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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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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激勵機制制度方案管理辦法資料合集打包下載
1、獎懲辦法簽發主管簽 名審議召集人 簽 名管 理 者簽 名承辦單位主管簽名承 辦 者簽 名承辦單位制定時間本辦法自2015-5-1起施行修訂通知書編 號修訂紀要修 訂 者修訂時間獎懲辦法目的適用范圍制、修、廢材料說明管理者獎懲原則獎懲分類獎懲累積獎懲抵消作業方式生效日期核準權限獎勵獎金標準檢舉制止發放開除處分其它處分從重處罰主管權責違法行為規章沖突獎金依據年終之獎金年度調薪考核依據關聯辦法關聯表單附件1總則1.1 為使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及懲罰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1.2 本辦法適用于員工之獎勵及懲罰相關作業。1.3 本辦法之制定、修訂、廢止須經推行委員會審議,呈核后由總經理簽發實施。1.4 2、在進行相應的獎勵與懲罰提報時,應當檢附相應的材料說明。1.5 本辦法之管理者為總經理室主管。1.6 員工之獎勵與懲罰原則如下:1.6.1 敘獎應以下屬同仁為優先,懲罰則自上階主管先行檢討之原則辦理。1.6.2 主管對于部屬工作上之過失或違規之情事,應注意而未注意者,應受連帶之處分。2.獎懲作業2.1 員工之獎勵、懲罰方式分類如下:2.1.1 獎勵:區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及嘉獎等四項。2.1.2 懲罰:區分為開除、記大過、記過及警告等四項。2.2 同一年度內(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獎懲累積之計算方式如下:2.2.1 嘉獎累積三次以記功一次計;記功累積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計。2.2.2 警告累積3、三次以記過一次計;記過累積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2.3 同一年度內(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獎懲抵消規定如下:2.3.1 獎懲相抵以“后功抵前過”為原則。2.3.2 嘉獎得與警告相抵。2.3.3 記功或記大功,得與記過或記大過相抵。2.4 提報作業方式分為如下兩種:2.4.1 提報本單位員工:約談員工說明獎懲事由,填獎懲提報及約談表經本單位最高主管核準,并檢附相關證明材料,送行政單位辦理。2.4.2 提報其他單位員工:填獎懲提報及約談表并檢附相關證明材料知會該員工所屬單位簽核及約談后送行政單位辦理。2.4.3 行政單位收到資料將填具員工獎懲公告擬稿,核準后再發布員工獎懲公告。2.4.4 經約談4、后員工于獎懲提報及約談表上簽名與否不影響獎懲之執行。2.5 員工之獎勵及懲罰生效日規定如下:2.5.1 獎勵:依權責主管核準之員工獎懲公告擬稿上所擬定之“生效日期” 為生效日。2.5.2 懲罰:以懲罰“事實發生”或“經查獲之日”為生效日。2.6 員工之獎勵及懲罰核準權限如附件一。3.獎勵標準3.1 本著“慎重懲處,嚴肅獎勵”的原則,對于獎勵的事跡應當檢附相應的說明。3.2 對于本職工作理當如此的積極行為,除有特殊貢獻的之外,不再進行獎勵。3.3 對于同一事跡的團隊貢獻者,應當按貢獻程度進行相應的獎勵,多勞多得。3.4 獎勵事跡及程度如下:3.4.1 對公司生產、設備、技術、行銷、財會、管理及營5、運等項目,提出具體重大改善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公司收益,并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予以記功一次(含)以上,記大功二次(含)以下獎勵。3.4.2 遇非常事故或災變,勇于負責,臨機處理得當,適時消除或降低危害程度,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予以記功一次(含)以上,記大功二次(含)以下獎勵。3.4.3 對于預防設備發生故障或緊急搶修,使生產不致中斷的,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下的獎勵。3.4.4 積極團結同事,增強部門凝聚力,提高生產士氣的,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下的獎勵。3.4.5 拾物(金)不昧,堪為員工模范的,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6、下的獎勵。3.4.6 有利于公司形象或公眾利益之行為,并有具體實證的,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下的獎勵。3.4.7 維護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下的獎勵。3.4.8 利用空余時間對缺乏人手之崗位工作進行支援,表現積極并確有貢獻的,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下的獎勵。3.4.9 對舞弊或其它危害公司權益情事,能事先檢舉或防止,因而使公司免遭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下獎勵。3.4.10 工作積極負責,對所承辦業務有良好之改革,消除安全隱患,節省生產成本或者提高工作效率的,或提升產品品質,減低7、不良率的,予以嘉獎一次(含)以上,記功二次(含)以下的獎勵。3.5 對偷竊、挪用、侵占、故意毀損等惡意危害公司財產權益之情事有檢舉或制止作用,因而使公司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者,按如下標準核發獎金:3.5.1 積極檢舉者,除對其檢舉行為保密外,還按挽回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標準予以“獎金”獎勵:(1) 挽回直接經濟損失5000至20000元(含),獎勵300元;(2) 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0001至100000元(含),獎勵500元;(3) 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00001至200000元(含),獎勵1000元;(4) 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00001元(含)以上,獎勵1500元;3.5.2 勇于制止者,除予以“8、記功一次”以上獎勵外,另按以下標準予以“獎金”獎勵:(1) 制止過程中無出現暴力威脅與反抗、追逐等重大情形者,按3.5.1點所列檢舉情形中挽回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標準予以“獎金”獎勵。(2) 制止過程中出現制止人因制止行為受傷、受到暴力威脅與武力反抗、長程追捕等情形者,其所屬單位主管經以簽辦單會行政單位審核,并呈董事長核準后,按該員工之實際表現、行為危險度、挽回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標準衡量后計發“獎金”具體數額,最高不超過1500元。3.5.3 獎勵之獎金計入員工當月薪資內發放。4.懲罰標準4.1 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行政單位填員工權益事務知會工會表報知工會后予以開除處分,且不發給補償金。4.9、1.1 對于本公司負責人、各級業務主管或其它共同工作之同仁,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4.1.2 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4.1.3 于訂立勞動合同時,有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4.1.4 同年度內累積三次大過,未經抵消者。此處同年度內指從第三次記大過生效日往前倒推365天以內。4.1.5 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含)以上者,或年度累計曠工達六個工作日(含)以上者。此處同年度內指從第六個曠工工作日往前倒推365天以內。4.1.6 在工作場所聚賭、毆斗、酗酒或因在外酗酒而在工作場所滋事,影響工作秩序者。4.1.7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10、其它公司之所有物品,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者。4.1.8 假借公司名義在外欺詐、招搖撞騙,而損害公司信譽者。4.1.9 有非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4.1.10 聚眾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4.1.11 在公司或工廠內有妨害風化行為者。4.1.12 對于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營私舞弊行為,情節重大者。4.1.13 怠忽工作或貽誤要務、及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4.1.14 泄露或竊取業務、生產技術及營運上之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失者。4.1.15 挪用、侵占、偷竊、故意毀損公司或同仁財物,情節重大并有實證者。4.1.16 攜帶槍炮、彈藥、刀械、毒品等法定違禁品進入廠11、區者。4.1.17 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情節嚴重,且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4.1.18 公車私用情形嚴重、影響惡劣者。4.1.19 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我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我司提出,拒不改正者。4.1.20 在工作時擅離工作崗位,而貽誤生產或致使發生災害事故,情節重大者。4.1.21 擅自動用職務上所經管之財物、金錢,情節重大、影響惡劣者。4.1.22 威脅主管或共同工作之同仁,情節重大、影響惡劣者。4.1.23 憑借公司證明或擔保,嚴重透支銀行信用額度并不予歸還,損害公司信譽者。4.1.24 未按公司員工勞動關系管理辦法辦理完離職手續者。4.1.25 特殊崗位無證上12、崗,經培訓后仍無法取得相應證照者。4.1.26 挑撥是非,起草、張貼、散發煽動性資料,破壞團隊和諧與勞資感情者。4.1.27 對于公司災害之發生或擴大,居于可防止之地位,無正當理由而不防止者。4.1.28 故意虛報產量者,至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者。4.1.29 故意毀損公司或工廠公告資料。4.2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予以相應的處分:4.2.1 在工作場所喧嘩、消極怠工的,視情節予以警告一次(含)以上,記大過二次(含)以下處分,如煽動他人一起消極怠工的,予以記大過一次(含)以上處分,直至開除。4.2.2 未盡職責導致積壓文件或殆誤時效的,或造成安全隱患,或造成損害的,予以警告一次(含)以上,13、記過二次(含)以下處分,造成重大損害的,予以記大過一次(含)以上處分,直至開除。4.2.3 擅自動用職務上所經管之財物、金錢,予以記大過一次(含)以上處分,直至開除。4.2.4 對于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營私舞弊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重大的,予以開除。4.2.5 上班時間睡覺的,予以記大過處分。4.2.6 于動火管制區域內,違反禁煙、引火等規定的,予以記大過處分。4.2.7 在外酗酒后上班,致影響生產秩序或在工作場所喝酒的,予以記大過處分。4.2.8 工作弄虛作假,浮報差旅、交際、加班及訓練等費用,偽造出勤記錄、勤務記錄、賬目等或托人或受托代為打卡(簽到),或破壞14、擅自撥動卡鐘的,予以記大過處分。4.2.9 對于執行查核工作之稽核、主管、行政等人員有阻撓、威脅、恐嚇、或其它妨礙查核工作行使之情事的,予以記大過處分。4.2.10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發的,予以記大過處分。4.2.11 污損公司設施,或擅自涂改毀損公司文書資料的,予以記大過處分。4.2.12 對同仁惡意攻擊、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的,予以記過一次(含)以上,記大過二次(含)以下處分。4.2.13 上班時間精神不振,或瀏覽網頁、打游戲,或炒股及閱讀休閑娛樂性書報雜志、小說等非屬職務上之行為者的,予以警告一次(含)以上,記過二次(含)以下處分,造成安全隱患或事15、故的,予以記過一次(含)以上,記大過二次(含)以下處分。4.2.14 上班時間擅離職守的,予以警告處分;有造成安全隱患的,視情節予以記過一次(含)以上,記大過一次(含)以下處分。如有 貽誤生產或致使發生災害事故的,予以記大過一次(含)以上處分。4.2.15 無正當理由而不服從主管之合理安排的,予以警告一次(含)以上,記過二次(含)以下處分。4.2.16 任何時間于廠區范圍內與他人發生謾罵、或肢體沖突的,視情節予以警告一次(含)以上,記過二次(含)以下處分。4.2.17 浪費公司資源,或在工作場所處理私人業務、利用公司之設備制作私人器具或其它公物私用之行為者,視情節予以警告一次(含)以上,記過二16、次(含)以下處分。4.2.18 未按規定參加培訓且未經請假的,或不按時繳交心得報告的,予以警告處分。4.3 對于被懲處之員工,如果在同年度內再次觸犯相同的規章,屬累犯,應從重處罰,且視情節可予以該規章規定的最高處分之雙倍處罰。此處同年度內指從再次觸犯之時往前倒推12個月。4.4 行政單位及各單位主管,對于經查獲交辦之違規情事,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報懲處;若未依規定辦理懲處時,應依情節論處。4.5 員工所違犯之懲罰情事,為涉及刑責者,并予以移送法辦。5.附則5.1 本公司其它規章所列之獎懲情形,本規定未列明者,依其它規定之標準辦理;本規定有明確規定且與其標準不一致者,依本規定辦理。5.2 經公司核17、準獎勵或懲處之員工,除應列為增減當月獎金發放之依據外;其獎懲經累計及功過相抵后,列為增減年終之獎金及年度調薪之依據。5.3 年終之獎金:(1) 年度內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一天,嘉獎二次加發年終獎金二天,以此類推。(2) 年度內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三天,記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六天,以此類推。(3) 年度內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九天,記大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十八天,以此類推。(4) 年度內警告一次減發年終獎金一天,警告二次減發年終獎金二天,以此類推。(5) 年度內記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六天,記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十二天,以此類推。(6) 年度內記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十八天,記大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三十六天,18、以此類推。5.4 年度調薪:5.5 年度調薪時,各單位主管應根據員工前一年度之獎懲情況而予以適增減。5.6 員工獎懲情形,列為月度考核評分增減之依據。5.7 本辦法之關聯辦法如下:5.7.1 任用與升遷辦法5.7.2 薪資管理辦法5.7.3 出勤管理辦法5.7.4 考核辦法5.8 本辦法之關聯表單如下:5.8.1 員工獎懲公告擬稿5.8.2 員工獎懲公告5.8.3 員工獎懲提報及約談表5.8.4 員工權益事務知會工會表6. 附件6.1 附表一 員工獎懲核決權限表 層級 核決權限 獎懲對象部長/主任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一)一般獎懲1.七職等(含)以上人員2.六職等(含)以下人員 a.嘉獎、警告b.記功、記過 c.記大功、記大過、獎金(二)曠職開除:1.七職等(含)以上人員2.六職等(含)以下人員(三)其它非屬曠職情形解雇備注:1、無設置權責主管職務者,由部門最高主管核決。2、作業流程:經以上權限主管核準后交由行政單位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