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鐵能源公司財務部應付賬款及臺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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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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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鐵能源公司應付賬款管理制度xx年范本企業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并盡可能的縮短應收帳款占用資金的時間,要做好對應收應付賬款的管理工作,制定好管理制度很重要。應收應付賬款范本一、定義:應收款:公司銷售產品或零部件向客戶收取協議的款項,或者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而簽訂合同(或協議)應收取的款項應付款:公司采購產品或零部件向供應方支付協議的款項,或者公司為獲得服務支持而簽訂合同(或協議)應支付的款項二、現金收款1、送貨人員在為客戶送完貨調試結束后,應要求客戶方收貨人員簽回送貨單2、貨款額低于5000元者,應盡量要求客戶現金或支票支付3、對于第一次購買的客戶要求其預付貨款的30%才可以送貨,多次購買且信用差的2、客戶要求其預付貨款的70%才可以送貨;多次購買且信用好的客戶可根據客戶財務規定進行月結付款,客戶財務信用由會計審核評定4、送貨人員在收取客戶現金貨款后,必須在回到公司后第一時間上繳到財務部,并填寫現金繳款單,與公司出納進行交接,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坐支公款。5、出納應在收款后第一時間知會會計,便于應收帳務處理。6、會計應定期統計整理欠款客戶名單、欠款金額、欠款時間、預處理方式等。三、月結收款處理1、對于月結付款客戶或者欠款客戶,由會計建立應收賬款管理臺帳,列出明細,按客戶財務月結時間之前一周由前臺向客戶發出請款單傳真,由會計向對方相應人員催欠2、在對方明確表示貨款清結時間后確定收款方式,為客戶寄3、送貨款發票,如需要進行現款回收時公司派出收款人員收款,以下為公司委托員工向客戶收取貨款的規定:有關人員進行收款業務時,須先到前臺文員處辦理客戶回簽白單的領出登記以及有關委托手續。對于未收到款項的白單在回到公司后及時返還給前臺文員,并作出還單登記;對于已收到的款項,收款人要憑有出納蓋章確認的現金繳款單到前臺文員處進行銷單手續。有關人員收到的貨款,必須在回到公司后第一時間上繳到財務部,不得私自坐支公款。如所收款項屬打折收取的,必須經得總經理簽名認可,否則財務部將按單據的實際金額向收款人收繳。3、在公司發出請款單且對方無法明確貨款清結時間時,會計將此項貨款催欠工作移交給該項業務聯系的業務員,進入欠款4、處理流程。(一)收款方針1、業務人員在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或勞務時應及時簽訂銷售合同及服務訂單并及時催交相關費用。2、收款時間:要求按簽訂合同的時間及比例收回相應的金額。3、回款方式:轉帳支票,轉賬匯款,現金。4、部門人員調動或離職等,部門經理必須監督其業務款項的回收及移交,必須填寫移交清單一式四份(一份交財務、一份部門留存、移交人接受人各執一份),移交人、接受人、監交人及財務部相關統計人員均應簽字,并報財務備案。接受人應核對帳單金額及是否經過客戶確認。1、未回款處罰1)由于業務人員失職造成的未回款,扣工資的10%2)由于公司內部原因造成的未回款,分相關責任扣罰3)由于外部不可抗力(如客戶倒5、閉、破產等)造成的未回款,持相關部門證明,只扣業務成本。2、未回款項不計入業績。3、財務部對部門未回款進行監督。對3個月以上部門未回款財務部上報公司總裁。4、對預收款,按1%的比例對市場員給予獎勵。(三)應收賬款監控制度1、財務部門應于月后xx日前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帳齡明細表,提交給業務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無誤后報經主管及總經理批準進行賬款回收工作。該表由業務員在出門收帳前核對其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不得有損公司形象2、業務部門應嚴格對照財務部們報來的帳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和反饋信息給主管副總經理。6、3、業務人員在與客戶簽定合同或的協議書時,應按照信用額度表中對應客戶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并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和聯絡。4、財務部門應于月后xx日前向業務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帳齡明細表,該表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后報經業務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安排進行賬款回收工作。一、定義:1、應收款:公司銷售產品向客戶收取協議的款項,或者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而簽訂合同(或協議)應收取的款項。2、應付款:公司采購產品向供應方支付協議的款項,或者公司為獲得服務支持而簽訂合同(或協議)應支付的款項。二、現金收款管理1、送貨人員在為客7、戶送完貨驗收完成后,應要求客戶方收貨人員簽回送貨單。2、貨款額低于5000元者,應盡量要求客戶現金或支票支付。3、對于第一次購買的客戶要求其預付貨款的30%才可以送貨,多次購買且信用差的客戶要求其預付貨款的70%才可以送貨;多次購買且信用好的客戶可根據客戶財務規定進行月結付款,客戶財務信用由會計審核評定。4、原則上現金支付必須由財務人員親自辦理,若送貨人員接受委托在收取客戶現金貨款后,必須在回到公司后第一時間上繳到財務部,并填寫現金繳款單,與公司出納進行交接,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坐支公款。三、月結收款管理1、對于月結付款客戶或者欠款客戶,由會計建立應收賬款管理臺帳,列出明細,按客戶財務月結時間之8、前一周由前臺向客戶發出請款單傳真,由會計向對方相應人員催欠。有關人員進行收款業務時,須先到前臺文員處辦理客戶回簽白單的領出登記以及有關委托手續。對于未收到款項的白單在回到公司后及時返還給前臺文員,并作出還單登記;對于已收到的款項,收款人要憑有出納蓋章確認的現金繳款單到前臺文員處進行銷單手續。有關人員收到的貨款,必須在回到公司后第一時間上繳到財務部,不得私自坐支公款。如所收款項屬打折收取的,必須經得總經理簽名認可,否則財務部將按單據的實際金額向收款人收繳。一、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第一條 應收賬款是指公司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以及代墊運雜費和承兌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9、業承兌匯票。第二條 建立客戶信用管理制度(一)業務部門應在財務部門的協助下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確定賒銷的總體規模、核定客戶信用額度、明確信用審批權限等。(二)業務部門應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評估和信用評級、建立并更新客戶信息和信用檔案。第三條合同審批與簽訂(一)公司的業務活動除即時結清者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雖屬即時結清,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當場難以檢測產品內在質量,有試用期保質期等要求的交易,也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二)訂立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先申請、后談判,先審查、后簽字的程序。業務部門應當授權有關人員與客戶簽訂合同,無授權的個人不得代表公司簽訂合同。(三)建立健全銷售(或勞務)合同審批10、制度,審批人員應對銷售價格,信用政策及收款方式等內容嚴格把關。(四)銷售合同中訂立的貨款結算方式,原則上應采用先收款后發貨的結算方式,需采用賒銷方式銷售時,銷售人員應提交對該客戶的信用額度申請和客戶資料。(五)建立賒銷審批制度。由業務部門根據信用級別(新客戶應通過詳細的信用調查)確定結算方式、信用期限等,再由財務部門進行信用政策的復核和賒銷額度的檢查,最終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批后簽訂賒銷的銷售合同。(六)簽訂合同,必須嚴格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做到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用詞嚴密、技術要求、質量標準清楚、審查手續齊備。重大采購合同須經律師審核和有關部門鑒證。第四條 發貨(一)業務部門應嚴格按照11、合同要求辦理發貨事宜(合同約定需預收貨款的必須在收到財務部門有關收款手續后方可發貨)。因客戶延期支付而引起交易突破信用額度時,財務部門應本著“不清舊賬不發新貨”的原則通知業務部門停止發貨。(二)倉儲部門認真核對發貨審批程序、發貨數量和金額根據審批后的銷售申請和發貨單辦理貨物出庫和裝運,手續不全,不得擅自發貨。(三)如有特殊原因確屬暫時性的周轉問題而無法按合同給付貨款,須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特批后,并要求客戶預付部分貨款(支票預付款應保證在發貨前將支票兌現)或提供其他額外擔保后,業務部門辦理發貨。(四)貨物發運后,業務部門要指定專人跟蹤貨物到達情況,及時與客戶溝通有關事項。(五)業務部門應編制發貨通12、知單,發貨后通知用戶證實裝車、運輸、交貨、驗貨、結算等業務環節的情況。(六)如有銷售退回,應及時查明原因,檢查質量,核對數量,經批準后辦理入庫手續。第五條 貨款結算及開具發票(一)貨物發運后,業務人員收到結算單,應及時核對質量、數量等有關情況,對結算內容進行審核并簽字確認后,送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開具銷售發票。財務部門應壓縮開具發票及票據傳遞時間,及時辦理結算手續并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對于低于合同價格結算的貨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辦理內部報批手續。(二)開具銷售發票時必須先取得付款憑證;付款單位名稱應與購貨單位名稱一致,遇付款單位與購貨單位不一致時,應由付款單位出具書面材料,證明該款項是13、其為購貨單位墊付的貨款。(三)結算手續辦理后,結算人員應當將全部貨款結清,對于不能及時付款的,應與客戶辦理掛賬手續,客戶必須出具欠款證明,并標明欠款清理時間。(四)合同(賣方)訂立人、發貨人、增值稅發票出票人、結算人、收款人必須是同一個主體,相應合同(買方)訂立人、收貨人、增值稅發票接收入、付款人必須是同一個主體。如有委托事項,委托事項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不得侵害銷售單位的利益。(五)公司要加強銷售崗位的設置管理,在銷售、發貨、收款三項業務(崗位)分設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各環節崗位的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第六條 應收賬款掛賬(一)應收賬款掛賬只能適用于符合賒銷條件的單位。業務部門應定期14、(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組織專人進行應收賬款的跟蹤分析,內容包括:1、客戶持續合作情況(業務的連續性)。2、客戶信用,品質和償債能力。3、客戶煤炭采購政策,4、客戶其他相關信息。業務部門應根據跟蹤分析情況,相應調整客戶信用政策。(二)財務部門應根據手續完善并經過審批的有關發票、業務部門填制的單據等辦理煤款掛賬手續。(三)財務部門對掛賬手續的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及審批人對掛賬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四)財務部門原則上按客戶合同約定的銷售方式進行掛賬,并按一貫性進行賬務處理。即客戶執行應收款方式進行銷售的,即使出現預收賬款,仍在“應收賬款”科目中進行核算,避免出現同一客戶多科目掛賬。第七條 建15、立應收賬款臺賬管理制度(一)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單批結算臺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稱、增值稅發票編號、合同編碼、煤種、品種、規格發運數量、結算數量、數量差異及原因、質量情況、質量低于合同標準原因及責任人、貨款回收責任人及回收情況、單批銷售價格及與采購價格對比情況等。(二)財務部門每季度對應收賬款按賬齡進行分析業務部門依據財務部門的賬齡分析結果,更新客戶信用檔案及信用政策。第八條 建立應收賬款催收責任制度(一)財務部門應根據銷售合同中約定的收款日期進行跟蹤,超過規定信用期限未付款的,通知業務部門催收貨款:本著“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業務人員必須對其銷售的貨款及時催收。(二)對于超過貸款到期日仍未16、付款且無反饋信息的,業務人員應發送“催款通知書”,同時對逾期欠款客戶的名稱、金額、未付原因等情況做出說明,報業務部門負責人和財務部門審閱、備案。(三)業務部門應將全部拖欠賬款按金額大小、拖欠時間長短排序分析,制訂催款計劃,逾期9 0日的款項應與債務人協商談判,并采取資產調查、訴前準備等行動,逾期半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至少每月催收一次;對于賬齡在1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應成立清收小組通過法律訴訟和申請仲裁等措施積極催收第九條 應收票據管理(一)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等應收票據要交付財務部門,由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應收票據備查薄,備查薄的內容至少包括票 據金額、出票人、背書人、收票時間、到期時間、查詢記錄、貼17、現或背書時間,并留存票據復印件。應收票據取得時,要認真審查并及時查詢,有瑕疵的應收票據要予以退回,應收票據即將到期時,要及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現異常情況的要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反映。(二)要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規范應收票據貼現程序,銀行貼現時必須出具規范的收票手續,會計人員要及時跟蹤貼現進度。對尚未貼現、承兌的票據要及時清點,每一張票據必須有相對應的查詢記錄,對已貼現尚未到期的應收票據,要記錄全面準確的信息并及時在有關財務報表中披露。(三)應收票據的貼現和背書轉讓必須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的書面批準。第十條建立應收賬款清查制度(一)年度終了,財務部門或財務部門委托相關部門應通過函證等方式與欠款方18、核對相關賬目,并辦理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賬手續,做到債權明確,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已函證賬目,各單位認為有必要證實的,可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證實。逾期滿1年,財務部門未發出對賬函或該項業務人員未能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的,應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二)業務部門應明確應收賬款的清理人,對于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清理人應及時書面上報分管業務的領導,分管領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并采取措施催收。催收無效的上報公司領導,經領導同意后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三)公司應明確應收賬款清理責任,具體責任劃分辦法為:1、沒有明確應收賬款清理人的,公司負責人承擔責任。2、有指定應收賬款清理人,但未在19、三月內書面匯報到期應收賬款有關情況的,應收賬款清理人承擔責任。3、分管領導對清理人書面上報的應收賬款沒有采取措施的,分管領導人承擔責任。4、應收賬款原則上不能由實物特別是非生產性實物頂賬,如確有必要頂賬的,需經上級公司審核并上報集團公司審批,且應當由相關機構進行評估。第十一條壞賬的管理(一)壞賬損失的確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二)清查出來的壞賬損失,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I、公司內部有關責任部門經過取證,提出報告,闡明壞賬損失的原因和事實。2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經過追查責任,提出結案意見。3、涉及訴訟的損失,單位應當委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4財務部門經過審核后,對確認的壞賬損失提出財務處理意見,20、按照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或者黨政聯席會等審定。5、處理的壞賬損失屬于逾期3年應收款項的,應當按單位建立備查薄登記,實行賬銷檔案存,繼續保留追索權。(三)單位處理的全部壞賬損失,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四)對已核銷的壞賬損失仍需移交專門機構或專人追索,并另立備查薄登記,做到賬銷案存。已注銷的壞賬又收回時應當及時入賬,防止形成賬外款。(五)對已形成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應查明原因,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行政及法律責任。第十二條規范核銷國有資本的行為由于實行公司制改制,實施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頓或者變更管理關系等行為,清查核實的壞賬損失涉及核銷所有者權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單位應當在進行資產評估前,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章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公司制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