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洋電腦超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及審計部職責權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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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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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審計制度(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控制經營風險、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配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發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是公司董事會和最高層管理當局的重要控制手段。它是公司內部由專門的組織開展的一種活動,它運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獨立、客觀地對最高層管理當局和某些亞管理層當局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認定、評價,肯定優良管理行為2、及其效果,找出顯現與潛在的負偏差,從激勵與約束兩個方面提出糾正和預防管理負偏差、激勵和推動優良管理行為的建議,并將其中的有關信息分別提供董事會及其最高層審計機構、最高層管理當局和有關亞管理層管理當局,以協助董事會及其最高層審計機構促進和幫助最高層管理當局、協助最高層管理當局促進和幫助有關亞管理層管理當局全面有效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進而減少代理成本、改善管理的績效尤其是增強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不斷增加公司的價值。第三條 內部審計的主要原則有:(一) 獨立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應在組織上、精神上和業務上保持相對獨立,應排除干擾,獨立履行審計職能。(二) 客觀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應以客3、觀事實為依據。(三) 權威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應積極利用職權對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并努力提高自己的威信。(四) 效益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應當把促進本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作為自己的主要任務之一。(五) 經濟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不僅要考慮審計成本,而且要考慮整個公司的管理成本。(六) 公正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做到公平正直、沒有偏私。(七) 風險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應當優先選擇剩余風險大并且風險發生后給公司帶來比較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域或環節進行審計,或將其作為審計的重點。(八) 穩健性原則 公司內審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必須采取穩健的態度。第四條 公司應全面加強內部審計質量管4、理。公司內部審計質量管理是由最高層管理當局、最高層審計機構和內審人員依照審計標準,對影響審計質量的各項審計要素實施管理,尤其是對每一個審計人員審計作業的全過程和全部可控要素的質量進行約束、對審計結果進行檢查,借以提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一系列活動。第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的總體目標是:(一) 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使作為管理決策依據的會計信息更為可靠;(二) 監督檢查有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準則、制度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公司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三) 開展內控審計,促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四) 開展法人治理結構審計,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發展;(五5、) 關注并識別各種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促進公司加強風險管理。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審人員第六條 公司設立審計部,受財務總監直接領導。審計部和內審人員在公司財務總監的領導下,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對財務總監負責并報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第七條 公司根據業務規模的發展及其他工作需要逐步配置一定數量的內審人員。公司將根據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第八條 內審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包括: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審計、銀行、經濟法、稅法、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具有較高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對審計工作中各種錯綜復雜的情況和問題進行周密思考與分析,并能作出及時6、準確的處理;具有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以保證能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九條 內審人員應把不斷提高自己的學習力并保持終生學習放在首位,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總結工作中的實踐經驗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第十條 內審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來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按內部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內部審計中的所有事項予以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如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7、十四條 審計部和內審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第三章 內部審計的對象及依據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的對象:(一) 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二) 公司向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派駐的有關人員及公司各職能部門有關員工;(三) 財務總監認為需要并報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的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有關人員。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的依據:(一) 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二)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會議決議、財務預算、發展規劃8、工作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三) 其他相關標準。第四章 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包括:(一) 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設立的 其他機構:1、 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2、 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況;3、 內部控制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情況;4、 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及決議落實、執行情況;5、 財務收支及與其有關的經營活動:(1) 公司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2) 會計報表、財務報告、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完 整、合法及有效情況等;(3) 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49、) 實物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5) 銷售和債權債務情況,促進銷售和賬款的及時回籠;(6) 采購和債權債務情況,促進合理采購和合理付款;(7) 投資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的 資金、財產的經營管理、風險及效益情況;(8) 經濟合同、契約的訂立及執行情況。(二) 公司向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派駐的有關人員和公司各職能部門的有關員工:1、 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情況;2、 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章制度情況;3、 任期經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三) 財務總監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第五章 審計部的職責第十八條 負責制定并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和10、具體審計計劃。第十九條 參與經營管理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第二十條 根據審計計劃及財務總監的要求,對公司本部、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組織抽查或專項審計。內容包括: (一) 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二) 對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計;(三) 對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嚴密性進行審計,并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四) 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五) 對資產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六) 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七) 對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第二十一條 每項審計均應按財務總11、監的要求提交內部審計報告。第二十二條 配合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有關部門的審計。第六章 審計部的權限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有權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報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審計部經財務總監同意并報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可參加本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的會議,參與制定、修改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在內的有關規章制度。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與審計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財務報告及其他內部管理報告、會計報表及附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的資料、文件。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經財務總監同意并報經總經理批準,有權對被審計單位的現金、實物資產進行突擊盤點,而不用12、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一) 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二) 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三) 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四) 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可能或已經產生浪費、嚴重損失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的決定;(五) 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意見以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六)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嚴重損失和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七) 對可能隱匿、轉移、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13、財務總監同意并報經總經理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經財務總監同意并報經總經理批準,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九)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務總監報告。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財務總監根據工作需要并報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授予審計部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審計部據以對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處理和處罰。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經當年財務預算批準,予以充分保證。第七章 被審計單位(人員)的權利和責任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人員)必須接受審計部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的審計,并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其他便利。第三十條 在接受審計過程中14、,被審計單位(人員)享有下列權利:(一) 申請有關內審人員回避,但需有正當的理由;(二) 對審計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或解釋;(三) 要求內審人員修正不符合規定的審計程序及不適當的行為;(四) 向委派內審人員的審計部(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內審人員的不適當行為;(五) 對審計部做出的審計決定及具體事項不服或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人員)應支持、配合審計,接受內審人員的詢問,及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被審計單位(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憑證、賬冊、報表、檔案等文件和資料,不得轉移、隱匿資產。第三十二15、條 被審計單位(人員)應接受并執行審計部門做出的審計建議、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審計復議決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干涉、阻礙審計部做出有關的審計決定。第三十三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正常的審計工作,不得打擊報復內審人員。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充分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建立有效的督辦程序,監督落實審計部提出的審計建議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完善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第八章 內部審計的種類和方式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的種類包括:(一) 例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計對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二) 專項審計。包括:1、 法人治理結構審計;2、 內部控制制度16、審計;3、 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執行況審計;4、 合規責任審計,即對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5、 管理責任審計,包括業務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6、 派出人員任期審計。對派出人員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7、 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對經濟指標、資產保值增值、重大經營決策、內控責任、遵守財經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審計。8、 審計調查。對發現的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9、 財務總監認為必要的專項審計。第三十六條 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情況進行審計。第三十七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一) 報送審計 被審計對象17、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到審計部接受審計檢查。(二) 就地審計 內審人員到被審計對象所在地進行審計,被審計對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九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三十八條 內部審計程序是指內部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其中包括制定審計計劃、審查和評價審計資料、報告審計結果和進行后續審計四個步驟。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根據工作計劃或有關安排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范圍,委派內審人員,確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并在收集、分析有關資料的基礎上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四十條 審計部在實施審計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書面的審計通知書,或在實施審計時現場送達。第四十一條 內審人18、員可以用檢查、觀察、詢問、盤點、監盤、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實施審計,及在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以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第四十二條 內審人員應對所獲得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斷并相互驗證,評估各種證據的重要性、可靠性及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依據有關證據對具體的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第四十三條 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內審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說明、解釋和意見,確保審計結論準確、公正、客觀。審計中如與被審計單位(人員)發生爭議,應如實反映給審計負責人及財務總監。內審人員必須依法有據、實事求是地提出解19、決辦法,切忌主觀臆斷。第四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將審計程序執行過程、證據及取得證據的方法、審計結論等記錄或附加于審計工作底稿,并由審計負責人進行檢查或審核。第四十五條 審計負責人在完成各項審計程序后,應匯總審計結果,作出審計評價,并在此基礎上編制審計報告。第四十六條 審計負責人在正式出具審計報告前應將審計報告發送給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后的三日內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審計負責人在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意見及相關補充信息后,向財務總監正式報送審計報告書(含審計意見和建議)。被審計單位若有不同意見又未能達成共識的,應在審計報告中反映或將不同意見附于審計報告之后。必要時審計部應建立審計復20、議制度。審計負責人在收到審計報告后,做出審計意見書,必要時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審計報告及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經財務總監同意并報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第四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對審計意見書、審計處理決定或處理意見的整改情況進行必要的后續審計。內審人員應通過定期回訪方式,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并編寫后續審計報告,總結審計效果。必要時審計部應建立審計回訪制度。根據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后續審計可獨立進行,也可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第十章 內部審計工作底稿第四十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過程和結果的記錄文件,應格式規范、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第四十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21、以下基本要素:(一) 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項目和審計時間;(二) 具體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執行過程和結果;(三) 陳述證據收取的程序和方法;(四) 內審人員的分析、判斷及審計結論;(五) 底稿標識及說明、編號、編制和復核人員的姓名及編制和復核日期。 有關證據資料應附加在審計工作底稿之后。第五十條 內審人員應根據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內部審計報告,完整、準確地反映審計結果,不遺漏應報告的重要事項,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事項做出客觀、公正的鑒證或評價。第十一章 內部審計報告第五十一條 內審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善并富有建設性。第22、五十二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的時間、目的、范圍、方法、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法律、規章制度和政策的依據以及審計情況、審計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第五十三條 審計部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審計負責人應對下屬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應檢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內部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第五十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經財務總監同意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應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第五十五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能對被審計對象的經營活動、內控制度、經濟責任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提供合理保證。第五23、十六條 公司對審計部撰寫的內部審計報告擁有所有權。內部審計報告僅供公司內部使用,不得對外披露。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對外提供、披露內部審計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第十二章 內部審計檔案第五十七條 審計部應根據公司的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財務總監的要求,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條 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一) 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二) 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三) 審計報告及其附件;(四) 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五) 總經理辦公會、財務總監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六) 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七) 申24、訴,申請復審報告;(八) 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九) 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十三章 獎勵和處罰第五十九條 審計部對被審計對象之遵守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行為,可以向財務總監、總經理辦公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第六十條 審計部應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內審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第六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反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第六十二條 審計部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審計處理和處罰,促進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25、度。第六十三條 審計處理和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糾正違規行為、建議上收審批權限、收繳違規所得、罰款、通報批評、建議調離工作崗位、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等。以上處理處罰可以并處。第六十四條 審計部應對拒絕接受審計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第六十五條 審計部應對威脅、污辱、打擊報復內審人員及侵犯內審人員名譽、人格、人身安全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第六十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審計部應對拖延或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從重進行處理處罰。第六十七條 審計部應對違反有關審計工作管理制度及內審人員行為規范、有重大工作過失及瀆職、欺詐、泄密、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內審人員進行處理處罰。第六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及內審人員涉及觸犯刑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四章 附則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或政府部門頒布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以審計法規為準。第七十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修訂。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辦公會批準之日起實施。成都道洋電腦超市有限公司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