領導的具體批示做出審計監察處理決定。 8、復審被審計監察單位、個人對審計監察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計監察結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復審申請。審計監察辦接到復審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與否的決定。復審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在復審中如發現有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復審期間原審計監察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被審計監察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 9、審計監察決定的執行審計監察辦負責在一定時期內監察被審計監察單位執行審計監察決定情況,并向董事長報告執行結果。10、后續審計監察檢查和督促審計監察意見的貫徹執行,檢查了解審計監察意見和建23、議是否符合實際并及時予以修正。并跟蹤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深入對被審計監察單位的工作進行后續審計監察。11、建立單項審計監察檔案審計監察單項工作事項必須按規定建立審計監察工作檔案,以備查考,非經批準不得銷毀。 第三十七條 審計監察程序過程的注意事項:1、審計監察的一般性處理決定由集團公司審計監察主管領導批準下達,重大處理決定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授權領導)批準下達。2、復審期間,原審計監察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3、重大事項審計監察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4、審計監察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止,并隨時向集團董事會、總經理(或授權領導)報告。第七章 審計監察檔案制度第三十八條 審計監察檔案是公24、司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監察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1、審計監察通知書和審計監察方案。 2、審計監察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監察記錄、審計監察工作底稿和審計監察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董事長和總經理(或授權領導)對審計監察事項或審計監察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監察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審計監察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第四十條 審計監察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第四十一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25、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審計監察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審計監察處理和處罰,促進被審計監察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第四十二條 審計監察處理和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糾正違規行為、建議上收審批權限、收繳違規所得、經濟罰款、行政處分、建議調離工作崗位、辭退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以上處理處罰可以并處。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監察單位、個人和與被審計監察單位和審計監察事項相關的單位、個人,違反本制度,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接受審計監察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監察工作的,審計監察辦公室責令改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處以1003,026、00元的經濟處罰,或提出處罰建議交由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 審計監察辦公室對威脅、污辱、打擊報復監審人員及侵犯審計監察人員名譽、人格、人身安全的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3005,000元的經濟處罰,或提出具體處罰意見交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審計監察處理處罰決定。對拖延或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審計監察辦公室和公司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和處以1,000元以上的經濟罰款。第四十六條 對揭發、檢舉違反集團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監察線索的有功人員,審計監察辦公室給予表揚,或提請公司批準進行各27、種獎勵和表彰。其中經濟獎勵金額,一般可按舉報查實和為公司避免損失金額的515標準獎勵。而為公司和國家挽回或減少重大損失的,公司視其情況給予重獎,獎勵金額可不封頂。第四十七條 對工作認真努力,業績突出的審計監察人員,和為集團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提出管理建議被采納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公司給予相應行政獎勵和按避免損失的15標準金額,或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1003,000元的經濟獎勵。為集團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的審計監察機構和人員,公司應給予重獎,經濟獎勵金額可上不封頂。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有關審計監察工作管理制度及審計監察人員行為規范、有重大工作過失及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泄露秘密的審計監察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和502,000元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九條 審計監察工作的考核和獎懲,分專項和階段時間進行。具體方案由公司審計監察辦公室報公司審批后執行。第五十條 審計監察機構獎勵經費,由公司專項經費等渠道列支。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審計監察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第五十二條集團下屬各單位遵照本制度制訂相應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實施。自頒布之日起,其他同類條款同時廢止。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CAD圖紙
上傳時間:2023-12-21
4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