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投資公司考勤請假離職管理制度及園員工行為規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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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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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規 章 制 度第一章 總 則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第二章 員工日常行為規范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 律解職。 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 規定處罰。 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 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2、生事端,擾亂秩序, 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 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 躍級呈報。 第九條 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 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匯報, 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3、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五條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 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 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第十七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二十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 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在職4、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1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3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作息與考勤制度第一條 作息時間1星期5、一至五:8:3018:00;2中午休息時間:12:0015:00;3本公司為雙休制。 第二條 周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慮到本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將安排人 員進行輪流值班。 第三條 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簽到),經總經理核準免打卡(簽到)者除外。 第四條 遲到(早退)1朝、夕會未到并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2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3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4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5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6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7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8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6、金;9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為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 第五條 因業務,須于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部門經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條 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 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在外恰公無法于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簽確認。 第七條 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四章 請假制度第一條 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辦7、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事假1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準,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 2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3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4事假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病假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 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請附醫師診斷證明; 第四條 產假1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轉換為年假); 2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 3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4服務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給。 第五條 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8、第六條 公假1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 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七條 工傷假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2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八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第九條 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 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并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于假后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 第十條 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后,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 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 員工請假期間無9、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 事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視為曠職論,曠職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1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2無故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3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4凡事先請假未覓妥職務代理人者;5停薪留職,未辦妥手續者。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須辦理停薪留職:1請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2請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經判決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者;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職者。 第十五條 停薪留職者,請辦妥停薪留職手續方為生效,否則視曠職論。 第十六條10、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除停發薪資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原因消除后,應于三天內自請復職, 否則視同自動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務部門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可以不批準其復職。 第五章 離職制度第一條 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1經理及會計人員于三十天前,一般職員于十五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準;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戶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3未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而離職者,除不發給當月薪資及獎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損失時,將視情節予以追訴。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并送有關部門處理:11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3偷竊或侵占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 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 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雇: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3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12、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后果者。 第六章 移交制度第一條 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 手續辦妥后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后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一個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條 員工移交事項如下:1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2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3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戶資源信息;4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5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 第七章 員工福利制度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條 正式員工均參加社會保險,享13、有各項保險權利。 第三條 公司可視情況,不定期舉辦員工聚餐、郊游等集體活動。 第四條 員工與配偶若同時服務于本公司者,其各項福利可享雙份。 第五條 部門經理隨時呈報表現優秀的員工,經公司評審后視情況發給各種獎勵, 具體參照第八章的員工獎勵制度。 第六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對于全年無重大過失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發放 標準如下:1服務滿一年者發放月薪一個月,未滿一年者按比例發放; 2未到年終離職者不發。 第七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根據考核,對工作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調薪。 第八條 公司每逢重大節慶日(春節、中秋節等)向員工發放禮品或禮金,其金額視公司業務盈余及財政狀況而定。 第九條 每月5日作為公司工資發放日,發放前月工資。 第八章 衛生與安全制度第一條 公司員工應共同維護好環境及公共衛生,隨時整理工作環境,保持整潔。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有防止或搶救火災及其它災害的責任。 第三條 員工發現有突發狀況時,應及時反映上級與及隨機應變,做必要的安全 處理措施。 第四條 員工在值勤職務時需要使用公司車輛,應先報備核準,并需先了解其性 能,檢查車況。行車時亦需遵守交通規則,倘有違規罰款時須自行處理。 第五條 員工每天上下班離開公司時,應檢查電燈、門窗、電腦、電器等,以防盜竊或火災發生。 廣西金盛投資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