鋒奇建設公司安全事故考核管理制度附安全事故調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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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75014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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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考核管理制度(草)一、目的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與法令,嚴格對各類事故管理,及時掌握事故情況,認真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總結經驗教訓,找出規律,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安全事故的處置管理。三、職責公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事故的調查,統計,獎懲及善后處理工作,監督實施預防措施,跟蹤驗證與總結推廣預防事故的經驗。四、引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2、法、重慶市治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等。五、內容與要求1、安全事故分類:公司內所發生的人員機械傷害事故、火災事故、設備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破壞事故、其它事故等。2、安全事故等級分類:、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分類:、特大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或重傷2以上人事故、或被迫停產影響全廠日產量的 100%及以上者。、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輕傷3人以上重傷2人以下的多人事故、或被迫停產影響全廠日產量的25%以上100%以下者。 、一3、般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輕傷3人以下、或被迫停產影響全廠日產量5%以上25%以下者。、微小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者。(備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3、事故報告流程和調查處置:、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受輕傷的,當事人或者發現人應立即采取包扎或送指定醫院救治等急救措施,處理完畢后,立即向主管負責人報告;、安全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現場班組長或部門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并根據受傷情況安排送傷員到指定醫院(張勇骨科醫院、川東醫院)就醫,傷情嚴重者直接送區人民醫院救治,同時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及時通知公司安全及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介入,4、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公司安全人員和辦公室人員在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積極協助事故發生部門做好施救處置工作,并由安全人員盡快將事故發生情況向公司領導匯報。、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后,公司領導人應在4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所屬經開區安全部門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所屬部門負責人須協同安全人員根據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形成書面材料(見附件1安全事故調查表),同時配合辦公室人員做好工傷申報各項工作。、根據安全事故調查情況,由安全管理部門或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牽頭召開安全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教育全體員工,處理事故責任人,5、制定改善措施,并對改善情況進行跟蹤。4、工傷事故待遇:、因工負傷需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因工負傷在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金額在300元以內,由當事人寫出因工受傷的事情經過,由見證人,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報總經理簽字公司予以報銷。5、事故責任認定: 、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因當前科學技術條件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直接責任者: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 、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管理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人。6、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責任者的責任追究:、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6、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員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對員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員工未經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 、對事故隱患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由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未做到“三同時”,造成傷亡事故的。 、對上級安全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執行不力,限期內不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責任追究:、由于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由于有章不循、違章冒險作業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的。 、由于不服7、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對發生的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在事故的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以各種借口干擾事故正常調查,甚至嫁禍于人的。 、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 、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7、事故處罰: 、造成輕傷事故的,對符合責任追究的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給予100-300元的罰款;對符合責任追究的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班長、8、主任、分管副總)給予100-300元的罰款。、造成重傷事故的,對符合責任追究的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對符合責任追究的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班長、主任、分管副總)給予警告處分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對主管安全生產的職能部門負責人處300-500元的罰款。、如一年內發生三起及以上重傷事故的,對符合責任追究的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班長、主任、分管副總)自第三起重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另處降職處理,期限6個月。、造成死亡事故的,對符合責任追究的肇事者(死者除外)或有關人員,給予除名處理,并處1500-3000元的罰款;對符合責任追究的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班長、主任、分9、管副總),給予記過處分,并處1500-3000元的罰款;對主管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處1000-1500元的罰款。、對于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相關人員給予加倍處罰。8、事故獎勵:、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和部門,公司應予以表彰并獎勵100-1000元獎金。、年度內連續一個季度無發生重傷(或傷殘十級)及以上事故的,給予符合條件所在部門相關負責人(班長、主任、分管副總)500-1000元的獎勵;給予主管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的負責人300-800元的獎勵。、年度內無發生重傷(或傷殘十級)及以上事故的,除季度獎勵外,另外給予所在部門相關負責人(班長、主任、分管副總)1000-2000元的獎勵,另外給予主管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的負責人1000-1500元的獎勵。六、附則1、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同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為準。如遇有不符本公司實際的或有未盡事宜,在以后實踐中逐步如以充實和完善。2、本制度由辦公室、安全環保部提出,解釋權歸公司。附件1:安全事故調查表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發生事故部門: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經過: 事故原因分析: 經濟損失估算:防范措施:事故部門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 事故部門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部門領導簽字: 年 月 日公司主管領導審核意見: 對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