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工程建設公司水利項目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及管理制度20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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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xx市政工程標段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上海市xx工程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01月08日目 錄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1第一章 總 則1第二章 質量事故的報告2第三章 質量事故的調查3第四章 質量事故的處理4第五章 附 則8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國家、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嚴肅質量事故報告與處理,減少和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項目發生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第三條 水利工程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2、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可以造成經濟損失,也可以同時造成人身傷亡。這里主要是指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的質量事故。根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工程質量事故按其直接經濟損失大小,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對工程正常使用的影響(直接經濟損失費用為必要條件,事故處理所需時間以及事故處理后對工程功能和壽命影響主要適用于大中型工程),分類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其中:一、一般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并不影響使用壽命的事故。二、較大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延誤較3、短工期,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使用壽命有一定影響的事故。三、重大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較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使用壽命有較大影響的事故。四、特大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特大經濟損失或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仍對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壽命有較大影響的事故。五、小于一般質量事故的質量問題稱為質量缺陷。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表:事故類別 損失情況特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事故處理所需的物資、器材和設備、人工等直接損失(人民幣萬元)大體積混凝土,金屬制作和機電安裝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4、1001000301001030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事故處理后對工程功能和壽命影響影響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條件使用不影響工程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較大影響不影響工程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一定影響不影響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壽命第四條 工程質量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及隊分級負責處理,質量事故報告及受理統一歸口由經理部質安部門負責。第二章 質量事故的報告第五條 質量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上報項目經理部及有關部門,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分公司、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門逐級上報,并通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涉及設計問題時)、監理單位;發生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5、特大質量事故,還必須向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等部門報告。有關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期、項目法人、主管部門及負責人電話;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部位以及相應的參建單位名稱;三、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計;四、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六、事故報告單位、負責人以及聯絡方式。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物件時,應做出標識,繪制現場平面簡圖并做好書面記錄,妥善保存事故現6、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拍照或錄像。凡影響下一工序的主要施工過程的質量事故,未經處理前應做出隔離標識,并不得繼續施工,以免事故進一步擴大。第三章 質量事故的調查第七條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有關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權限向上級部門報告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發生質量事故后,要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第八條 質量事故調查處理權限:質量問題(缺陷):由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自行調查、處理。一、一般質量事故: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調7、查,調查結果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同時,由分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進行處理。二、較大質量事故: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上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備。同時,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會同工程管理部、監察部等部門組織處有關人員赴現場調查,由分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門根據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在十日內寫出詳細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進行處理。三、重大質量事故: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水利部核備。同時,由集團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組織,集團公司8、安全質量監察部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經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后,寫出詳細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三十日內報集團公司。四、特大質量事故:由水利部組織調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要求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第九條 質量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二、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經濟損失情況和對后續工程的影響;三、查明事故的9、責任單位部門和主要人員應負的責任;四、提出工程處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議。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第十條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水建【2006】202號),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發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況;二、調查中查明的事實;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四、事故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五、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處理建議;六、事故結論;七、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建議;八、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九、經驗教訓和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與安全建議;十、各種必要的附件等。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10、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實事求是地提供有關文件或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經主持單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第四章 質量事故的處理第十三條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因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還應遵從國家和水利部傷亡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其中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質量事故處理原則發生質量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二 質11、量事故責任者的劃分在事故責任分析時,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再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主要作用的人。次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次要作用的人。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管理者。次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管理12、者。三、事故處理中設計變更的管理事故處理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需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單位提出設計變更方案。需要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必須經原設計審批部門審定后實施。事故部位處理完畢后,必須按照管理權限經過質量評定與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四、質量缺陷處理質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質量事故的質量問題,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個別部位或局部達不到規范和設計要求(不影響使用),且未能及時進行處理的工程質量問題(質量評定仍為合格)。根據水利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水利工程實行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缺陷備案及檢查處13、理制度。1、對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個別部位或局部達不到規范和設計要注(不影響使用),且未能及時進行處理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評定仍為合格),必須以工程質量缺陷備案形式進行記錄備案。2、質量缺陷備案的內容包括:質量缺陷部位、原因,對質量缺陷是否處理和如何處理以及對建筑物使用的影響等。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完整,參建單位(人員)必須在質量缺陷備案表上簽字,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3、質量缺陷備案資料必須按竣工驗收的標準制備,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查資料存檔。質量缺陷備案表由監理單位組織填寫。4、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必須向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的備案資料。第十四條 對事故責任者及責任單位的處14、罰;一、對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理:1、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元的經濟賠償;2、事故的次要責任者:處以1000元的經濟賠償;3、事故的主要領導責任者:處以1000元的經濟賠償;4、事故的次要領導責任者;處以500元的經濟賠償。二、對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理:1、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處以4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2、事故的次要責任者:處以2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通報批評處分;3、事故的主要領導責任者:處以2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通報批評處分;4、事故的次要領導責任者:處以1000元的經濟賠償。三、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理15、:1、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2、事故的次要責任者:處以5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3、事故的主要領導責任者:處以5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4、事故的次要領導責任者:處以25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通報批評處分;5、事故責任單位部門:處以510萬元的經濟處罰。四、對發生特大質量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理:1、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2、事故的次要責任者:處以10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3、事故的主要領導責任者:處以10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4、16、事故的次要領導責任者:處以5000元的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5、事故責任單位部門:處以1030萬元的經濟處罰。第十五條 上述重、特大質量事故的處罰條款僅是企業內部的處理,聯合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可合并執行。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處理:一、發生質量事故后,不按規定時間上報、謊報或擅自處理的;二、事故發生后,有意破壞現場,阻礙、干擾調查工作正常進行及提供偽證者;三、事故發生后使用掩飾手段未如實上報者;四、有意縮小事故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五、沒有按本制度向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的。第十七條 對隱瞞事故、故意拖延調查報告期限的,除按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外,對造成該事實的單位第一17、管理者加重處罰。第十八條 下列情節之一的,對有關責任者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分:一、事故發生后,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了事故損失的;二、采用“四新”(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技術,在施工過程中已按相關規定施工而發生質量事故的。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對有關責任者可以從重處罰或加重處分:一、質量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影響集團公司聲譽的;二、無視國家和企業的規范、規章、規定、不聽指揮、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三、拒絕調查組查詢或拒絕提供與質量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第二十條 因失職等錯誤,需追究黨紀、政紀的,由紀委、行政監察部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8、。第二十一條 對質量事故責任人已調離原崗位的,同樣按照本制度執行;對已調離本公司的,要將該質量事故的性質、有關責任人所負責任情況及本公司的處理意見轉交該用人單位。第二十二條 凡按本制度執行中產生的罰款均在決定生效后十日內上繳經理部財會部。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不屬于本制度的處理范圍,但施工單位必須按本制度要求上報,以便有關部門及人員協同有關單位、部門進行處理。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項目經理部安質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施工中嚴格執行“四檢”制,把好“五關”,“四檢”即、自檢;、互檢;、交接檢;、專檢;“五關”即、施工圖紙資19、料復核關;、測量復核關;、技術交底關;、工程試驗關;、隱蔽檢查簽證關。質檢人員嚴格遵照設計施工圖紙和規范、驗標,認真履行職責配合好監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程技術部門,在把好“五關”的同時做好內業資料整理,分類,歸檔并及時檢驗評定工程質量,填寫好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定期對各種試驗儀器、計量器具進行檢測,確保儀器自身的精度。第二十八條 試驗部門,堅持“一切按數據說話”的觀點,嚴格按規范規定和標準開展試驗工作,數據真實有效,資料及時齊全。第二十九條 材料部門對鋼材、水泥等材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單才能驗收入庫,并分批號堆碼,無出廠合格證的產品一概禁止使用,砂石料滿足規定強度和級配20、要求。第三十條 搞好技術培訓工作是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設備,也是創優工程的重要手段,為此各項目作業隊應根據自己施工管段施工項目的實際情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按分項工程的各工序,工種進行崗前培訓,并考試合格才能上崗。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安質、環保、水保獎罰制度,實行“安全、質量、環保水保”一票否決。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堅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人未吸取教訓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改進措施不放過。凡是人的施工因素造成的質量問題實行罰款,從工費中扣留,對未出現質量的工序工班和個人進行一定的經濟獎勵,單位工程取得樣板、精品的,按總造價1.0%的獎勵,從而促進全員的創優意識。附:(1)、停工通知單;(2)、質量事故報告單;(3)、質量信息反饋單;停 工 通 知 單年 月 日 編號:停工單位負責人停工原因糾正措施糾正期限檢查單位負責人檢查人本停工單一式二份,停工單位一份,檢查人存一份。質 量 事 故 報 告 單事故單位事故項目名稱事故部位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班組事故主要負責人事故經過:事故原因:預防措施:事故處理意見:填報人: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質 量 信 息 反 饋 單主送簽收抄送事由:處理意見: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處理意見: 質檢員: 年 月 日 質檢部質檢工程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