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宏建筑公司行政部勞動紀律及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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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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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紀律及獎懲制度 為了明確各部門在勞動紀律管理中的職責,規范全體員工的勞動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公司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保持企業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總則1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正常的的工作秩序。2 忠于職守,愛崗敬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崗位職業道德。 3 服從管理,聽從指揮,團結協作,努力工作。遵守個人服從集體,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4 努力學習,刻苦鉆研,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修養、技術能力和業務素質。第二章 獎勵規則1 公2、司設立以下獎勵: 通報表揚、獎金獎勵、晉升提級2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由公司給予通報表揚:2.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做出一定成績;2.2 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2.3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2.4 有其它值得通報表揚的事跡。3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由公司給予100-1000元獎金獎勵:3.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3.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3.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所采納;3.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3.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3.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事跡突出;3.7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3、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3.8 其它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領導層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4 有以下表現,事跡非常突出,由公司給予1000元以上獎勵,符合條件的予以晉級提升:4.1 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者;4.2 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4.3 為公司獲得重大社會榮譽者;4.4 改進管理成效特別顯著者;4.5 有其它特別突出成績者。5 獎勵程序如下:5.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5.2 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人事管理部門復核;5.3 經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后執行第三章 紀律及處罰規則1 以下行為為一般違紀行為:1.1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輕;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1.2 檢查4、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1.3 攜帶公司規定不得帶入工作場所之物品進入工作場所情節輕微;1.4 因個人過失致工作發生錯誤,情節輕微;1.5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1.6 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干私活情節較輕;1.7 未經允許在工作時間內吃飯、洗澡;1.8 隨便吐痰、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1.9 未經批準使用不屬自己使用之機器設備;1.10 工作態度不認真,發生輕微責任事故;1.11 工作時間內穿拖鞋、短褲或赤膊上班;1.12 男士留長發,染除黑色之外其它顏色的頭發或留怪異發型;1.13 不按工作時間表或分派的任務進行工作;1.14 對客戶或其他員工無禮;1.15 違反公司其5、它規章制度,情節較輕的其他行為;2 以下行為為較重違紀行為:2.1 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干私活情節嚴重;2.2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處理嚴重不當且未申報正當理由;2.3 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傷及他人或造成其他損失;2.4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上級許可,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2.5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安排外人進入倉庫或辦公區;2.6 在嚴禁吸煙地區吸煙者;2.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法利益者;2.8 遺失保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2.9 拒絕聽從上級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2.10 未經上級同意,擅自換班、調班;2.11 工作時間喝酒;2.12 6、未經允許,動用公司機器設備及材料;2.13 動用公司車輛辦私事;2.14 違反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維修事故或損壞機器設備;2.15 陽奉陰違,故意消極怠工;2.16 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種鑰匙,即使未造成損失;2.17 因個人原因被客戶投訴并經查實;2.18 向客戶索取物品及好處;2.19 未經許可將公司物品帶出公司;2.20 故意不服從上級的指示;2.21 提供虛假的醫療證明;2.22 在工作時間持有或企圖帶入公司烈性酒或麻醉劑;2.23 未經許可在布告欄內張貼或移動通知;2.24 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二次一般違紀行為;3 以下行為為嚴重違紀行為:3.1 制造謠言、惡言中傷其他員工、在公司范圍內7、爭吵、罵架的;3.2 拒絕主管人員合理調遣、指揮并有嚴重侮辱或恐嚇之行為者;3.3 未經批準,無證啟動、駕駛公司機動車輛;3.4 聚眾鬧事,在公司范圍內動手打人或互相毆斗的;3.5 在公司內聚賭者;3.6 無故毀損重要公物或攜帶違禁品如兇器進入公司者;3.7 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3.8 泄露或偷竊公司的機密,情節嚴重者;3.9 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引起火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3.10 工作時飲酒滋事,攜帶毒品者;3.11 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情節嚴重者;3.12 營私舞弊,侵吞公有財物者;3.13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或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3.14 擅離工作崗8、位,滋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3.15 對公司同仁暴力威脅、恐嚇,擾亂秩序者;3.16 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部門拘留審查有罪或被判有期徒刑者;3.17 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3.18 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工作者;3.19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損公司權益,情節嚴重者;3.20 有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賄賂,經查明屬實者;3.21 散播有損本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3.22 蓄意策劃及參與罷工的;3.23 偷竊或非法占有客戶、公司或其他員工的財物,無論價值多少;3.24 向公司的競爭者或其他任何機構泄漏保密信息;3.25 未經許可在公司內攜帶槍支、炸藥或其它9、危險物品;3.26 偷竊、涂改、偽造公司檔案、資料、各種原始憑證、原始記錄及重要文件;3.27 污辱、襲擊客戶,工作態度惡劣;3.28 污辱、誹謗、毆打、恐嚇、威脅、危害上級、同事;3.29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客人財物或他人財物;3.30 聚眾怠工、造謠生事、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者;3.31 在社會上違法亂紀,被收容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3.32 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一次一般違紀行為和一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3.33 在一年內員工犯有二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4 以下行為構成一般失職行為:4.1 在工作時間內聊天、躺臥睡覺或其他怠忽職守,而致使正常工作受到損害者;4.2 員工損壞或遺失公司財物10、不處理,拾到物品不上交,據為己有;4.3 管理人員如對下屬的違紀、過失行為不處理、不報告;4.4 當班睡覺、下棋、玩牌、玩電腦游戲;4.5 特種崗位工作時違反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即使尚未釀成事故;4.6 遺失公司重要資料及物品;4.7 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的其他過失;4.8 員工違反從業常識造成損失或違反財務制度、人事制度、崗位職責造成公司成本、利潤、資金財產等損失;4.9 其他因過失而損失公司財產的行為;5 以下行為構成嚴重失職行為:5.1 凡上述一般失職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額達到1000元或以上,構成重大損失;5.2 凡營私舞弊或個人過失造成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6 處罰:6.1 處罰的方式分11、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兩種。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開除四種,經濟處罰分為罰款、降低工資標準兩種。行政處罰可以和經濟處罰合并執行。6.2 處罰細則:6.21一般違紀行為,由部門經理和人事管理部門決定,給予警告處分,可并處50-200元罰款。6.22較重違紀行為和一般失職行為,由部門經理和人事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報常務副總批準,給予記過或留用察看處分,可并處100-300元罰款或降低工資標準。6.23嚴重違紀行為和嚴重失職行為,由部門經理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人事管理部門復核,報常務副總經理批準,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可并處300元以上罰款或降低工資標準。12、嚴重違紀、嚴重失職造成公司財產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和要求賠償的權利。6.24員工在受到第一次違紀處分后,12個月內如再有處分,則受到累計升級的處分如下:6.241一般違紀 + 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6.242一般違紀 + 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6.243較嚴重違紀 + 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6.25如員工對工作不滿意或對上級的任何指示、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述意見,但員工不得以此為理由停止進行工作或履行職責。6.26每項違紀處分都應當通知受處分員工,并要求該員工簽收,員工有權對處分提出申述意見。6.27最終處分決定一旦作出,員工必須在處分決定上簽字確認,處分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第四章 附則1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負責解釋。2 本制度由常務副總經理簽發后正式生效執行。