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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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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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制度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guī)范、有效、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和機制,避免投資決策失誤,化解投資風險,提高投資經濟效益,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公司在境內外進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為目的的投資行為:(一)新設立企業(yè)的股權投資;(二)新增投資企業(yè)增資擴股、股權收購投資;(三)現有投資企業(yè)增資擴股、股權收購投資;(四)股票、基金投資;(五)債券、委托貸款及其它債權投資;(六)公司本部經營性項目及資產投資;(七)其他投資。第三條 公司所進行的投2、資行為,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四條 公司投資應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產業(yè)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和發(fā)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有利于優(yōu)化公司產業(yè)結構,培育核心競爭力。第二章 投資機構決策及分工 第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的投資決策權限及決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以及公司相關制度辦理。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董事長審議批 2準的投資方案,根據關于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對董事長和總經理授權的決議中的規(guī)定,決定并組織實施總經理權限范圍內的投資計劃和投資方案。第七條 公司相關部門對口負責下列投資事項的具體工作:(一)投資管理部3、:新設立企業(yè)的股權投資;新增投資企業(yè)增資擴股、股權收購投資;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投資;(二)證券部:股票、基金投資;(三)財務部:債券、委托貸款及其他債權投資;(四)技術工程部:公司本部經營性項目及資產投資(未經營部分);(五)經營管理部:公司本部經營性項目及資產投資(已經營部分)。公司現有投資企業(yè)的增資擴股、股權收購投資及其他投資,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該投資事項的具體工作。第八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公司投資事務的綜合協調。公司相關部門根據公司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配合或參與投資的部分工作。第三章 調研及立項程序 第九條 公司負責具體投資事項的部門組織投資項目的前期調研工作,4、包括投資機會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研究;聯絡合作方,并負責信息反饋、傳遞;進行投資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設計投資方案等。公司財務部和法律顧問根據投資項目前期調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參與前期調研的部分工作。第十條 公司投資項目的調研考察工作由公司總經理決定,或由分管具體投資事項的副總經理決定。第十一條 經過初步調研和綜合評價,認為調研項目符合公司發(fā)展目標、具備較好投資價值的,可以向公司總經理提出立項的建議。3申請立項建議應同時報送如下材料:(一)立項建議書;(二)初步調研報告;(三)初步投資方案;(四)初步資信調查報告。第十二條 調研項目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可以確定為擬投資項目,并以會議5、紀要的形式予以確認。投資項目立項后,公司總經理可以代表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并組織談判等相關工作。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條 公司應在投資項目決策前,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口由公司負責具體投資事項的部門編制,或由公司委托專業(yè)中介機構編制。第十四條 由投資管理部負責的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編制。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未進行調查研究而以招商引資者或其他單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第五章 專家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公司相關投資機構可以根據投資項目的投資規(guī)模、項目性質等實際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專業(yè)人員(6、以下簡稱“專家”)參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或投資項目專家咨詢、專家調研等工作。第十七條 專家除本行業(yè)技術專家外,視具體情況聘請經濟、財務、法律、工程、資產評估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參加。專家應在專業(yè)領域內具有較高聲譽和專 4業(yè)素質,有長期從業(yè)資歷,無不良紀錄,能獨立、客觀公正地發(fā)表意見。專家均以個人名義參與投資項目工作,不代表任何單位、任何組織或其他人員的利益。專家應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和投資項目信息,不得利用相關非公開信息為本人、他人或任何機構牟取利益。第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及公司負責具體投資事項的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參與投資項目咨詢、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工作的,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公司負責具體投資7、事項的部門根據投資項目工作的需要,提出專家參與投資項目咨詢、調研、評審工作的建議,并提出專家名單及專家報酬的建議;(二)公司分管具體投資事項的副總經理審核專家參與投資項目工作的建議和專家名單及專家報酬的建議;(三)公司總經理審定專家參與投資項目工作,確定專家名單及專家報酬;(四)公司負責具體投資事項的部門聯系、組織專家參與投資項目咨詢、調研、評審工作,整理專家評審結果,報公司總經理處理。公司總經理及公司負責具體投資事項的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應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原則上為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單數組成。專家組以表決方式審議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專家同意為評審通過8、。專家評審未通過或存在重大爭議的投資項目不得進入下一步決策程序。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組織有關專家參與投資項目工作的,由組織者另行決定專家工作組織程序。第二十條 公司支付專家參與投資項目的咨詢費用,并根據專家個人情況、專家參與的具體工作以及核定的工作時間,按規(guī)定合理支付專家報酬。專家收取報酬所應支付的稅費,由專家個人負擔,公司代扣代繳。第六章 審批程序 5第二十一條 公司投資計劃由公司負責具體投資事項的部門擬定,并按照相關審批權限及程序報批。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項投資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準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新增投資可按照年度投資計劃的制定程序補報審批。嚴格控9、制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追加投資。投資項目因市場變化或其他原因,確需追加投資的,應詳細說明原因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后果,并重新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第二十三條 公司投資方案由公司負責具體投資事項的部門擬定,與投資項目的相關材料一起報公司總經理審核。屬于公司總經理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投資方案,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后,由公司總經理審批。超過公司總經理審批權限范圍的投資方案,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報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照相關權限及程序報公司董事長、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第二十四條 公司投資項目提交審批的,應根據投資項目審批需要,同時報送如下全部或部分材料:(一)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10、二)投資方案;(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專家評審報告;(五)有關合同(協議)草案;(六)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證明和基本情況;(七)資產評估報告;(八)政府有關文件;(九)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批機構審核否決擬投資項目的,申報單位如果對審核 6意見存有異議,可以申請復審,或在優(yōu)化投資方案后申請復審。公司擬投資項目經公司審批機構審批后,方能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協議,進行實際投資事宜。第七章 監(jiān)控監(jiān)督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不定期對已投資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和評價,并將結果作為公司年度考評的依據。第二十七條 公司投資項目的所有文件、材料,在投資項目實施完畢滿一年前,對口交由公司負責具體投11、資事項的部門保管;在投資項目實施完畢滿一年后,移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存檔。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總經理及其他有關機構,可以全面檢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及落實情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絕或逃避監(jiān)督。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有權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未經審批擅自投資的;(二)因工作嚴重失誤,致使投資項目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三)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投資項目情況的;(四)與外方惡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資損失的。第三十條 對認真執(zhí)行本制度,且投資項目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公司給予獎勵。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